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规划最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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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最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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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规划最新1
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的通知》(国办发〔x〕x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x年-x年)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健康中国x”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x-x)的通知》(x政办发〔x〕2x号)印发以来,全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多部门协作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效果突出,重点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能力有力提升,职业健康体检率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明显提高,重大急性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整体防治效果明显,基本实现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的总体目标。
“x”是我市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智慧x,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机遇、新发展带来新的挑战,职业病防治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一是职业病发病人数较过去有所增加。
根据我市职业病网络报告信息显示,“x”至“x”期间,全市累计报告新增职业病例15例。
二是传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较广,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392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12438人,主要集中在煤炭、矿山、电力、冶金和化工等行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苯和生物性因素等。
三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业从发达地区、区内其他市县向市内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四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防治基础薄弱。
五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未得到有效治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和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比较低。
六是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工、劳动派遣工等人员流动性强,加大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难度。
七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新的职业危害因素研究和识别不足,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覆盖面还不够全面。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的通知(国办发〔x〕x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x-x年)的通知》(x政办发〔x〕x号)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健康x”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健全制度,依法防治。
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建立职业病预防、救助的法律体系。
同时完善职业病控制监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2.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3.统筹规划,落实责任。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统筹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完善体系,提升能力。
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
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到x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政府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定期开展职业病普查,分析行业职业病发病特点,并予以干预和治疗;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
(一)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二)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市、县、乡(镇)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将确定x市人民医院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三)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
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四)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一是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二是鼓励企业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三是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四是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
五是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切实保障妇女和儿童的职业健康。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是推动企业依法设置或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技术人员。
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
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在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三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四是要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五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
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管、行业协管、社会监督的一体化监管机制,有效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最大合力。
一是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纳入我市法制建设体系之中,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升监督执法效力。
二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三是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
提升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区域职业卫生需求,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一是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辖区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
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各级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等应急救治水平。
四是鼓励和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满足社会职业卫生需求,降低职业卫生服务价格,探索推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诚信考核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五是从事专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着重规范职业卫生服务价格,推行职业卫生服务诚信制度。
(五)完善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
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健全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
二是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倡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为职业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等。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
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结合卫生云已有建设成果,逐步完善职业病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部署,利用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各级各类职业病相关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是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
二是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通过系统、连续地收集和分析各辖区职业病发病资料,动态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为及时制定重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
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掌握“知信行”健康行为模式,有效提高和改善职业病防治认知和行为。
一是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培训,增强宣传培训效果,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
四是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利用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五是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和成果应用,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难点。
一是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我市职业病发病特点和发展需求,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各用人单位探索改革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同时积极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展合作渠道,寻求国际、国内、区域性和地方性职业病防治研究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抓好高危粉尘作业、高毒和放射性作业等方面制度的落实,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动物检验检疫,牲畜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监管资金使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经费投入力度,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主要任务的落实,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伤保险和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专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市、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六、督导和评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市安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实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
x年底,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考核,x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和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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