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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节课
2006讲课
一地暖
依据1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山东省《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规程》DBJ14-BT14-2002
第1.1.1条 为了规范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2.0.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
以温度不高于60℃的热水为热媒,在加热管内循环流动,加热地板,通过地面以辐射和对流的热传递方式向室内供热的一种供暖方式。
注:
第3.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保持较低的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有利于延长化学加热管的使用寿命;有利于提高室内的热舒适感;有利于保持较大的热媒流速,方便排除管内空气;有利于保证地面温度的均匀。
第2.0.6条 隔离层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
第2.0.8条 绝热层用以阻挡热量传递,减少无效热耗的构造层。
第2.0.9条 防潮层防止建筑地基或楼层地面下潮气透过地面的构造层。
第条 2。
0。
10伸缩缝补偿混凝土填充层、上部构造层和面层等膨胀或收缩用的构造缝。
(山东省《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规程》
第2.1.8条 固定卡子将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直接固定在绝热层上的塑料卡钉。
第2.1.6条 扎带将加热管固定在钢丝网上的塑料带。
第三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
第3.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
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民用建筑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第3.1.2条 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区域特征
适宜范围
最高限值
人员经常停留区
24-26
28
人员短期停留区
28-30
32
无人停留区
35-40
42
第3.1.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包括:
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加热管布置平面图、温控装置布置图、分水器、集水器、地面构造图等内容;
2.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热源及热媒参数、加热管技术数据、规格(公称外径X壁厚);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以及绝热层材料的导热系数、容重(密度)、规格、厚度等;
3.平面图中应绘出加热管道的具体布置形式,标明敷设间距、各环路编号、加热管的管径、计算长度和伸缩缝要求等。
为了规范设计图纸,本条对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的设汁深度、图面表达内容与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最终效果,职责分明。
第2节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作法
第3.2.1条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置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
直接与室外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置绝热层。
第3.2.2条地面结构由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绝热层、加热管、填充层和找平层、面层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程允许地面按双向散热进行设计时,各楼层间的楼板上部可不设绝热层。
2.对于卫生间、洗衣间、浴室和游泳馆等潮湿房间,在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
第3.2.3条 面层宜采用热阻小于0.05㎡·K/W的材料。
面层热阻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地面的散热量。
实测证明,在相同供热条件和地板构造的情况下,在同一个房间里,以热阻为0.02?
?
K/W左右的花岗岩、大理石、陶瓷砖等作面层的地面散热量,比以热阻为0.10?
?
K/W左右的木地板时要高30~60%;比0.15?
?
K/W左右的地毯时要高60~90%。
由此可见,面层材料对地面散热量的巨大影响。
为了节省能耗和运行费用,因此要求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尽量选用热阻小于0.05?
?
K/W的材料作面层。
第3.2.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表3.2.5规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厚度表3.2.5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绝热层厚度(mm)
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
20
与土壤或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30
与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40
详见表4.4.2
第3.2.6条 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宜为5~12mm。
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如地面荷载大于20KN/m2时,应会同结构设计人员采用加固措施。
对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来说,填充层的作用主要有二:
一是保护加热管或发热电缆;二是使热量能比较均衡地传至地面,从而使地面的表面温度趋于均匀。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要求填充层有一定的厚度。
由于填充层的厚度,直接影响到室内的净高、结构的荷载和建筑的初投资,所以不宜太厚。
实验和工程实践一致证实,加热管、发热电缆上部有约30mm保护层时,基本上已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考虑到填充层上部还有30mm左右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可以协同起到均衡温度的作用,所以规定低温热水系统填充层厚度宜取50mm,发热电缆填充层厚度宜取35mm。
第5节 加热管系统设计
第3.5.1条 在住宅建筑中,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配置分、集水器;户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环路布置加热管。
第3.5.2条 连接在同一分、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径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宜尽量接近,并不宜超过120m。
限制每个环路的加热管长度不超过120m和要求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接近相等,都是为了有利于水力平衡。
对可自动控温的系统,各环路管长可有较大差异。
对于壁挂炉系统,加热管长度应根据壁挂炉循环水泵的扬程经计算确定。
第3.5.3条加热管的布置,应根据保证地面温度均匀的原则,选择采用回折型(旋转型)、平行型(直列型)。
第3.5.5条加热管的壁厚应按照供暖系统实际工作条件确定。
第6节 分、集水器及附件的设计
第3.6.1条 每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集水器相连接。
分、集水器内径应不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且分、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
每个分、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
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分水器、集水器总进、出水管内径一般不小于25mm,当所带加热管为8个环路时,管内热媒流速可以保持不超过最大允许流速0.8m/s。
同时,分水器、集水器环路过多,将导致分水器、集水器处管道过于密集。
第3.6.2条 在分水器之前的供水连接管道上,顺水流方向应安装阀门、过滤器、阀门及泄水管。
在集水器之后的回水连接管上,应安装可平衡阀或其他可关断调节阀。
有热计量要求的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供水管上设置两个阀门,主要是供清洗过滤器和更换或维修热计量装置时关闭用;设置过滤器是为了防止杂质堵塞流量计和加热管。
热计量装置前的阀门和过滤器,也可采用过滤球阀(过滤器与球阀组合于一体)替代。
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4.9.1条“新建住宅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的规定,本条相应的作了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
当供暖系统用于非住宅类建筑时,是否安装热计量装置,可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3.6.3条 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
旁通管的位置应在总进水管的始端(阀门之前)和总出水管的末端之间,保证对供暖管路系统冲洗时水不流进加热管。
