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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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说明:
1.本资料由08网监谭笑根据黎亚薇老师的讲义整理编辑录入,仅供08网监区队考试复习使用,切勿滥用!
2.老师曾说不考名词解释,概念性的知识点无需死背。
3。
有类似1、2、3点的往往可能考简答题。
1.诉讼方式:
弹劾式诉讼->对抗制诉讼、纠问式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混合式诉讼模式【常识】
2.立法依据——宪法【选择题】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简答题】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b.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做斗争;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专门机关一览表【单选题】
专门机关
性质
职权
领导方式
公安机关
国家的治安保卫部门
立案、侦查、执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人民检察院
国家的司法监督机关
立案、侦查、公诉、监督
同级人大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人民法院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
立案、审判、执行
同级人大监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5.被害人的义务、权利【小题】(找特殊):
权利——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请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对生效裁决提出申诉;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义务——如实向司法人员陈述;接受传唤,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6.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权利【小题】(找特殊):
权利——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申请回避;进行辩护;有权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要求重新鉴定;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
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有关讯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7.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多选题】
8.论述题: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比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侦查的适用原则
9.立案管辖【单选题、简答题】A、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受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C、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单选题】: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地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案例题】
12.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常识】
13.回避的理由、方式【简答题、小题】:
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曾经参加过本案某一诉讼阶段的司法工作,由于工作调动或调整等原因在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活动中(本要担任)不得担任审判等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回避制度。
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或有因回避、无因回避)。
(另: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4.辩护方式包括: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小题】
15.辩护人的范围【小题】: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6.不允许担任辩护人的例外有:
【小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为该被告人的辩护人。
17.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小题】:
会见权;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诉和控告权;申请取保候审权;
18.我国刑事代理的种类【简答题】: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自诉案件中诉讼人的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19.当接受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小题】
20.七种法定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多选题】
21.物证、书证审查的注意事项【小题、简答题】:
物证的审查判断——
(1)查明物证是否伪造。
(2)查明物证的来源。
(3)查明物证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书证的审查判断——
(1)查明书证内容的真实性;
(2)查明是否被伪造、变造,有无故意错误;(3)查明与案件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或其他关系。
22.传来证据应遵循的规则【简答题】:
1、只有在原始证据已经失去或无法取得时,传来证据才能替代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2、传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未经查证属实或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有第二手的传来证据,就不能以第三手的传来证据来代替第一手原始证据。
23.证明责任【简答题】:
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诉,其对反诉的主张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2.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由公诉机关承担,实质上是由侦诉机关共同承担的。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提供证据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5.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24.证明要求【单选题】: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
25.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简答】;拘传的对象(条件)【多选题】: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6.拘传与拘留、留置盘查的区别【开卷】:
留置盘查——(拘传与拘留另见强制措施一览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27.拘传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难)】: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的。
7、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29.不得取保候审的六种情况【判断题】: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关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规定: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
31.取保候审保证人担保中保证人的条件是【简答题】: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2.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单选题】。
33.《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单选题】: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34.《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过6个月)。
【单选题】
强制措施一览表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问题
拘传
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
公、检、法机关
一次拘传不超过12小时。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1、同传唤的区别;2、同留置的区别;3、不得以连续拘传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12个月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8、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9、持有效护照和出入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1、不得人保、财保并用;2、财保不得少于1000元;3、注意不得取保的几类对象;4、被取保对象在取保期间必须遵守刑诉法第56条规定;5、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监视居住
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6个月
1、被监视居住对象必须遵守刑诉法第57条之规定;2、不得监视居住在看守所、留置室、拘留所;3、对于在公安机关所在地有住所的,不得另行指定居所;
拘留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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