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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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嘉兴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嘉兴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英文译名为:
JiaxingScienceandTechnologyBusinessIncubator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STB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嘉兴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科研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于科技企业培育、发展的人士自愿组成的,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学术性、科普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
加强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交流和自律,整合社会科技创新资源,增强各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克服孵化器发展过程中资源、企业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其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创业人才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促进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自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并接受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登记住所为:
嘉兴市城南路1539号5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辅导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孵化器行业的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利益;
(二)加强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孵化;
(三)通过举办年会、论坛、沙龙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嘉兴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针对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和科技创业者的培训活动。
(五)组织专家学者,对企业孵化器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和个案辅导,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评价;
(六)为各成员提供综合信息服务,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调研,定期听取科技孵化器企业和在孵企业的意见,反映科技孵化器在建设与发展中的意见和要求,适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八)组织开展在孵中小科技企业产品推介活动;
(九)接受政府委托,规范孵化器行业行为,配合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并开展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主要包括嘉兴市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科研院所、风险投资机构、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为孵化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咨询、成果交易、专利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及从业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七)符合本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业规范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解散与清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通过: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并经嘉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也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并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并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也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高级顾问若干名,聘请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等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高级顾问的职责是:
(一)对本协会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
(二)对本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本协会会员优先提供顾问服务;
(四)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监事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市民政局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六)有权要求对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费标准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协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并报嘉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嘉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和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5年月日经嘉兴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嘉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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