第3.6.4条 分、集水器上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第8节 热计量和室温控制
第3.8.1条 新建住宅热水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8.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分户热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2.热量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3.供暖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要求;
4.共用立管和入口装置,宜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
5.每一对共用立管在每层连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
第四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材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所用材料应根据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荷载、设计寿命、现场防水、防火等工程环境的要求,以及施工性能,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第4.1.2条 所有材料均应是按国家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有关强制性性能要求应由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
第2节绝热材料
第4.2.1条绝热材料应采用导热系数小,,难燃或不燃,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的材料,且不宜含殖菌源,不得有散发异味及可能危害健康的挥发物。
第4.2.2条地面辐射供暖工程采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术指标如表4.2.2。
表4.2.2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
单位
性能指标
表观密度
kg/m
≥20.0
压缩强度(即在10%形变下的压缩应力)
kPa
≥100
导热系数
W/m.k
≤0.041
吸水率(体积分数)
%(v/v)
≤4
尺寸稳定性
%
≤3
水蒸气透过系数
mg/(Pa.m.s)
≤4.5
熔结性(弯曲变形)
mm
≥20
氧指数
%
≥30
燃烧分级
达到B2级
第4.2.3条当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其技术指标应参照表4.4.2的规定,选用同等效果隔热材料。
注释4.2.3采用发泡水泥作为保温材料,保温厚度一般为40-50mm。
发泡水泥导热系数约为0.09W/m.k。
该材料具有承载能力强、施工简便、机械化程度高的特点,特别适合大面积地面供暖系统。
第4.4.1条
第4.4.2条 第4.4.3条
第五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施工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2.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具有供水或供电条件,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4.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内粉刷(不含面层),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并已将地面清理干净;厨房、卫生间应做完闭水试验并经过验收;
5.相关电气预预埋等工程已完成.
第5.1.2条 所有的进场材料、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标志应清晰,外观检查合格.必要时应抽样进行相关检测.
第5.1.3条 加热管在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
避免爆晒雨淋,宜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与热源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
第5.1.4条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它化学溶剂接触污染管线的表面。
第5.1.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在低于0℃的环境下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
第5.1.7条施工时不易与其他工种交叉施工作业,所有地面预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第5.1.8条 地面辐射采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
第5.1.9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绘制竣工图,并应准确标注加热管、发热电缆敷设位置及地面传感器埋设地点。
第2节 绝热层的铺设
第5.2.1条 铺设绝热层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
墙面根部应平、直且无积灰现象。
第5.2.2条 绝热层的铺设应平整,绝热层相互间的接缝应严密。
直接与土壤接触的或有潮气侵入的地面,在铺放绝热层之前应先铺一层防潮层。
第3节 加热管的安装
第5.3.1条 加热管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管间距和走向敷设,加热管应保持平、直,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
加热管敷设前,应对照施工图纸核定加热管的选型、管径、壁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对加热管外观质量和管内部是否有杂质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再进行安装。
加热管安装间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随时封堵。
第5.3.2条 加热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工具;切口应平整,断口面应垂直管轴线。
第5.3.3条 加热管安装时应禁止管道拧劲;弯曲管道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顶住),并用管卡进行固定,防止出现“死折”;加热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6倍管外径。
第5.3.4条 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第5.3.5条 施工验收后,发现加热管损坏,需要增设接头时,根据不同材质的塑料加热管采用热熔插接式连接或卡套式、卡压式铜制管接头。
采用铜制管接头时应在外部增设防腐及其保护措施。
铜管宜采用机械连接和焊接连接。
无论采用何种接头,在装饰层上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5.3.6条 加热管应设固定装置,可采用以下的固定方法:
1.用固定卡子将加热管直接固定在绝热板或设有复合面层的绝热板上;
2.用扎带将加热管固定在铺设于绝热层上的网栅上;
3.直接卡在铺设于绝热层表面的专用管架或管卡上;
4.直接固定于绝热层表面凸起间形成的凹槽内。
第5.3.7条 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管段部分固定间距宜为0.7-1.0m,弯曲管段部分的固定点间距宜为0.2-0.3m。
第5.3.8条 在分、集水器附近以及其它局部加热管排列比较密集的部位,当管间距小于100mm时,加热管外部应设置柔性套管等保温措施。
第5.3.9条 加热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连接处,弯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装饰层。
加热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下部球阀接口之间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加套塑料套管。
套管应高出装饰面150-200mm。
第5.3.10条 加热管与分、集水器装置及管件连接,应采用卡套式、卡压式挤压夹紧连接连接;连接件材料宜为铜质;铜质连接件直接与PP-R或PP-B接触的表面必须镀镍。
第5.3.11条 加热管的环路布置应尽可能少穿伸缩缝,穿越伸缩缝处,应设长度不小于100mm的两端均匀的柔性套管。
第5.3.12条 分、集水器应在开始铺设加热管之前进行安装。
水平安装时,一般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应不小于300mm。
第5.3.13条 伸缩缝的设置:
1.在与内外墙、柱及过门等交接处应敷设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连接处应采用搭接方式,搭接宽度不小于10mm;伸缩缝与墙、柱应有可靠的固定方式,与地面绝热层连接应紧密,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20mm。
伸缩缝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2.当地面面积超过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按不大于6m间距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小于8mm。
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3.伸缩缝应从绝热层的上边缘到填充层的上边缘整个截面上隔开。
第5节 填充层的施工
第5.5.1条 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伸缩缝均已按设计要求敷设完毕;
2.加热管安装完毕且水压试验合格、加热管处于有压状态下;
3.通过隐蔽工程验收;
第5.5.2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施工,应由土建施工方承担;安装单位应密切配合,保证加热管内的水压不低于0.6MPa,养护过程中,系统应保持不小于0.4MPa。
