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三篇.docx
- 文档编号:3597978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31KB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三篇.docx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三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三篇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更好实施企业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在职员工。
第3条定义
3.1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3.2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
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3.3综合社会保险是指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
综合社会保险包括工伤补偿、因病或因工伤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第4条权责
部门主管:
对本部门下属员工保险购置的申请核定,并定期派专人汇总交汇于人力资源部统计办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比较,包括其信誉、资质、费率、服务等,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各类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档案;对实际产生的保险理赔和保险补贴事宜进行办理。
总经理:
对保险公司的最终选择批准;定期对公司各类保险统计数据分析的审核和方案改良。
第5条原则
5.1参保个人、参保单位、保险公司之间的诚信、利益、损失补偿、近因原则。
5.2参保个人、参保单位、保障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XXX服务有限公司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第2章内容
第6条本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定要求进行相关保险的办理。
由于本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其办理的保险险种分为:
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综合社会保险。
第7条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
7.1意外伤害险的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公司非全日制员工;以及公司存在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7.2意外伤害险的申请及办理: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入职信息确定部分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购买,以及需项目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统一投保,同时需求项目部门提供相应人员的证件。
7.3意外伤害险的缴费金额:
由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费率及保额进行统一缴纳,个人不负担其费用。
7.4意外伤害险的日常更新:
对于部门投保人员离职或岗位异动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人力资源部,并提供新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与保险公司交涉更新及替换投保人员事宜。
第8条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
8.1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公司全日制员工。
8.2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的申请及办理: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入职信息确定部分员工保险的购买,以及需项目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统一投保,同时需求项目部门提供相应人员的有效证件。
8.3员工转正以后,从签订合同之月为员工办理保险;员工保险未转入公司,保险费将不予负担。
8.4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
由公司统一银行划缴,个人缴纳部分由财务中心每月在员工工资中代扣。
8.5社会保险明细
社会保险:
含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项。
社会保险险种
相关说明
1.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医疗保险
1.实行属地管理
2.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缴费基数及比例
XXX服务有限公司
1.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促进其积极就业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为避免员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等状况给员工工伤保险造成过大的负担,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主要用于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生育保险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8.6综合社会保险明细
综合社会保险:
含工伤补偿、因病或因工伤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三项。
综合社会保险险种
1.为避免员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等状况给员工工伤补贴造成过大的负担
2.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报销
1.实行属地管理
2.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老年补贴
2.老年补贴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管理
第3章保险理赔、保险补贴
第9条
9.1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时,或参保内容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额。
9.2保险补贴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综合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降低其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综合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于一定的费用补贴。
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相关说明缴费基数及比例。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第10条人力资源部按照参保人实际参保内容办理其保险理赔及各类保险保险补贴。
其理赔/补贴的方式、原则、时效及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11条意外伤害险的理赔:
参保人员在出现工伤或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保险公司接洽理赔事宜,当事人应保存好相关资料信息,如因当事人原因未及时报备等异常原因导致保险无法理赔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12条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的补贴:
参保人员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4章附则
第13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的动态,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14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15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属企业人力资源部。
第16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编制编制日期
审核审核日期
批准批准日期
篇二: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建立完善的员工保险(不含住房公积金)体系,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不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3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1.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人力资源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总经理负责批准。
第2章社会保险分类办理
第4条保险分类及购买条件(见下表)
保险分类
购买条件
养老保险
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不含住房公积金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的保险手续,并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
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第5条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2.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如果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但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所属市办理。
3.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
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保险报销时间一般是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第3章社会保险具体办理事宜
第6条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缴费原则,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4.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5.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6.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1.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第8条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1)领取资格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齐。
(2)失去资格包括领取期限届满,参军或出国定居,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9条工伤保险的办理规定
1.工伤保险的范围如下:
(1)患职业病者。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
包括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及因此导致下落不明者。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者。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者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为维护公司公共财产受到伤害者。
(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者。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员工患职业病被确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发放工伤保险。
(4)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照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5)其他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者,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生育保险的办理规定
1.尽量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员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的15天,不包括难产、晚育需要增加的休假15天。
具体休假多少天,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按照公司具体情况执行。
5.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12条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或全体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
2.在选择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时,公司应该精心选择,全面比较,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有保障的保险效果。
3.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在意外伤害保险执行过程中,公司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政府的保险法规、政策动态等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定与国家、当地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4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13条疾病保险医疗期
1.疾病保险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期限如下:
(1)一般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14条病假工资待遇
在疾病保险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工资
OEE工龄
3个月以下
4—6个月
6—12个月
12—24个月
3年以下
基本工资的60%
基本工资的5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10年
基本工资的70%
基本工资的60%
10年以上
基本工资的80%
基本工资的70%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5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6条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篇三: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在册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
四、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2、缴费基数:
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缴费比例:
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员工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具有唯一不变性。
个人帐户均为个人新或旧身份证号,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账户。
本人不论在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
如员工隐瞒原个人帐户而在公司建立新的个人帐户,原帐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6、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员工已办理转正手续;
2、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本公司委托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员工“人事档案”如在异地的,需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办理转档手续。
3、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核实后由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6、新增:
从未参加社会保险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手续;
7、转移:
已参加社会保险者,且原单位在继续交纳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8、恢复:
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单位已办理停交手续的,如原单位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将本人的停交手续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恢复社会保险;如原单位不属于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停缴、欠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由员工个人承担。
9、办理时须提交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转入人员须同时提交个人以前的交费详单,其以前已办理医保卡且能够继续使用的
七、人事档案未能转入本公司或本人没有人事档案,但按照当地政策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该员工必须提供由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为当地人事或劳动部门组建的人才交流中心);
3、该员工必须书面提供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停薪留职证明、内部退养证明等);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如下程序审批:
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八、员工人事档案未转入本公司,由其原工作单位或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的,本人不愿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由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2、该员工必须书面提供其他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停薪留职证明、内部退养证明等);
3、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该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写出,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
九、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或转移手续。
十、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
1、公司统筹按照各岗位基本工资及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缴费。
2、对于外单位转入时的缴费基数高出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时,原则上按照第一条办理;本人愿意个人承担超出部分的,基数可保持不变。
3、离职员工社会保险停办时,由于停办时间原因,下月费用已发生的,在工资结算时将提前代扣下月已产生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本人补齐。
4、社保费用由当地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从公司银行帐户根据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直接划拨,公司财务中心每月依据银行缴费发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及费用明细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当月应缴部分。
十一、附则
1、本细则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进行起草与修订,总经理进行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细则、办法、通知同时废止,相关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员工 保险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