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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心得精粹版
2019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心得【精粹版】
2019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心得【一】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有如下重大突破:
(一)、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此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原则。
2013年新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将六个月内,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推给了经营者。
此举将有利破解消费者”维权难“这一症结,以后消费者用牛拉着豪车维权或者怒砸豪车这样的报道一定会减少很多。
(二)、2013年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想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才可以撤销或解除。
现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2013年新消法第44条中有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该条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对性,赋予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无法找到生产者或服务者时,可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对方---经营者或商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
(四)、2013年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
根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三倍,即退一赔三。
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二倍以下赔偿。
此外新消法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8条)等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是否存在不足?
有哪些方面?
(一)、新消法调整的范围不明确。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对生活的消费理解不一。
比如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
建议将上述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明确到消法领域。
(二)、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用消法,没有确切规定,实践中易产生歧义。
(三)、知假买假未做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问题,是否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四)、消法第55条的五百元赔偿,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物价一直上涨,明确赔偿限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不如参照民事诉讼法162条以上年度年均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为小额诉讼的规定,以某客观数据的百分比确定赔偿数额。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
发生争议之后还是以下几种方式:
当事人的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
鉴于以往消费者维权可能经济、时间成本过高,建议参照有些国家建立灵活的行政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
政府部门今后执法和监察的一些建议。
(一)、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
普通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采用和解、其他方的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达成仲裁协议后的仲裁、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特别强调一下和解的重要作用。
和解是消费者争取权利、维护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营者自我纠错和妥协的过程。
学会妥协是个大智慧。
和解是个谈判的过程,从大的方面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巴以和谈,韩朝问题的六方会谈,祖国大陆和台湾的和谈,和解谈判无处不在。
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是好办法之一。
另外,还可以考虑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督促有权机关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去法院诉讼是最后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式。
(二)、建议政府部门今后的执法和监察中:
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的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执法和监察,多听取社情民意。
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将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消费者组织加大对轻微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调解力度。
争取把纠纷化解在起诉之前。
2019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心得【二】
本次3.15活动月,在公司各级领导和四级机构的全力配合之下,取得了圆满成功。
通过本次3.15宣传,让客户更加了解了金融保险行业的诚信和消费。
也让我们作为一名金融从业工作者明白了身上肩负着的责任和使命,我们力求创新,真诚透明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客户对公司本次3.15诚信维权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并对公司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本次3.15回访活动,对于公司在常德市场即做了品牌宣传又提升了客户信心。
对于客户对保险消费更加放心和暖心。
切实改善行业形象,提升保险消费者信心,促进常德市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使客户与公司双丰收,有效促进了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2019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心得【三】
为落实中消协提出的“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我局于今年3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以“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为主题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纪念活动,规格之高,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声势浩大,取得了各级领导的肯定。
现总结如下:
一、全面安排,周密部署。
“3.15”是世界维权活动纪念日,更是我县工商工作重点之一,因此我局对此十分重视。
今年突出一个“早”字,春节刚过就着手各项筹备工作,草拟活动方案,并将草案和年度工作报告送交各位领导审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敲定315活动方案,并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制定了周密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并专门成立了纪念315活动筹备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了精心策划。
二、增强效果,扩大影响
召开“3.15”专题工作会议,向消协常务理事和有关部门通报去年消费维权情况,并对“3.15”活动方案进行了商讨和布置。
2013年,东海县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279件,成功调解276件,结案率达9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余元,接受消费咨询3000余人次,结合日常受理消费者投诉,通过电视台、报刊、信函等形式发布消费警示、提示20余条。
三、围绕主题,形式多样
(一)营造氛围,做好培训。
以宣传新《消法》为重点,在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上下工夫。
一方面,开展经营主体法律培训。
通过专项法律培训、召开经营者座谈会等形式,重点宣讲隐私保护、举证方式、缺陷召回、三包范围、处罚力度等内容,教育经营主体依法经营。
另一方面,开展“3.15”广场宣传活动。
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板、新《消法》宣传册等媒介,重点宣传新《消法》实施后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进一步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及作用,引导消费者加强自身权益维护。
(二)凸显特色,紧扣主题。
通过全员培训、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和参加市局知识竞赛等方式学习新《消法》,营造系统上下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组织全体人员观看新《消法》系列视频活动,重点围绕新旧《消法》对比学习,普及全员应知应会内容,切实提高全员思想意识、提升应用水平。
同时,以参加市局新《消法》知识竞赛为契机,组织相关科室及基层分局人员消费维权业务培训,重点围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进行操作性业务指导,强调消费投诉处理程序与时限,进一步指导消费投诉处理一线人员实战性实践。
四、打假维权,净化市场
“3.15”活动期间,先后开展了“红盾打假护农”专项执法行动。
对全县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百余人次,执法车辆66台次,检查各类经营户千余户次,清查出不合格和假劣变质商品10多品种,总价值约三万余元,并将收缴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了集中销毁,此项活动的开展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的经营者,进一步净化了市场
通过“3.15”系列纪念活动的开展,增强消费者维权知识和技能,树立科学文明的消费观念,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倡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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