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火工产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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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火工产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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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
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其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都必须符合规定,并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储存许可证”,库内储存量不得超过额定储存量,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包装要完整,并挂标志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销铵类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cm,库内不准存放其它货物。
三、严格执行验收、领退制度,废管、废药要登记建帐,不允许乱丢乱放,任意销毁。
帐册单据保持字迹清楚,无涂改、无挖补、帐务日清月结,手上交接。
四、库区内严禁烟火,不许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五、地面雷管库每天14至16时测定温度,并作好记录。
六、代储存外单位的爆破器材,需经万盛区公安分局及公司领导和武装保卫部同意批准。
七、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位的发放间(洞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洞室或壁槽里发放。
二、放炮员领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有放炮作业证在指定地点采用经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和填写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请领品种、数量的爆破器材专用领单领取,手续不全者,不得发放,并且实发数量不得大于请领数,放炮员无专用的爆破箱不予发放。
三、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炸药,雷管及电阻、不合格和未导通检测编号的雷管不准发放,不同厂家,不同类别,性质的炸药、雷管不准混合发放使用,品种、规格不祥、数量不清的炸药、雷管不得发放。
四、爆破器材专用领单,必须逐项填写、签字,不准任意涂改,缺项填写或经涂改的领单,一律作废,不予发放。
五、当班实际消耗,要由当班现场负责人签字核销,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交库清退。
不准转交下一班,严禁携带出井,存放宿舍或更衣箱内。
六、爆破器材应按其入库时间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七、建立收发流水帐、台帐,做到班班清,帐物相符。
八、收回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建账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处理。
总库内不准拆装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发放,各单位的分库所需爆破器材由总库负责直接押送,但所需单位必须事先处理调拨手续。
爆破器材管理奖惩制度
一、认真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节约降耗。
预防爆炸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上级单位、公司(矿)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二、凡拾到炸药或雷管,上交公司(矿)保卫部者,公司(矿)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管理不善,失职丢失炸药、雷管者。
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拾得炸药、雷管不及时上交,情节轻微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火工产品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领退核销、雷管导通编号、销毁处理、防火制度等,罚款100-500。
情节轻微的按公司(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放炮作业的有关规定,按违章操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发现有爆炸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报告。
按公司(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无故不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民爆从业人员业务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按公司(矿)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积极检举私拿、私藏、偷窃民爆物品或检举违章操作者,按上级单位、公司(矿)有关规定予以重奖。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定期清查爆破器材库,凡不合格、变质、过期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清理登记造册,申报有关部门批准报废。
二、炸药库收到退回来的雷管、废炸药,要登记建帐,妥善保管,不准乱丢乱放,任意处理。
三、公司(矿)内各爆炸器材分库,无权销毁处理报废的雷管和超期变质的炸药,应定期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
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矿)保卫部、当地公安局批准。
五、在指定的地方销毁处理爆破器材,必须要有公司(矿)保卫部、公安局参加,并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六、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处理爆破器材。
七、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爆破器材库防火警卫制度
一、严格执行炸药库出入人员登记制度,非本库工作人员进入炸药库,必须持有保卫部、供应部签发的临时出入证。
出入库时,按要求在出入登记薄上登记,并认真听取门卫宣讲入库注意项,必须在炸药库负责人带领下,方可入库。
二、因公入库人员,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工作完毕立即出库,不准对炸药库摄影、绘图。
三、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入库房,消防设施保证良好。
定人每天检查,保持清洁。
四、未担任火工品运输任务时车辆不准进入库区,转运火工品的车辆必须在门岗外戴上防火罩。
五、保持完好的消防设施,按时并做好记录,室内温度超过30℃时,应开启降温水,如降不到30℃时,应采取其他降温措施,不准超过30℃。
六、警卫人员不准打瞌睡或做与本职工作以外的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严禁喝酒上班,严禁小孩和其他人员进入库区,每天必须对安全防火进行检查,要认真填写好记录。
库房管理制度
