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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专题讲座
第一讲题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
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
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
何种请求权基础:
wasfüreineAnspruchsgrundlage?
(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
(二)实例的设计
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
(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三)五个实例
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
(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
(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
(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
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于当日下午寄发百科全书,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
试问B出版社得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
三、请求权基础的意义、功能及构造
(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1.一方当事人(原告)
2.向他方当事人(被告)
3.有所请求
4.法律依据:
具体的法律依据(规范基础)
(1)具体的规范基础
①民法第一二二条(产品责任)
②合法同第四二条第一款(缔约过失)
③物权法第三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项第二款(侵害隐私)
(2)法律规范的解释,类推适用(详见后文)
(3)从请求权基础看中国大陆民法的发展
①私法体系的完善
②具备了可操作的请求权基础
(二)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
1.历史方法
2.请求权基础方法
3.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4.以请求权基础为主,以历史方法的为辅:
(1)契约成立
(2)物权变动
(四)请求权基础的结构
1.完全法条
(1)完全法条的构造
①要件
②法律效果
(2)物权法第34条:
原物返还请求权
①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
A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
B无权占有
②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不完全法条
①定义性:
物权法第2条第2.3项(物:
动产、不动产)
②补充性:
合同法第2条:
合同定义
A要件:
关于合同订立及效力规定(合同法第9条以下,第44条以下)
B效果:
合同法第8条,第135条。
(4)请求权基础的建构:
合同法第107条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完全法条、不完全法条等):
甲向乙购买某机器,价款10万元。
乙交付机器具有瑕疵,不能使用,导致停工损失。
甲迟未依约定支付全部价款。
合同法第107条:
完全法条
A要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B法律效果:
「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补充性规定
四、请求权基础的种类及竞合
甲寄托某玉石于乙,乙擅将该玉石出售于恶意的丙,丙将该玉石雕成精致玉瓶,以高价让售于知情的丁。
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参阅下图):
(一)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1.契约请求权
(1)履行请求权(主义务)
①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合同法135)
②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法159)
(2)其他义务请求权(从义务)
①依当事人约定
②依法律规定
(3)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113)
(4)解除契约回复原状(合同法97)
2.缔约过失,无权代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1)缔约过失(合同法42)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法58)
3.物上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
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35)
③修理重作更换或则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36)
(2)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245)
4.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民法通则93)
5.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通则92)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117I等)
7.其他
(二)请求权竞合
物权法第38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及有系统的整理
1.请求权基础的检查
(1)请求权基础的探寻
(2)检查的次序
(3)通盘依序检查的必要
2.有系统的整理
(1)整理的功用
(2)以损害赔偿为例
①契约(合同法107等)
②缔约过失(合同法42)
③物权关系(物权法37)
④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7条)
五、请求权基础与法律的解释适用
(一)请求权基础与法之发现
(二)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2.法律解释之目的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法律文义
(2)法律体系
(3)立法史与立法数据
(4)立法目的
(5)比较法
(6)符合宪法基本权利解释
4.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5.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
(三)法律漏洞
1.法之续造与民法发展
2.法律漏洞的意义与类型
(1)法律漏洞的填补
(2)平等原则的适用
六、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
(一)解题的体裁
(二)解题结构
(三)请求权基础检讨的取舍
(四)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处理次序
(五)风格
1.法律条文的引用
2.把握重点
3.判例与学说的征引
4.理由构成
5.法律文字
七、例题解说
[一]双重不动产的买卖:
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
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
I请求权基础:
物权法第34条
1.丙为所有人
(1)丙与甲间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以下)
(2)丙因登记而取得A屋所有权(物权法14条)
2.乙为无权占有
(1)乙未取得A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4条)
(2)乙对丙为无权占有
①乙对丙无占有本权
②乙与甲买卖的相对性
II丙得依物权法第三四条规定请求乙返还A屋
[二]违法建筑:
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I请求权基础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
1.丙是否无权占有甲所有的不动产?
2.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合法」建筑的解释
(2)「违法」建筑的归属
①无主物?
②由乙取得所有权?
③由建筑者甲取得占有?
④由建筑者甲取得占有及所有权?
(二)占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1.甲为占有人
2.丙侵害甲占有的房屋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2条)
1.以占有本身为标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2.以对占有使用利益为内容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四)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一○六条第二项)
1.侵害他人财产
2.由于过错
[三]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不法揭露其隐私,公开其涉及私人性生活的图片。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保护的函(1989.4.2)(荷花女案)
[四]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覆(2001.7.24)(齐玉苓案)
[五]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即于当日下午寄发百科全书,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拒绝受领。
试问B出版社得对A教授主张何种权利?
关于本例题,北京大学葛云松教授曾参照中国大陆民法相关规定加以分析,足供参考,经葛教授同意,附录如下:
A教授的订书单
作业要求:
就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所载”A教授的订书单”一案,参考该书提供的模式,撰写一份案例分析(“解题”)。
注:
与台湾民法典第367条大体相当的《合同法》条文是第159条。
一、解题结构:
B出版社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59条
(一)买卖合同成立
1.A教授的要约
(1)B出版社寄送目录和订书单的法律性质:
要约?
