吊篮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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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SBCTM-HD(SD)-GCFB-2013001
吊篮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3年5J]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专业分包人: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天波
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敖路26号资质证书号码:
A2071033032601・6/4发证机关:
浙江省建设厅资质专业及等级: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日2012年05月10日至2015年02月25日
营业执照号码:
3303261001657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浙)FM安许证字(2011)C0016
税务登记证号码:
330326145737265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
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
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査和研究,己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吊篮制作及安装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四工区所有桥墩吊篮,含吊篮C40停预制板(包括貞材料、预制场地、玲板预制、运输、安装)、吊然(包括材料,角钢及钢材为国标)
加工、防腐、运输安装等图纸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施工期间的水电费、临时住房、机械设备等都由乙方承担:
因分包商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都有分包商承担,承包商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价款
暂佔总价:
708400元(大写:
榮拾万拥仟肆佰元整)
固定单价:
8800元/吨(-预制板费用已经包括在此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金额大写:
捌仟捌佰元每吨。
三、工期
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开工:
2.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计划于年月日竣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4.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二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
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04月16日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温州第二井巷
工程公司
住所:
住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昆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林天波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Fa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18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19.工程的照管
20.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1.避免干扰
22.环境保护作业
23.分包人保密义务
24.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5.安全防火监管
26.合同工期
27.分包人质量保证
28.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29.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0.保函
31.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2.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査、验收
33.变更
34.索赔
35.计量
36.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7.质量保修
38.违约
39.遵守法律、法规
40.争议
41.保险
42.不可抗力
43.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4.分包合同的解除
45.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6.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7.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
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监理:
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
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己被承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人。
1.5总包合同:
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
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
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
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分包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
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
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
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
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
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
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
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
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
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
1.2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
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
时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最终截止时间。
1.26书面形式:
在本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
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8暂定金额: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29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淸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
“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0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31深化设计:
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
深化设计
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
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
“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
(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
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
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分包人需要増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3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4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釆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
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
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
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
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
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
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
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
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随时检査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
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己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
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
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
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
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
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
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
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己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己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己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
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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