一、进入本库提货、送货安全检查及其他人员必须出示保卫部门发放的出入证,经门卫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库区。
二、入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库房的有关规定,随身携带的火柴、打火机、传呼机、移动电话、无线电移动工具及非防爆电器严禁带入库区。
上列物品经交门卫值班室暂为保管,出库取回。
若要在库区内摄影、绘图者必须经处领导和处保卫部门批准后,凭相应手续方可进入。
三、入库人员及运输车辆应主动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服从仓库管理人员的指挥。
在提运民爆器材时,禁止炸药、雷管混装。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用户一律凭本单位或代储单位出具的正式提货调拨单(或发票)提取物资,不准自带装卸工。
在出库前,应清点核实已提物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提货发票上填写的内容相符,出库后,若有差错均由提货人自行负责。
雷管、炸药库保密制度
一、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对库区摄影绘图录像。
二、库区的安全设施,值班人员岗哨的设置,报警装置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三、建立保密工作及有关资料。
四、及时追查严肃处理失泄事件。
雷管炸药库出入登记制度
一、检查人员凭矿业公司保卫处签发的《要害部位安全检查证》或单位保卫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入内。
二、外来施工、包工队人员,必须持所在管辖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准入库施工。
三、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四、非库管人员入库工作、检查等,必须作好入库事由登记,并作好详细记录。
炸药雷管库安全检查制度
一、值班员、看守员坚持日查(班查)科(队)周查,矿井月查,并作好记录。
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上报有关部门。
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登记备查。
手持机操作管理制度
一、凡是手持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操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手持机操作规程。
三、在操作手持机时,对雷管入库、拆箱、发放、出库等各个程序的操作,要严格把关,不准弄虚作假。
四、数据上报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所规定的期限进行上报,不得耽误时间,属人为造成手持机被锁机、停机影响生产的,将追究失职人员责任。
五、操作人员必须坚持爆破员“一人一卡”制,严禁“一卡多用”。
不得私自转借、调换。
六、在操作过程中,一旦手持机或单位卡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区公安局民爆办汇报,及时消除故障。
七、随时保持手持机清洁卫生,不准私自拆卸手持机,违者罚款100~500元,并赔偿损失。
八、手持机必须手上交接,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汇报,并放置在干燥处,不准随意玩耍。
九、手持机操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工作中的任何内容。
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一、上级领导、安全部门和本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要害部位的人员,应有业务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
二、参观、实习等人员进入要害部位,必须持保卫部门签署的介绍信,每次不得超过10人,并进行登记。
在交接班和处理故障时,不得参观、实习。
三、未经上级领导同意和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在要害部位录像、摄影、绘图、抄录。
四、要害部位的设备安装、检修、其项目、内容、时间、人员、安全措施等,必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然后报保卫部门备用案。
五、要害部位必须设立足够的消防器材,值班人员会操作使用、防止火警火灾的发生。
六、要害部位值班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
上岗后熟悉设备性能、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值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部位。
七、要害部位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或防止事故蔓延。
对以出现的较大事故,要尽力抢救,并及时向调度室、保卫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八、要害部位值班人员,上岗必须佩带保卫部门指定的“值班员”证章。
九、保持要害部位的清洁整洁整齐,不得放置其他杂物。
要害部位出入制度
一、外来人员(含施工队、包工队)必须持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由主管部门人员陪同,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入内,并作好入库事由详情登记。
二、安全检查人员凭公司(矿)保卫处签发的检查证或主管单位保卫科出具证明方可入内。
三、参观实习人员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带队负责安全,每次进入不得超过限定人员,交接班排除故障时,拒绝参观实习。
四、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手机等入库。
五、设置禁止标志、安全警示标志。
要害部位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二、本工作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各种火源进入。
三、本部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位防火工作。
四、坚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知识,防火技能和法制教育培训。
五、坚决执行日查制,值班人员对本部位要勤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并作好登记。
六、避雷设施每年按规定进行测试。
七、消防设施完好,并随时进行检查、保养、清洁。
八、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私自用火、用电。
十、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消防工作的“三懂”“三会”。
十一、设备安装、电缆线路的铺设应符合消防规定。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防火标志设置明显。
炸药、雷管使用制度
一、凡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者,必须是通过技术、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和“IC卡”的放炮员,方能凭证领取管、药,其他任何人员库房不予发给。
二、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应填清领取炸药、雷管的种类和数量,连同本人私章交库房管员办理领取手续。
如一名放炮员同时领取两种不同性质的雷管、炸药时,没有通瓦科、安全科、总工程师签发的安全措施,库管员不得发给。
