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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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
侵权责任法条文解析
第一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TZ(1987.1.1)》
《侵权责任法QQ(2010.7.1)》
第二章侵权概论
一、构成侵权责任的三大要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2)有损害后果的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的例外)
二、财产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罚金、没收财产)与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三者的竞合的处理,先民后行(刑)。
三、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处理人身损害。
《产品质量法》《道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四、侵权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
1)第三人过错2)被侵权人故意。
区别重大过失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并非实体法原理,而是程序法中的证据法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规则。
TZ12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QQ38无能力人《10岁》被侵权,(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之过错推定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法定无过错责任,但以下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不同。
1、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TZ121
2、高度危险作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的侵权行为。
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责。
TZ123
3、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TZ125
4、饲养的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免责。
TZ126
5、无限人的侵权行为TZ133
6、(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
QQ34
7、雇主之劳务关系QQ35
8、安保义务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9、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制造者、销售者连带。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追偿全。
CP126
10、环境污染责任。
QQ65—68
六、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一)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连带责任;对象是无限人的,独自承担。
例:
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
(二)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连带责任。
例:
甲、乙二人相约比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1、直接结合(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
例:
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央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间接结合(多因一果),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责任。
例:
甲市政工程公司在路中央维修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马路,见乙车开来急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维修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象是无限人的,独自承担;此时,监护人有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相应责任。
八、同命不同价之农村与城镇户口的赔偿差异,应将农与非农统称为“居民”为解决之道。
(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但若其经常居住地(短期回农村探亲不视为中断)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则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和完税证明。
如农村户口的未成年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二)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同一侵权行为2)可以3)相同数额(如果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户口,侵权行为地又是在农村,到底是按城镇标准相同呢还是按农村标准相同呢?
)
九、财产损失的确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海南岛的椰子拿到东北去,价格肯定不一样。
就算是同一省,不同地区间也会存在价格差异。
应在此条中明确为一个地域范围内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
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确定,适用顺序是:
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无法确定的—侵权人所获得利益(应包含未获得实际利益)—还是无法确定的—协商—协商不成起诉的—法院确定。
如某甲欲著书立说,已与出版商签约,但出版前发现其手稿被某乙公布于网络,使得出版后的书籍销路大打折扣。
这个案件中某甲因著作权受到侵犯书籍销路受损符合本条因人身权利受到财产损失,但是其损失却无法计算。
同时某乙也未因侵犯某甲著作权而获得任何财产利益,也就是出现了“损人不利己”的情况。
十一、赔偿费用以一次性支付为常态。
分期支付条件: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并应当提供担保。
QQ25
第三章实例解析
十二、见义勇为人或无因管理人,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QQ23
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本条并没有规定受到损害的人与被侵权人有无法定(如当班警察等)或者约定的义务,使被侵权人主体更为宽泛。
十三、无限人侵权
1、监护人(含单位担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减轻。
2、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十四、无能力人《10岁》被侵权,之过错推定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QQ38
十五、限制人被侵权,过错责任。
十六、完全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侵权(梦游,不含主动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原因),1)有过错承担责任;2)无过错,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3)因被强迫使用“酒精、麻醉、精神药品”,应由强迫者承担责任。
QQ33
十七、劳动关系(之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
QQ34
1)单位承担,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行使追偿权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侵权,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的过错补充责任。
十八、劳务关系(之雇员因劳务)
(一)1)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雇佣保姆2)在校学生3)退休及内退人员
(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QQ35
十九、因网络(网站及电信)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QQ36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安保义务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章无过错责任
二十一、产品缺陷责任,区别产品瑕疵,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被追偿责任。
QQ41—47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免责条款的限制:
“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2、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二、职务行为,由法人或雇主承担责任。
二十三、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
适用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同意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可证明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除外
二十四、交强险责任后,诉讼主体确认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因租赁、借用等。
QQ49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责任:
明知车有缺陷,故意隐瞒机动车存在事故隐患+明知借用人无驾照,醉酒,疾病、为未成年人+借用人下落不明+有偿借用。
(二)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无责任。
QQ52
(三)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的卖方,卖方不承担责任
(四)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原车主无责。
既不支配该车的运营,又不在运营中盈利。
QQ50
(五)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违法行为,交强险不予赔付。
QQ51
(六)实践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全额连带责任。
以某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或承揽业务,在保险中即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营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之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许可证的行为,之间的责任承担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
(七)好意同乘,第三人致顺风人损害,若车主有过错应酌情与肇事者分担较小比例赔偿。
不以盈利没目的经同意搭乘,提供一定的燃油费,交通费,过路费视为无偿
(八)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确认肇事车辆,但无法核实或找到肇事人(逃逸),且该车辆投了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受害人。
QQ53
(九)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认肇事车辆或者该车辆未投交强险时,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
QQ53
二十五、医疗损害侵权,因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QQ54-64
(一)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况。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对病历资料有查阅、复制权。
但对提供的时间期限未作规定。
(二)生产者、血液提供者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三)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的诊疗规范且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
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
2、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十六、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举证责任倒置: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免责事由
1、《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免于承担责任”。
2、《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用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于承担责任:
(1)战争;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这里注意“不可抗力”的所指,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中和本法环境污染侵权规定中的范围是不完全一样的。
如:
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和部分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封锁及禁运等)。
但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规定的范围相对较小,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免责事由只限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事由只限于“战争”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连带责任人责任的内部区分。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二十七、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经营者承担。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中的战争因素;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三)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1、占有或者使用者,而非所有权人。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2、减轻事由:
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至于减轻幅度和比例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1、经营者。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2、减轻事由:
被侵权人有过失的,至于减轻幅度和比例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1、管理人承担: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2、所有人与管理人连带责任:
交由他人管理的,所有人有过错的
(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1、由非法占有人承担。
2、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连带责任。
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且证明尽到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一方。
(七)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八)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对赔偿限额的规定。
二十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免责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
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
2、举证责任归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二)无免责事由,即时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举证责任归于动物园一方。
(四)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十九、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
应分为两步,首先确定责任主体。
1、其他责任人(如设计单位)。
如有除建设、施工单位以外的责任主体,则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
2、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暂时无法确定建设、施工单位以外的责任主体,则一律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四)堆放物倒塌造,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源自于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
2、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源自于危险行为。
(六)因林木折断侵权,当管理人和所有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由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章民事行为
三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十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十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十三、诉讼时效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对方同意履行
三十四、是否包含本数的规定
1、包括本数: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2、不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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