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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分类审查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审查标准分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共分为八类,第一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第二类:
餐馆(含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单位食堂。
第三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第四类:
糕点店,饮品店。
第五类:
微小餐饮。
第六类: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
第七类: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第八类: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既有食品销售又有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单位)。
第五条(主体业态分类)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销售售货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八条(单位食堂类别)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单位食堂具体类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九条(主体业态标注)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第十一条(散装熟食、散装酒标注)申请散装熟食、散装酒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散装酒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如申请提供自酿酒的,应当在自制饮品制售后以括号标注。
第十二条(主体业态申报)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第十三条(商场超市主体业态)既从事食品销售又从事食品制售的商场超市的主体业态为:
食品销售经营者(商超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其它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第八类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销售)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散装酒销售项目。
第二章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
第十五条(审查标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的设置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1)。
第十六条(冷藏冷冻食品设备要求)申请经营项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禽畜、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散装熟食经营要求)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十九条(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要求)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特殊食品经营要求)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第二十二条(食品贸易和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要求)食品贸易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办公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不必配备食品销售设施设备。
有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设食品贮存场所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另设食品贮存场所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一并填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售货设备跨辖区设置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通报跨辖区所在地的同级许可机关。
第二十四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审查)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和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第三章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
第二十五条(审查标准)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者含有“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开放式厨房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食品烹调场所与就餐场所之间应有操作台或其它物理隔离设施。
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食品原料粗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应与就餐场所物理隔断。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2)。
第二十六条(洗消设施设置)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2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
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二十七条(重点审查)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高风险食品经营要求)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分开设立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应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生食瓜果、腌菜和简单配制的调味品除外。
第二十九条(糕点类食品经营要求)制作糕点类食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成品存放区域应当与半成品加工、加热熟制区域相对分开。
制作裱花类糕点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仅制作少量、品种单一的中式面点,可不设置独立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三十条(自制饮品经营要求)自制饮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用酒精勾兑调制。
第四章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审查标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设置和设备实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m2。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3)。
第三十三条(禁止配送品种)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标注信息和配送清单要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制作规范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发货人、收货人等。
第三十五条(配送范围)中央厨房仅限于为本餐饮服务单位所属(含加盟)的餐饮门店配送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申请许可时一并提交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餐具热力消毒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要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检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具有快速检测食品原料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理化指标和检验食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肠菌群等项目的能力。
第五章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
第三十八条(审查标准)经营者应当设置与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符合《通则》的有关规定。
制售凉茶的饮品店,应当提交所使用的中药材原料清单备案。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4)。
第三十九条(流程布局要求)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
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糕点店的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场所独立。
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裱花类糕点应当分开设立专间。
第四十条(设备设施要求)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2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
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用酒精勾兑调制。
第六章第五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选址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周边无暴露垃圾场站等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具备给排水设施,有城市管网自来水;食品加工场所内无厕所;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在室内。
第四十二条(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水池或水盆(桶),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容器分开。
第四十三条(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具备餐用具清洗水池或水盆(桶),并与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分开,具备餐具消毒设施(消毒粉或消毒柜)。
第四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储存加工设施)配备冰箱等冷藏设施,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具备与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烹调设施。
第四十五条(专间要求和其它要求)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分开设立专间。
生食海产品还应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五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5)。
第七章第六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六条(选址要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通过采用透明玻璃窗(或玻璃幕墙)、视频显示、隔断矮墙或设置参观窗口等方式方法,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均进行展示。
第四十七条(加工场所和流程布局要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烹调和备餐等场所。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设置空调设备,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设备设施要求)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应根据具体清洗数量、品种设置与之相应的清洗水池数量。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并应根据清洗数量增设相应水池。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四十九条(环境卫生要求)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铺设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如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每立方米空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的瓦数应不小于1.5瓦。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垃圾存放中转站、垃圾池,应配备密闭加盖可移动的垃圾容器,并定时清除垃圾。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第五十条(设备与工具要求)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
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第五十一条(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至少一名取得相关资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六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6)。
第八章第七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时提交下属食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食堂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第五十三条(经营条件设置)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其经营模式,应当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
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电子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供货商信息和产品采购信息;配送点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种等。
设有一式两联以上的配送清单,分别由总部、门店留存。
(二)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
(三)配备一定数量的密闭的运输工具,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四)配备与配送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以快检为主要手段,重点对统一采购的生鲜食品原料与非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测,有条件的配置常规检验设备设施。
(五)设置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场所与设备设施,为所属门店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培训。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七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7)。
第九章第八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五十四条(适用范围)第八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标准适用于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既有食品销售又有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单位)。
第五十五条(审查标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须符合食品销售、食品制售对应类别核查要求。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八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表8)。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以上,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1000㎡,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200㎡,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饮品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冷、热饮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糕点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中、西式糕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微小餐饮,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管理企业,指以承包经营单位食堂或者为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不包括餐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
食品经营管理,指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或者餐饮管理公司等经营者,向其属下门店提供的食品统一配送、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形式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管理活动。
食品经营管理项目仅适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餐饮管理企业的许可申请。
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第五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单位名称:
地址:
外设仓库:
核查日期:
主体类别:
□实体门店经营者()(注明具体业态类别);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含散装酒);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注明具体品种)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经营、贮存场所选址
不得设置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1
***
2.经营、贮存场所设置、布局、分隔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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