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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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附件4
高台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高台县机动车维修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协会是由高台县内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维护行业业户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和业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当好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致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维修、检测服务市场,为高台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高台县交通局、高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高台县民政局的业务执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
甘肃省高台县运管所一楼(驾驶员服务中心业务大厅),邮政编码:
7343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业、经营业户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县交通局和运政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二)积极宣传并检查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现状和问题,协助主管部门监督本县维修业户,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标准、质量法规、制度,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三)通过民主协商,制定行规行约,要求会员自觉遵守,相互制约,提高自我遵守和约束能力,开展互查互鉴互纠。
协助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培育维修市场。
(四)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政企关系,组织企业开展以“优质修车,优质服务”为中心的竞赛评比活动,树立行业新风。
(五)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科学的管理经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搞好企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搞好维修劳务、配件、人才、信息、技术咨询、市场行情介绍等中介服务工作。
(七)加强行业宣传,密切和新闻出版单位及兄弟县区维修行业的联系和协作,逐步建立起全县性的信息交流网络。
承办主管部门委托会员单位办理的与协会章程相符的有关事项。
(八)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对维修成本和价格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作价意见,为合理调整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无维修经营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冒牌及其它侵权行为,代表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查处;对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充分发挥会员现有设备和技术力量的潜力;对在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与协作,强化行业优势,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纠纷。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单位组成。
高台县经核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辆一、二、三类、专项维修和摩托车维修、检测的相关单位,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汽车维修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节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保护合法权益和申请给予必要的质量、技术、经营方面的执导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技术情报和本企业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的产生:
单位会员代表应为业户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或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的该业户的现职人员担任。
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由其自行推荐产生。
单位会员代表离开原单位(包括调离、退休、除名等),代表资格随即自动消失,由原单位推荐他人并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补选为会员代表;单位撤销、分立、合并后经营业务与本行业无关者,其代表资格亦随即自动消失。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件,已交的会费不退还。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有关证件。
第四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决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高台县交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为7-9人。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交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交通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员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执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月日第一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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