三、放炮员放炮后,应在“雷管、炸药领料单”上填写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经生产班长、安全网员现场核销签名后,当班到库房办理手续,并将未用完的炸药、雷管交回库房退库,由库管员当面核销。
四、库房管理人员、放炮员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均按国家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药库安全制度
一、炸药、雷管必须专职保管。
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检查、储存的保质时间及相关的安全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并及时解决。
二、无论任何单位需进入库的人员一律凭公司保卫部门出据的出入证明和身份证明进出。
手续不全者,不准入库。
三、炸药、雷管入库时,库管员和提货押车人员必须进行核对品种、数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
库存物资、帐、卡、物要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四、仓库严禁烟火,搬运装卸人员不准携带香烟、火柴入库。
装卸堆码雷管箱时,每人每次一箱,不准提绳搬运,注意轻拿轻放,不得剧烈震动,不得侧重放和立放。
五、库内执勤人员,必须严加防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不准打瞌睡、看小说,更不准做私事。
六、运输炸药、雷管车辆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辆是否完好,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严禁故障车运输炸药、雷管。
驾驶人员必须服从押运人员指挥。
七、仓库周围和公路两旁杂草铲除干净,做到库内无灰尘,区内无杂草、垃圾,保持清洁卫生。
炸药库收发人员交接班制度
一、凡是从事火工产品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严禁携带矿灯入库,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卫部门同意批准。
二、库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必须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上班睡觉。
三、上班下班人员必须对库存实物进行仔细的检查,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签字做到帐卡物三相符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库管人员必须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对实物进行正规的分类堆码,实行对号入座。
五、当班人员必须对该班的清洁卫生负责清扫。
六、凡是上班未交待清楚问题,下班有权拒绝接班,必须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治安保卫责任制
一、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该库治安保卫责任人、对雷管库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二、库长负责建立库管、门卫人员治安保卫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经常开展“四防”检查。
三、对库管、门卫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警惕性教育,搞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并贯彻落实。
四、严格实行值班、出入、检查、防火、保密制度。
五、发生案件和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企业财产。
六、严肃追查“三违”和失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治安及保密制度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负责人,对该库的治安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工作人员治安保卫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头。
三、设置义消员、治保员、安全员,职责明确,坚持经常开展工作。
四、坚持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火灾事故的活动,进行法治和警惕教育。
五、严格执行值班,出入检查,防火保密制度。
六、建立落实火灾作战方案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七、工作人员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
八、工作人员做到消防工作的“三懂三会”。
九、发生案件和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迅速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
十、严格查处“三违”人员,按三不放过,要求追查事故责任人。
十一、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对库区摄影、绘图、录像。
十二、炸药、雷管储存、运输、安全保卫措施,岗哨设置、报警装置等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十三、严密保管工作记录有关资料。
十四、及时追查并严肃处理泄密失药事故行为。
民爆专管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
二、本单位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每周对爆炸物品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对涉及到单位内部治安案件、事件、事故要进行严肃处理。
要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审核,增强防控、防范能力,及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动态。
五、要经常性的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从而达到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六、一旦本单位发生民爆案件、事件、事故,应及时向公司(矿)保卫处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汇报。
班组长(核销员)职责
一、现场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是班组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监督爆破员现场爆破安全操作程序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等环节。
三、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卡)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四、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情况,如实在雷管炸药专用领单上核销签字。
五、督促爆破员及时将剩余爆破器材退库。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一、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二、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四、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在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爆破员职责
