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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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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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
通
三
防
安
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一、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井下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工程师及通风队组织有关人员设计方案,报总工程师及通风主管批准。
3、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风,老塘风等,通风系统要安全可靠。
4、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5、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完成全部回撤工作后在45天内,由各矿通风队组织人员进行永久密闭,凡因故不能按时永久封闭的采空区,要由工程师负责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作业。
6、凡影响通风系统的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
通风巷道要及时维修,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7、矿井主扇每月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三年通风队组织一次性能测试,主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
8、矿井反风设施由通风队组织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9、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到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报总工程师批准。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或硐室,在开门施工地点达到6米前,必须安设好局扇,挂好风筒且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2、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扇吸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准送风。
3、局扇的辅助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扇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
大于5.5KW的局扇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扇除外)。
4、所有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要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局扇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扇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5、煤巷或半煤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要采用压入式,一台局扇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面供风。
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任意移动,拆除局扇和改变风筒方向。
7、施工单位要设专人看护局扇并建立局扇管理牌板。
局扇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扇安装地点、型号、风筒规格、供风距离、管理人等内容。
8、局扇一旦停风,瓦检员要立即向调度室及主管领导汇报,尽快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并在巷道入口设置警标,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9、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瓦检员(以瓦检员所带光学瓦检仪为准)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过0.5%,其次检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跟班电工方可直接恢复局扇送电、送风,随后瓦检员立即汇报调度室或主管领导。
10、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通风队、要严格执行排放瓦斯三级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按审批措施进行排放。
11、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调度室向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全、通风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
12、运转的局扇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检修,局扇运转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定期升井检修。
13、停工、停风时间较长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一切导电物体不得进入盲巷,并对停风区进行临时封闭。
14、局扇的定期检修由各矿机电部门负责。
升井后的局扇及开关检修由机电部门统一安排。
15、通风队负责局扇、风筒选型、局扇安装位置、数量及有关通风技术参数的提供。
局扇实行挂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6、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准随便拆开风筒。
17、工作面风筒由瓦检员负责挂接,每个掘进面每班要保证至少有一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由施工单位安排及时备好并存放在工作面不超过30米处。
18、通风队必须加强风筒的管理,发现人为损坏或崩坏要及时汇报并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三、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十天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总工程师和通风主管领导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2、对于矿井总进风、总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3、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
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4、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大于风机吸风量,严禁出现循环风。
5、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
6、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
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总工程师和通风主管领导汇报。
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通风主管领导汇报。
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7、风量测定结果要及时报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和主管领导。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材料、设备,要保持清洁畅通。
2、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
3、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造安装,日常检查,维修和标准化工作均由各矿通风队负责。
4、通风队负责井下各类通风设施的管理,必须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并将通风设施标入通风系统图。
5、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由班队长现场负责,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施工并对责任人罚款。
6、通风队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同时内容要一目了然。
7、通风队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8、各矿生产单位要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发现通风设施被损坏要及时汇报通风队及矿领导,并定期清理通风设施附近的杂物。
9、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
10、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取临时密闭或设置栅栏,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11、密闭要设在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按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说明牌、瓦斯检查牌(检查箱)、警标,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
12、通风队人员必须对井下出现的盲巷及时设置警标栅栏禁止人员进入,并汇报通风队长及时封闭盲巷,没有封闭前的盲巷必须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含量,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13、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或放在悬挂的检查箱内。
14、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各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及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不得私自破开密闭。