要约邀请?
(2)A教授的要约的成立与发出
(3)使者权限的撤回?
(4)意思表示发出后,效果意思的变更对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
(5)要约的撤回?
(6)要约的撤销?
2.B出版社的承诺
(二)买卖合同的生效–是否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问题: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A教授发生给付价款等义务
(四)结论:
B出版社有权依第159条的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款
二、解说
B出版社要以《合同法》第159条为依据向A教授请求支付款,须
(1)买卖合同成立;
(2)买卖合同
生效,A教授发生支付价款的义务;(3)买卖合同没有消灭;(4)A教授没有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的抗辩权。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A教授的要约
(1)B出版社寄的”法学全书”目录和订书单,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依《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要约的要件,内容须具体确定,B出版社的目录和订书单显然不满
足该要件(比如,其中不含数量条款),而且,《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
请。
因此,B出社的目录和订书单不构成要约,或为要约邀请。
(2)A教授发出订书单是否构成要约?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方面为主观要件,一方面为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A教授最初有购买图
书的意思,其订书单内容具体确定,即从《合同法》第14条关于主观要件规定看,订书单完全
符合。
(3)使者权限的撤回?
但是关于客观要件(表示行为),要约应到达对方才生效(《合同法》第16条)。
A教授交C生投寄
,其意思表示已经发出,应无疑义。
问题在于,A教授对C生呼叫”不要投寄”,在法律上发生何
种效果。
C生之于A教授的要约,属于理论上所说的意思表示的”使者”或者”传达人”,其地位类似关代理
人,因为被授权而具有了使者的资格。
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关于使者的权限及其消灭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规定了代理权可以因为本人的单方行为而消灭,类推适用于此
,A教授可以单方撤回C生的使者权限。
那么,A教授的呼叫是否构成了有效的撤回行为?
C生听到了A教授的呼叫,即意思表示也到达了相对人。
问题是,C生错误领会了其意思。
从比
较法来看,台湾民法第94条规定,”对话人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时,发生
效力。
”我国民法对此未设规定,理论界也少见讨论,从政策角度分析,该见解具有合理性(理
由……)。
本案中C生未能了解A教授的意思,应不发生使者权限撤回的效力。
另一方面,即便就上一点而言认为C生的使者权限被撤回,也并不必然导致要约不生效。
因为
,相对人B出版社无法了解要约是否通过使者而为,以及使者权限的问题,其合理信赖值得保护
。
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现代理规定,A教授不得对善意的B出版社主张使者权限上
的欠缺。
(4)A教授的真实的主观意愿(具体而言,效果意思)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愿意订立合同,但是其
主观意愿的变化,并不导致要约效力的丧失。
(5)要约的撤回?
A教授发出了撤回要约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并没有早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
从《合同法》
第17条来看,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本不应迟到而迟到时的问题,但是第29条规定了承诺的
迟到。
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也应当适用于撤回要约之通知的迟到。
但问题是,A教授的通
知乃是平信发出,因此并非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的情形,所以,出版社并无将迟到事实
通知A教授的义务。
(6)要约的撤销?
《同学们潢意:
台湾民法没有关于要约之撤销的规定,这是我们的特殊之处,
因此,下述分析在王泽鉴的书中没有对应之处》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
A教授的信件虽然本意在于撤回要约,但是依
照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A教授的目的就是不与出版社订约,因此,假如他知道该信因为迟到
而无法发生撤回的效力,一定希望该信件发生撤销的效力。
所以,该信件可以被解释为撤销要
约的表示。
但是,且不论A教授的要约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规定了条件),该通知直到3
月7日上午才到达B出版社,而B出版社已经于3月6日寄出书籍,即已经发出承诺。
依《合同法
》第18条,该通知未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不生撤销的效力。
2.B出版社的承诺
B出版社于3月6日下午寄出书籍。
该行为显然显示了B出版社有与A教授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
并且书籍寄到之时,即可使A教授了解B出版社的订约意思。
因此,B出版社的行为符合承诺的
要件(《合同法》21、22、26条),于3月9日到达时生效(26条)。
因此,双方的合同于3月9日成立。
(二)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双方的合同并无欺诈胁迫,内容违法等妨害效力的事由。
可成为问题的是,A教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如有,则A教授享有撤销权(《合同法》541条款1
项)。
A教授因为忘记对方曾答应赠与一套书而发出要约,这属于典型的”动机错误”的情形,应不构成
重大误解。
(三)因此A教授与B出版社的合同生效。
嗣后并未发生使合同消灭的事由。
合同性质,属于买卖
合同(《合同法》130条)。
买受人义务,依据该法第159条,是支付价款的义务。
A教授并无同时
履行抗辩权等抗辩事由,B出版社有权请求其履行该义务,以及其他义务。
八、结论
一、法律教育与法律人
二、实例演习的重要性
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四、课程的设计及教学研究
五、自我学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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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9
版主
2#发表于2009-5-1207:
19|只看该作者比较法与法律教育
第二讲题
比较法与法律教育
一、前言
(一)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比较法应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
二、比较法、万里长城与民法发展
(一)比较法与中国万里长城
1.Savigny的名言:
In1831SavignywrotetohisEnglishtranslatorofhispainthatEnglandinallother
branchesofknowledgeactivelycommunicatingwiththerestoftheworld,should,injurisprudence
alonehaveremaineddividedfromtherestoftheworld,asifbyaChinesewall.(引自-T.J.Bingham(Lord
JusticeoftheCourtofAppeal,England),ChangingPerspectiveofEnglishLaw,ICLQ,41(1992),514)
2.耶林,「罗马法的精神」(第8版),1955年,页8-9。
Jhering,GeistdesRömischenRechts
(8.Aufl.1955)8-9:
Thequestionofthereceptionofforeignlegalinstitutionsisnotaquestionof
nationality,butsimplyoneofexpediency,ofneed.Noonewillfetchathingfromabroadwhenhehasas
goodorbetterathome;butonlythefoolwillrejectthebarkofthechochonabecauseitdidnotgrowin
hisvegetablegarden.
