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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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doc
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
发文单位:
公安部
文号:
公安部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1994-1-12
执行日期:
1994-4-1
生效日期:
2004-9-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三章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
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第二章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
第五条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第六条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m,深度大于0.2m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三章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七条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第八条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第十条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1200mm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250cm3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一条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
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
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不大于200kg;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cm3的,不大于400kg.第四章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外廓尺寸
(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m、0.8m、1.1m;
(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m、1m、1.4m;
(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m、1.5m、1.4m;
(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m、1.5m、2m.第十三条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车辆外观
(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差不得大于20mm.第十五条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
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
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制动系
(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3/4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
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
│车种 │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m)│跑偏量(mm)│
│ │(km/h)│  │ │
├──────┼──────┼───────┼───────┤
│轻便摩托车│20  │≤4.0 │  │
├──────┼──────┼───────┤  │
│二轮摩托车│ 30│≤7.0   │  │
├──────┼──────┼───────┼───────┤
│边三轮摩托车│30 │≤7.0  │  │
├──────┼──────┼───────┤ ≤400  │
│正三轮摩托车│30  │ ≤7.0  │  │
└──────┴──────┴───────┴───────┘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
(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
第十八条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
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
(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
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mm;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mm2;闪亮频率为1~2次/s.(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mm2.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
(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m处可看清号牌。
(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
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
(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
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
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
(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圆形或方形的反射器。
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m.
(九)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
车速表在40km/h时,允许误差为-10~15%。
(十)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m,高度1.5m处测量为90~105db(A:
第十九条车轮
(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mm.
(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mm.  
(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mm.
第二十条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六)应有车锁。
(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本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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