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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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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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总则
1.1为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近几年来的工程质量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工程。
1.3本导则结合本地区现阶段工程质量实际状况制定,以期对住宅工程中存在的裂缝、渗漏、透寒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规范及大连市《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1.5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当地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2.1建设单位
2.1.1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履行各自职责。
2.1.2应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并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用于施工。
2.1.3在开工前应组织针对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4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2.1.5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2.1.6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写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2设计单位
2.2.1应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2.2.2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2.3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2.2.4设计变更应不得引发新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2.3施工图审查机构
2.3.1应重视审查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施工单位
2.4.1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把质量关。
2.4.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单独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2.4.3工程上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满足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对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严禁将不合格材料和产品用于工程。
2.4.4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须经过可靠论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产品鉴定证书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2.4.5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方案、材料检测、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2.4.6应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2.4.7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2.4.8工程竣工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写入《工程竣工报告》。
2.5监理单位
2.5.1应加强工序质量监控,强化事前控制,将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
2.5.2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2.5.3应注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措施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2.5.4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和专检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宜实施旁站监理,确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5.5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5.6工程竣工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定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防控措施
3.1填充墙墙体及抹灰裂缝和外墙渗漏的控制措施
3.1.1设计
1、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体长度宜控制在规范规定的长度内,当单体长度超过规范规定长度时,设计单位必须采取技术保障措施,有效地控制基础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化、材料收缩等因素引起的裂缝。
2、阳台栏板与主体、墙体之间的构造措施应用详图予以明确。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4、混凝土砌块砌体应采用砌块专用砂浆砌筑。
5、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外墙抹灰面层的抗裂、防渗处理,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6、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
7、设计单位对外墙墙体及附着其上装饰层的固定构造和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设计图纸,必须用节点详图详细标明构造做法并附以必要的说明。
8、外墙面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分格缝,并给出节点详图。
3.1.2施工
1、砌筑时,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养护龄期应满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前不得浇水。
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4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4、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将其补砌顶紧。
5、切锯砌块应使用专用工具。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不得用碎块填砌,砌筑砂浆应饱满。
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留出或预埋。
7、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挂网等防裂防空鼓的加强措施。
填充墙与梁、柱交接处应按设计和构造要求作加强处理。
8、外墙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构造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9、外墙抹灰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
3.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的控制措施
3.2.1设计
1、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设计厚度应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楼板产生收缩裂纹。
2、楼板内电气及智能等线管应避免交叉和过度集中布置,必须交叉时宜采用接线盒形式。
严禁三层及三层以上管线交错叠放。
且应在管线交叉及较集中处增设钢筋网片等加强措施。
3、住宅长度较大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变形缝或后浇带。
3.2.2施工
1、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在材料、外加剂、配合比设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小混凝土的收缩。
2、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浇筑时宜采用微膨胀混凝土。
3、在混凝土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
保护层垫块宜选用成品垫块,板的上层钢筋固定应使用能可靠保证钢筋位置的支架,在浇筑混凝土时应保证钢筋不移位。
4、钢筋绑扎成型后,应采取架空通道供人员通行和施工,严禁踩踏钢筋。
5、现浇板浇筑后,及时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6、现浇板养护期间,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载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堆放材料超过模板设计荷载和施工荷载,且避免对楼板产生较大的撞击。
7、支撑模板选用必须经过计算,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备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底模在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
3.3门窗渗漏防治的控制措施
3.3.1设计
1、门窗设计必须明确材质、型号及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传热系数。
2、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标明门窗玻璃的品种和规格,且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要求。
3、设计文件中应有门窗固定安装及框周做法的节点设计详图。
3.3.2施工
1、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2、门窗安装和框周做法应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洞口尺寸进行复核。
3、门窗框周的封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采用发泡剂封堵时,应在其洁净干燥后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并采取措施防止发泡剂溢出和外膜破损。
4、门窗框周的封胶处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3.4屋面及有防水要求房间地面渗漏的控制措施
3.4.1设计
1、设计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屋面防水材料。
设柔性材料防水层的必须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保护层。
2、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
3、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根据喷淋、洗涤等因素来确定墙体防水层的设计高度,其墙体和地面均以详图及说明来明确材料及做法。
4、开敞阳台、露台等地面应做防水。
3.4.2施工
1、防水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掌握施工图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具备可操作性、可检查性,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
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5、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蓄水或淋水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形成记录。
6、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试验,经检验合格后形成记录。
3.5外墙及屋面保温控制措施
3.5.1设计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外墙及屋面保温部分设计文件中节点详图、构造做法和材料指标必须完备。
2、外墙保温系统应按照《关于在我市居住建筑工程中全面推广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3、屋面不宜设计为倒置式屋面。
3.5.2施工
1、使用的保温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复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外墙及屋面保温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3、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的保温板与胶粘剂、锚栓、耐碱网布、抹面胶浆等宜成套采购,当供应商无法提供成套材料时,应保证各材料间具有良好的相容性。
4、保温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做好成品保护,下道工序施工前应进行检查,缺损处应进行修补。
5、屋面保温层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做完后应及时进行防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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