3.Markesinis教授的预言:
IpredictthatChina,currentlythirstingforwesternlegalideasasmuchas
westerntechnologywillreachonedayasimilarstageafterithasabsorbedinitsownway(andnotbeen
forcedtodosounderoutsidepressures)foreignideasandassimilatedthemintoitsownancientand
modernculture.(引自Markesinis,JudgeasComparatist,TulaneLawReview,vol.81,178,2005)
(二)民法在中国的发展:
比较法上的观察
1911以前:
传统法律
1911:
大清民律:
继受欧陆法(CivilLaw),尤其是德国民法
1930:
民国民法:
继受欧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1945:
民国民法适用于台湾
1948:
1980:
婚姻法(2001年修正)
1985:
继承法
1986:
民法通则:
1999:
合同法:
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纳入
2007:
物权法:
传统民法架构上的创新
(三)外国法的继受,移植与本土化
1.继受、移植是法律成长发展的机制:
AlanWatson,LegalTransplants:
AnApprochtoComparative
Law(1974)
2.中国法学的科学化(Verwissenschaftlichung)
(1)概念体系的建构
(2)法律思维及论证
3.移植继受法律的中国化
(1)适应、成长与创新
(2)西方法律的日本化:
Kitagawa(北川善太郎)等主编:
JapanisierungdesWestlichenRechts(1992)
4.物权法在比较法的分析
I.构成因素
(1)中国传统文化:
拾金不昧(第112条)
(2)传统民法的概念体系: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社会主义公有制
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②公有制与国有财产的保护
③用益物权的特色
(4)市场机制
①平等保护原则
②意思自治与限制:
物权内容形成自由与移转性:
用益物权的发展
II.解释适用:
比较法的功用
三、比较法方法论及其应用
1.比较法的概念
(1)ComparativeLaw
(2)Rechtsvergleichung(法比较)
(3)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
2.比较法是一种方法
(1)比较法性质的争论
(2)比较法与法制史
(3)比较法与社会学(法社会学)
(4)比较法与经济学:
Mattei,ComparativeLawandEconomics(1998);有沈宗灵教授的中译本
(5)比较法与法律传统:
PatrickGleen,LegalTraditionsoftheWorld(3rded.2007)
3.比较法的目的
(1)知已知彼:
谦卑与尊重
(2)立法借镜:
规范模式的探寻
(3)法律解释:
以比较法作为一种解释方法:
Zweigert,Rechtsvergleichungalsuniversale
lnterpretationsmethode,RabelsZ15(1949/50)5
(4)法律整合与统一:
欧州私法的趋同与「共同核心」(CommonCore)的研究课题:
TheCommon
CoreJusCommuneofEuropeanPrivateLawProject.
4.比较法的方法
(1)总体比较与个体比较
①总体比较:
如欧陆法(CivilLaw)与英美普通法(CommonLaw)
②个别比较:
如causa与consideration
(2)法源
①由法条到判例学说
②Sacco的LegalFormats理论(39AmericanGournalofComporativeLaw,1and343,1991)
(3)法系理论
①法系理论的功用
②分类标准与法系构成
a.不同的法系分类
b.Zweigert/Kötz的风格分类:
Einfü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3.Aufl.1996),S.62-306.
③欧陆系(CivilLaw)与英美普通法(CommonLaw)
a.两个基本法系
b.EurocentricandbeyondEurope
④欧陆法与英美普通法的混合法系
a.由弃婴到宠儿
b.Palmer(ed.),MixedJurisdictionsWorldwide.TheThirdLegalFamily(2001)
⑤中国法在法系上的归类
a.法系归类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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