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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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豫财资[]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办公用房装修
第七条 公用部分:
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元㎡,公共走道不超过元㎡。
第八条 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九条 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十条 卫生间、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二条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
第三章 公务用车更新
第十三条 一般公务用车: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万公里,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微型面包车: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万公里,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因事故导致损害严重,维修费用超过车价的公务用车;车型保有量少、维修配件紧缺,导致维修费用累计超过车价的公务用车,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酌情提前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参照上述标准更新。
第四章办公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家具:
一、厅(局)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元人配置,包括:
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二、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元人配置,包括:
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三、副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元人配置,包括:
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四、处级以下
按照价格不超过元人配置,包括:
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柜、饮水机、文件柜等。
第十八条 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
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以下(含㎡)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九条 其它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第五章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台台式电脑,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
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核定配置。
价格不超过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元台。
第二十三条 激光打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台,价格不超过元台;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元台;
三、每个单位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纸彩色激光打印机台,价格不超过元台。
第二十四条 复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人以下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台,价格不超过元台;
三、人(含人)以上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纸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台,价格不超过元台。
第二十五条 一体化速印机: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配置台,价格不超过元台。
第二十六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使用面积在㎡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元配置;使用面积在㎡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元配置;使用面积在㎡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元配置。
第二十七条 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
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元台。
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元台,每个单位配置台。
投影机,价格不超过元台,每个单位配置台,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
针式打印机,价格不超过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二、电话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
电话机,价格不超过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不得超过一人一部;碎纸机,价格不超过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扫描仪,价格不超过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台;传真机,价格不超过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如:
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一、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二、激光(喷墨)打印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三、针式打印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四、一体化速印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五、复印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六、会议室音响系统: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七、碎纸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八、电话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九、扫描仪: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传真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一、投影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二、电视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三、数码相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四、摄像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五、其它摄影、摄像设备: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六、服务器: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七、小型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八、路由(交换)设备: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十九、网络安全设备: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第六章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
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元冷吨。
第三十二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配置挂机台,价格不超过元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含㎡),配置空调,总价不超过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含㎡),配置空调,总价不超过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含㎡),配置空调,总价不超过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含㎡),配置空调,总价不超过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含㎡)以下的会议室配置空调,总价不超过元;
使用面积㎡㎡(含㎡)的中型会议室配置空调,总价不超过元;
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
使用年限不低于年。
第七章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六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
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八章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公用房购建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标准,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房管理的通知》(豫办[]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
专业资产配置标准,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后,另行下发。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述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原则上应购买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
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国家标准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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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 资产 配置 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