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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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一: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00年。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
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章)乙方(户主)代表: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业站:
(公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夏[20XX]土承字01号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村委会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
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亩发包给乙方。
土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
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
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
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
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
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
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元。
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20XX年--20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20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
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
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
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应提前个月告知乙方拟征收、征用的时间、土地范围、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处理地上苗木减少损失。
2.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
依照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
对承包地上属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经甲方许可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乙方无权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条合同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经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迟延缴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需催缴,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双方未新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就与合同到期日将土地交还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毁损的照价赔偿,因时间原因自然损害的乙方免责。
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第六条其他约定
1.甲方应予以协调解决乙方用电用水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相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
乙方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并无法妥当解决的,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3.乙方应善意开发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护土地周边植被,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对乙方经营范围、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预;
5.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报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三份。
发包人(甲方):
1.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9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2.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村民委员会(签章)
承包人(乙方):
手模: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备案单位:
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备案日期:
年月日
交接单
甲方依照夏镇[20XX]土承字0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之承包地。
土地四至已经指示清楚,乙方并无异议同时将土地上的附着物登记如下:
1.房屋建筑物间,结构,约平方米;篇三: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a4
建阳市国有林地经营合同
编号:
[20]号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所在地:
为了规范国有林地经营管理活动,有序发展林业生产,落实林地经营主体责任,明晰双方权
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就国有林地承包经营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包林地概况
甲方将其位于镇(乡)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
,地类(林种),总面积亩的国有林地,发包给乙方有偿经营。
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围: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详见小班因子一览表、国有林地经营图。
二、承包期限及起止时间
林地承包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林木采伐完毕或林地承包经营期满后,林地经营权由甲方收回。
三、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方式
1、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潭政综[20XX]219号)文执行,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林价收取标准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文执行,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用材林林地使用费或林价款在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采伐证办理的数量测算的价款缴纳,经济林、毛竹林林地使用费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对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的林地经营管理活动有监督权。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给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享有林地所有权,天然林林木所有权,是林地、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依法依规收取林地使用费、林价款。
5、甲方有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6、甲方维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正常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人工林林木所有权。
2、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经营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筑坟以及其它毁坏林地使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掠夺性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承包期内,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随意撂荒。
5、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因地制宜发挥林地的最大潜力,努力提高林地收益,依法采伐林木,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使用费或林价款。
6、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承包林地擅自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如乙方确实需要转包或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转包或转让手续。
五、附则
(一)承包的林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
国家补偿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天然林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其它地上人工林木(不含天然林)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所有。
(二)合同承包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地上物处理干净,并在天内将原承包林地交还甲方;若林地地上物无法清理干净的,乙方必须在合同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另外协商处理。
(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份。
附件:
①小班因子一览表
②国有林地经营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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