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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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新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1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
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的限期内,违法行为未改正到位的。
并处7万元以上9万以下罚款
预期不改正的。
并处9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
三
十
六
条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不预罚款
预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办手续的。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
三
十
七
条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房屋使用后总造价1%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1%以上2%以下罚款
第
三
十
九
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预售房许可手续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改正到位的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影响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五
十
八
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面积较小,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改正或造成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影响或后果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
五
十
九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即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预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
六
十
一
条
违所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
六
十
二
条
违所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三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轻微的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
六
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
六
十
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2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六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个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个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辽
宁
省
城
市
住
宅
区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改正到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
三
十
七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改正到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3
辽
宁
省
城
市
住
宅
区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
四
十
条
占用和出售属于业主共有的自行车棚、车库等设施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行为未改正到位。
并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并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
十
九
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
二
十
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4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二
十
三
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
二
十
四
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5
辽
宁
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预期不改正的,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以下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
三
十
九
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四
十
一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6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城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
十
五
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并处3万元罚款
铁岭市房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条款
规定内容
8
城
镇
廉
租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
违反本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
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万元以上罚款,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较重的。
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
十
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
责令其退房,并处以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
责令其退房,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
十
一
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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