一、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二、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三、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四、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五、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采掘队职责
一、队长是该队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爆破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涉爆人员爆破安全业务培训和法规培训教育;
三、监督本单位爆破人员、核销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检查,确保爆破质量规范化;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或疑难的爆破工作;
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涉爆隐患;
六、参加爆破事故或涉爆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放炮员职责
一、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二、是民爆物品保管的第一责任人,持《爆破作业证》领取、保管、使用、退还爆破器材;
三、妥善保管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四、爆破前后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向班组长、现场负责人报告处理,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爆破结束后。
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退库;
六、保证爆破器材完好,保持放炮母线的质量标准化;
七、规范填写雷管炸药专用领单,主动接受核销人员、库管员的核销审验。
库管员的职责
一、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二、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三、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四、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五、在检查中发现库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公司调度室、保卫部门汇报。
爆破员作业制度
一、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作业。
二、爆破员必须凭《爆破员作业证》到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及时安全运送到现场使用地点,妥善保管。
三、爆破员现场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执行作业。
四、爆破员对现场使用的雷管、炸药,必须认真清点,将剩余炸药雷管当班退库。
五、凡爆破员违章作业,违反上述规定,按《南桐矿业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炮员领退炸药、雷管制度
一、放炮员在领炸药、雷管的时候,必须自觉出示技术合格证,听从指挥,按先后秩序依次排队领取,轻拿轻放爆破器材、爆破物品,不准他人代替。
二、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填写好领单,不准涂改领单,若有涂改一律作废,库管员不予发放,实发数不能超过请领数,领单印章必须齐全,当天领单当天使用过期一律作废。
三、放炮员领出炸药、雷管后,应妥善保管,严禁乱丢乱放,放炮箱必须上锁,并监护好运药人员,运送到作业地点,不得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四、放炮员作业完成后,应严格履行三人签字手续,不准放炮员代他人签字和回炸药库后才签字。
五、不准他人代库核销,库管员对手续不符合者应拒绝发放清退,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回报处理,以上制度严格遵照执行。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一、运输爆破器材出车前必须经过认真检查,要有良好的车况,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严禁用翻斗车、自行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和病车运送爆破器材。
二、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该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证经验的司机驾驶和熟悉爆破器材性质的人负责押运,非押运人员不能乘坐。
三、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运送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100毫米,运送硝酸铵类炸药,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超过100公里时不得超过限载重量的80%,并不准搭乘其它货物。
四、运输爆破器材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此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
五、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1、314条之规定执行。
六、装卸爆破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必须夜间操作时,应有充足的防爆照明设备,但禁止装卸雷管和用明火灯具照明,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
七、装卸时运输车辆应停在库门或露天活堆100米外,等候装卸的车辆离装卸地点不小于100米,雷管与炸药不得在同一地点装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八、搬运时谨慎小心轻搬轻放,严禁冲击碰撞,拖拉翻滚和抛掷。
九、装运爆破器材,车箱底垫软垫,合格品与非合格品不得同车混装,也不得同车装运两种不同的爆破器材,装好车后必须加盖绳网、帆布捆扎牢实。
炸药、雷管运输制度
一、炸药、雷管的运输必须由熟悉炸药、雷管性能,并由相关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装卸爆破器材,必须使用牢固的专用箱并加锁。
三、装卸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轻装轻放,认真清点,装卸完后必须对工作地点进行检查,防止丢失。
四、运送炸药,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前后、左右,防止碰撞及伤人,进入主运输道,要与运输部门联系,保证运输畅通,坡口提放炸药,要与坡口工联系,按坡口提放规定执行并安保险绳,确保安全并做到上送下接。
五、装卸运输炸药、雷管沿途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不得离人,装卸地点应远离人烟稠密区,1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六、运送雷管入井,必须专车运送并与上下坡口信号工联系,慢速行驶,安全上下完毕后才发信号开车,严防伤人。
七、未尽事项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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