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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分配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附件
白云区村社民主决策议事规则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我区村社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机制。
通过严格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规范发展,保障村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
党组织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对村社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村社,村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镇街所辖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公司和分公司。
经济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区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区农林局负责对全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全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以下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村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村社民主决策议事制度应执行“一般事项由村社党组织和村社委员会领导班子集体商议决定,重大事项由成员(以下所称成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的村民)或者成员代表(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五条健全村社重大事项审查备案制度,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重大事项应进行分级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决策。
镇街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审查备案实施细则,对辖区的村社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备案,同时要建立备案审查登记制度。
镇街要指导辖区内村社制定本组织内部民主决策层级议事细则。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村社及其成员切身利益,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村社干部薪酬标准,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等的有关事项。
1.报备标准
第七条符合以下标准的合同,应报镇街审查备案:
(一)首年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举债或者担保;
(三)集体土地、物业租赁期限超过5年(含5年)的;
(四)集体土地、物业租赁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土地面积超过5亩的;
(五)涉及集体土地、物业等不动产产权变更的;
(六)涉及并购重组、资产置换、合资合作的;
(七)其他涉及对集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村社在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报送镇街审查备案。
镇街可参照本意见标准,结合本辖区村社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备案标准。
第四章层级和程序
第九条村社民主决策议事的层级架构分为:
(一)成员大会:
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是成员大会召开方式之一,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户代表会议。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具体方式由组织章程决定。
(二)代表会议:
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
(三)“两委”联席会议:
村社党组织和村社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
上述会议由村社党组织、村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召开代表会议:
(一)1/5以上成员(村民)代表提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提议;
3.经村社“两委”联席会议提议。
村社党组织、村社委员会应在收到提议30日内召开代表会议,逾期不召集的,由镇街指导和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召集。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议事程序包括形成议题、会前公示、议事表决、会议记录、决定公示五个步骤。
(一)形成议题:
村社事务实行“一事一议”,经“两委”联席会议商议提出,报镇街审查后,提交会议审议。
(二)会前公示:
将会议议题和方案公示5天,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议事表决:
清点核对人数,汇报议题,发表意见,有表决权的人员签名(并按指模)表决,投票结果经村社党组织审核后当场宣布。
(四)会议记录:
设立会议登记册,把会议情况及议决事项等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成员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有镇街工作人员在场见证。
(五)决定公示:
凡经成员大会、代表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应当在镇街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栏、微信平台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告5天。
第五章成员大会
第十二条村的成员为年满18周岁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村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本组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社的成员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的社员。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本组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依法享有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等。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修改本组织章程、村规民约;
(二)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成员提出异议的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五)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六)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重大的村社资产产权变更;
(八)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九)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十)决定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十一)审议村社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的计划及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成员大会授权事项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前款除第
(一)、
(二)、(三)、(四)、(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召开成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六章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代表会议由村社党组织和村社委员会成员、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组成。
代表会议中的代表应当占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社成员的3%(不得少于15人),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社成员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与村社委员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代表会议须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2/3以上通过或者到会的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
代表会议由村社党组织、村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并由村社党组织书记主持。
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应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七条代表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一)审议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审议决定村社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审议决定村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留用地(含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议决定村社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审议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福利费;
(六)审议和修改村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村社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的成员;
(八)审议决定村社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其他雇用人员的人数及薪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两委”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两委”联席会议由村社党组织和村社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
“两委”联席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两委”联席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两委”联席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通过。
“两委”联席会议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村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社经营管理人员及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决定雇用或解雇本村社保安、保洁等其他雇用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成员大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村社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4.讨论决定村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审议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决定的事情;
5.领导和推进村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成员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6.领导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7.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活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8.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社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拟定本村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9.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进行经济活动,保障本组织及成员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0.向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成员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议事监督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审议村社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社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社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代表会议经成员大会授权,可以审议村社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社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社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街责令改正。
各镇街、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推动村社经济社会事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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