15、永久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16、通风队要定期对井下所有密闭进行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栅栏警标闭面)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进入。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各矿技术组或测量人员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队和相关部门,通知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
2、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瓦斯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贯通,并立即处理。
通风队在贯通前要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通风队及本矿矿长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贯通时,被贯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迎头要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3、贯通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巷道贯通后,通风队应立即安排测风人员进行风量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巷道贯通必须由各矿工程师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没有措施,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准贯通作业。
5、放炮贯通时,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后,无异常情况时,才能允许下一次循环作业。
6、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措施执行。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巷道贯通时,各矿安全矿长要在现场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各矿通风队要以《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为依据组织施工。
2、每个通风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做到前后5米支架完好,施工剩余材料要及时反回材料库。
3、所有风门、风墙、临时板闭要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漏风现象,及时修理。
七;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
1、各矿瓦斯检查员在下井前必须参加队级召开的班前会,服从班队长在班前会上的安排,及时到规定的地点交接班,到达检查地点后进行瓦斯检查。
2、下井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自己所使用的仪器是否完好,不好的仪器严禁使用。
发现携带不完好仪器下井者按失职行为论处。
3、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有瓦斯检查牌板或巡视箱。
瓦斯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或巡视单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填写清楚,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等,检查项目必须齐全。
4、瓦斯超过《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升井后及时填写瓦斯台帐,做到瓦斯记录本、瓦斯检查牌板、瓦斯班报三对口。
瓦斯员巡回检查要明确每个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的规定路线行走,按规定的时间检查,若和正常巡回检查各路线的时间误差超过20分钟,按假检处理,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查瓦斯。
6、对于回采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棚架间、每班至少进行二次检查。
7、对于掘进工作面,要对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和瓦斯容易积聚地点每班至少进行二次检查。
掘进工作面风流检查地点为距迎头不超过5m处,工作面回风流在风筒出口以外10-15m到回风道的范围内。
瓦斯牌板应挂在距迎头不超过50m。
其它地方都在指定地点检查。
8、对于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9、对于回撤工作面,在回撤支架前和回撤过程中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对回撤面、回撤支架附近、上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回风巷的瓦斯浓度进行认真检查。
10、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总回风巷在距回风口50m附近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对于安装面和其它当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11、对于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以及其它有人作业的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对井下煤仓上口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12、对于挡风墙外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一次。
栅栏外的瓦斯检查每日至少一次。
13、瓦斯检查人员对高顶宽帮、冒顶高处、裂隙等地质构造有可能超限地点随时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局部瓦斯积聚,附近20米内停止工作时行处理。
14、瓦斯检查中,发现有害气体浓度有超限现象,以及“一通三防”重大问题时,必须通知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到安全地点,然后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总工程师,通风主管领导和矿长汇报。
15、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道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和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各矿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机电队长,通风队长都必须跟在现场,瓦检员认真检测电焊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方可进行焊接工作。
16、瓦斯检查牌板除瓦斯检查人员进行改动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涂改。
17、按规定需佩戴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入井必须携带(多人去一个地点至少带两台)对所经路线进行检查。
18、瓦斯检查员在井下遇特殊情况(病、灯熄灭)离岗时,必须经矿长或通风队长同意后方可离岗。
矿长或通风队长同时要另行派人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地点:
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交接班。
2、交接内容:
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交接要求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4、交接班要做到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5、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瓦检员必须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场子的电话向本矿通风队队长回电话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交接班。
6、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班中是否有瓦斯超限现象,本区域内检查的瓦斯含量最大地点,及最大量是多少都要交接清楚。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各矿通风队和公司监控执机人员每天必须在早晨调度会以前,将前一天的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做好,经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等主管领导签字后发送给各矿矿长,工程师,调度室、通风队等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2各矿矿长工程师安全矿长必须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的瓦斯问题,各矿矿长,工程师,通风队长等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3、总工程师通风矿长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后,要对通风、瓦斯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批示。
4、各矿矿长跟据根据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的批示,会同通风队人员制定有关措施,处理通风、瓦斯方面的各类隐患。
5、通风队每天把总工程师通风矿长签字后的通风瓦斯日报表整理好一并存档,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启封密闭,恢复因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区域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批准。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2、三级管理: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通风班队长、瓦检员和电工负责就地排放。
3、二级管理:
瓦斯浓度达到3%或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正常工作,排放前由各矿工程师和通风部门制定书面排放瓦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由各矿通风队长、安全矿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公司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或违章排放,立即停止排放并追究现场主管领导责任。
4、一级管理:
掘进巷道或盲巷内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时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排放瓦斯所经过的所有路线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各巷道口设专人警戒,由公司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及公司安全矿长现场指挥,公司救护队负责排放,通风队协助救护队工作。
5、打开永久密闭或特殊区域时,排放瓦斯措施要报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审批。
6、因各种故障等造成矿井双电源停电使得主扇停止运转,矿井必须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迅速升井,并向公司总工及通风矿长报告。
7、因主扇停止运转后造成井下无风瓦斯积聚时,必须在主扇恢复运转2小时后方可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矿通风人员按一级排放瓦斯措施执行正常排放,只有矿井内及各个工作场所的瓦斯含量都在0.5%以下方可通知人员入井工作。
8、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符合《规程》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气设备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证实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因双电源停电造成的主扇停止运转瓦斯检查制度;
1、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主扇起动后矿井恢复正常通风2小时后由总工程师或通风矿长组织各矿通风人员守先身入井下,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经检查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央变电所等主要场所和硐室的瓦斯含量在0.5%以下方可通知地面派专职人员向井下中央变电所送电。
送电顺序应由上至下,由外向里,逐步逐台电器设备依次送电。
2、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3、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4、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5、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队指派瓦斯检查员不少于2名必须在安检员监护下前后相隔5米,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6、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八;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和爆破说明书,爆破器材、引爆雷管和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放炮时必须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20m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时方准进行放炮作业。
3、“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指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和瓦检员(持放炮牌)三人连锁放炮。
放炮前,放炮员将所持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警戒、检查放炮前的安全情况,无问题时将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瓦检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对放炮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经现场安全员核实后,由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具体形式在作业规程或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至少等5秒后进行放炮。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人连锁“放炮中,缺少任何一人时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4、放炮后,只有在放炮地点的炮烟被吹散(一般放炮后15分钟)后,先由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问题立即处理。
然后,方可撤回警戒人员,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地点。
5、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使用的电雷管要编号,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得混用。
因瓦斯涌出量大实行全断面
6、一次起爆会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采用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次运煤,每次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装于专用炮药箱内加锁,严禁混装。
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炮药箱移到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8、放炮连接线、装配引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炮眼封堵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用炮泥封实,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9、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等现象时,不准装药放炮。
10、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放炮母线连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执行。
11、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2、放炮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点清交回火药库。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2、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
3、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PH值符合要求。
4、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
5、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
6、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7、通风队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或各矿井工作场所的粉尘情况,以便各级领导安排各矿的防尘降尘工作。
8、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由各矿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9、各项综合防尘设施管理责任区必须挂说明牌管理:
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位。
10、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内都必须安设不少于2处的净化水幕,矿井总入风巷,采区进回风巷等都应安设净化水幕。
11、通风队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测尘记录、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2、工作面打眼时必须进行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
3、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执行水炮泥装填规定。
4、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
5、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6、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放炮喷雾,做到放炮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7、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8、定期清扫积尘。
巷道做到每周清扫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清扫。
。
运输及其它巷道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皮带巷、掘进巷、回采工作面皮带顺槽,必须按《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要求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并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和管接头,每个接头配备25m软管。
2、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设净化水幕。
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4㎏/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小于2L/min,喷咀之间间距不大于500mm,水幕喷雾范围必须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3、运输巷道的所有转、装、卸载点喷雾水压不低于4㎏/cm2,每个喷咀流量不得少于15L/min,各转载点喷雾头不少于2个喷咀。
4、定期冲洗积尘。
主要轨道运输巷每15天冲洗一次。
皮带运输巷,包括皮带顺槽,每周冲洗一次。
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通风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2、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3、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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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 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