第5.5.3条 浇捣混凝土填充层时,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铁锹。
第5.5.4条 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周期不应少于21天。
养护期满后,对地面应妥加保护,严禁在地面上运行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
第6节 面层的施工
第5.6.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装饰地面宜采用以下材料:
1.水泥砂浆、混凝土地面;
2.磁砖、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地面;
3.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耐热实木地板。
第5.6.2条 面层施工前应确定填充层是否达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后才可施工。
面层施工,除应符合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2.面层的施工,必须在填充层达到要求强度后才能进行;
3.面层(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交接处,应留8mm宽伸缩缝(最后以踢脚遮挡);木地板铺设时,应留≥14mm伸缩缝。
第5.6.3条 以木地板作为面层时,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粘贴。
第7节 卫生间施工
第5.7.1条 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作法可参见附录A。
第5.7.2条 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作防水,以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
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设防水套管,防水套管两端应加密封。
第六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纪录。
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F制定。
第6.1.2条 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6.1.3条 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6.1.4条 低温热水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1.管道、分、集水器、阀门、配件、绝热材料等的质量;
2.;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等施工质量;
3.管道、阀门等安装质量
4.隐蔽前、后水压试;
5.管路冲洗;
6.系统试运行
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检查
第6.2.1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6.2.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节点图、原始地面至面层的剖面图、伸缩缝的位置等;
3.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5.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
绝热层铺设、加热管安装、填充层、面层施工质量,水压试验,隐蔽前综合检查,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等;
6.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7.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第6.2.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组件、阀门、配件、绝热材料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第6.2.4条 阀门、分、集水器组件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
对于安装在分水器进口和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2.5条 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1倍,DN≤50mm的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持续时间为15秒,其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密封面无渗漏。
第3节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第6.3.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安装完毕后,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第6.3.2条 地面供暖系统中间验收时,下列项目应达到相应技术要求:
1.绝热层的厚度、材料的物理性能及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2.加热管的材料、规格及铺设间距弯曲半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可靠固定;
3.伸缩缝应按设计规定敷设完毕;
4.加热管与分、集水器的连接处有无渗漏。
第6.3.3条 分、集水器(含连接件等)安装后应有成品保护措施。
第6.3.4条 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标准及允许偏差及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施工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第4节 水压试验
第6.4.1条 水压试验应在系统冲洗之后进行。
冲洗应在分、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冲洗合格后,再进行室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冲洗。
第6.4.2条水压试验应分别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之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两次;水压试验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
第6.4.3条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第6.4.4条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观察其压力降,若压降不大于0.05MPa。
第6.4.5条水压试验宜采用手动泵缓慢升压,升压过程中要随时观察与检查有无渗漏
不宜以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第6.4.2条 在有冻结可能的情况下试压时,试压完成后应及时将管内的水吹干
第5节 调试与试运行
第6.5.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第6.5.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热和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第6.5.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第6.5.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热试运行,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至少填充层施工完成21天后)进行。
初次供暖时,热水升温应平缓,供水温度应控制在比当时环境温度高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
在这个水温下,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
在此温度下应对每组分、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运行正常。
第6.5.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第6节 竣工验收
第6.6.1条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主要材料及配件等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中间验收记录;
4.试压和冲洗记录;
5.工程质量验收表;
6.调试记录。
第6.6.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符合以下各项规定,方能通过竣工验收:
1.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填充层、面层表面无明显裂缝;
3.管道、阀门和连接配件无渗漏;
4.阀门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第6.6.3条 中间验收、调试和竣工验收,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
《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4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基本规定
3.1住宅基本要求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注释:
5.1.3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
在近年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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