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整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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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整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地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了多次治理整顿,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方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持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我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制度,建立科技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矿产资源保障基础。
总体目标是: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量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较为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监、煤炭、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勘查区和矿山企业要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必须坚决取缔。
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未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以采代探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要坚决取缔。
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改的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对无证开采和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要停止供应其民爆物品,停止对其供电,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
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法定证照进行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超层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辖区内越界超层开采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越界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到原批准的矿区范围内。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处罚;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对探矿权人不按照设计施工的、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开采的、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他相关证照。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非法转让他人。
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予公告,有关部门吊销其他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各地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
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
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相关证照。
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的综合治理。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或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特别是违规采掘安全保护煤柱或边界煤柱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他有关证照。
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深放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对严重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煤矿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要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到2007年底,未经批准采用房柱式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的行政许可行为。
各地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严格检查。
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要及进查处。
(七)继续推进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对钨、锑矿资源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等问题。
加强对钨、锑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矿山企业资源开采总量实行控制,对超能力生产的矿山企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和颁发新建钨、锑矿的采矿许可证。
继续推进煤炭资源开采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擅自改变生产系统、超能力生产或以技改为名非法开采、停产整改期间私自生产、擅自以承包等方式违法转让采矿权等。
巩固唐帝陵文物保护区采石活动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复。
文物部门要公示文物保护区范围,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内及周边采石企业进行认真复查。
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现有合法采石企业采矿范围,进行一次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合理调整矿区范围;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采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改正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继续开展秦岭北麓砂石开采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行为,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砂石开采要按照市场需求,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对新建立的砂石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以市场方式出让,严禁在明文规定的不得采石的区域批准砂石采矿权。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准入管理。
各地要对矿业权的审批权限、程序依法进行清理。
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
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完善项目用地手续的资源开发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要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承担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
对不按规定履行地质勘查的权利和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受理,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要通过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矿业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
要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
以煤炭资源开采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全理、生产规模小、开采技术落后、回采率低等问题。
对大中型矿山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小型矿山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不再为其扩大矿区范围和办理延续登记及审批手续;对证照齐全且有一定剩余资源的小矿,要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制定整合方案,通过联合、重组、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位于禁采区的矿山,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资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渭北矿区、黄陵矿区、陕北煤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凤县铅锌矿区、西乡石膏矿区及陕北油气勘查开采区是整顿规范、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
通过整治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小矿数量,扶持和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技术先进、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的大中型矿山企业。
(三)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
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精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积极培育和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的有序流转,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规定。
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在储量核查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依法按照回采率足额征收,切实维护国家的权益。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有关证照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列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配套资金,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逐步安排解决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
省政府已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邻导小组,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
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推动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国土资源厅(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陕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方法及步骤,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各市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陕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陕国土资整规办发[2005]1号2005年11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陕政发[2005]3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法及步骤
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
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项任务。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宣传动员清查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2006年1月)
进行全面广泛宣传动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并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对不具备条件的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限定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依据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
(三)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把握好政策,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各市要在2005年12月15日前将本市整顿和规范的实施方案及2006年1月前完成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报省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
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2006年底)
(一)在2005年全面清查整顿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二)纠正和查处审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案件。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市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此次整顿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
同时,要以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以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为目标,制定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并于2006年1月底前报省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
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一)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包括编制、实施和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二)要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开采监测手段,有效监管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以及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
第四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治理规范阶段之后,各市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组织对本部门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并于2007年9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
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重新进行整治,并暂停该市、县(区)办理一切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二、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
对一年内一个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辖区一年内有两起无证非法勘查开采且持续半年以上未查处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以及未经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的管理,调整现行矿业税费政策,保障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危爆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和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执行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完善对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矿产品的分配及管理和制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对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和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依法吊销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生产的监管和小煤矿整合重组,对无证、持过期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法查处。
对不按批准的生产系统开采和偷采保安煤柱、以技改为名非法开采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批准的技改项目应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电力供应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停止生产供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应停止供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各市整规办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与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
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市、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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