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砼供应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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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供应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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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砼供应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项目名称:
供方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需方:
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供需要求
1、工程名称:
2、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
4、建筑面积:
5、结构层数:
6、交货地点:
7、工程工期:
8、运输方式:
供方代办运输
9、原材料供应:
供方负责
10、合同签约地:
第二条:
需方单位对砼的技术要求
浇注方法:
按需方委托
强度、抗渗、抗冻等级:
按需方要求
坍落度:
(㎜)
满足泵送、需方及有关规范要求
水泥:
(旋窑)
旋窑普通硅酸盐水泥,品牌:
,标号:
砂:
中、粗砂
石子:
连续级配碎石5~10㎜、10~25㎜
外加剂:
泵送剂或高效减水剂
其他要求:
根据工程情况填写
第三条:
商品砼结算价格
商品砼结算价格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商品砼价格: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各品种商品砼的价格见下表:
序号
标号
单价
(元/m3)
数量
(m3)
小计(元)
备注
1
C10
1、价格按郑州市信息价为调整标准。
2、单价包含税金。
2
C15
3
C20
4
C25
5
C30
6
C35
7
C40
8
C45
9
C50
10
合计
总价(大写):
暂定,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说明:
1、P8增加元/m3、P6不增加费用、防冻剂增加元/m3。
2、若需方提供抗渗、抗裂、防冻等添加材料,供方不增加任何费用。
第四条:
数量计量
1、商品砼数量以供方电子衡计量,供方砼出厂前,需方可派专人到供方逐车监磅签字确认数量,每车砼运至施工现场时,由需方指定专人签收;需方随时抽查供方的供货数量,如发现实际数量与发货磅单数量不符,需方有权拒付该批次所发生的货款。
2、砼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签收的供方发货单为依据,以砼配合比设计容重折算体积;
3、进入工地的商品砼验收,采用计重折算与施工图纸计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国家规定:
不扣除钢筋所占混凝土体积数量,两者误差不能大于1%;当计重方量超出施工图纸计量1%时,需方的项目部在48小时内通知供方,并做好现场维持,供方应及时做出反应到达施工现场实施协调解决并查出原因,供需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每车混凝土过磅复核误差不得超过0.5%,超过误差范围全部由供方承担,并给于供方每车次500元的罚款。
5、泵送砂浆以容重1500㎏/m3计算,单价按相应标号砼单价计算;
6、每次砼供应浇注完毕后三日内双方指定专人对帐核算,确定每次供应砼数量并填写砼结算单。
第五条:
产品交付
1、商品砼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的施工现场的工程所在地,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及场内作业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2、供方负责送货的,自运到的施工现场或需方所指定的其他地点由验收权利人验收合格后,商品砼所有权移给需方;具体验收办法为:
(1)、验收权利人:
(需方指定材料主管、施工主管、商务主管三人及三人以上)姓名为:
。
(2)、监督人:
经需方确认的现场保卫1人或1人以上。
(3)、验收办法:
地磅收货:
需方在工地主入口的位置划定材料固定地点收货区,并安装地磅及摄像设备监控,在摄像设备监控下供方所供物资(材料、设备)均需每车过磅收货。
3、所有权移交过程中,需方认为砼不符合合同中的技术要求时,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退货;
4、商品砼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由供方承担,在商品砼验收之后由需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验收
1、供方按需方供货通知的时间将商品混凝土运到指定地点,商品混凝土运抵前1小时应通知需方准备接受;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经现场检测不符合要求,供方必须无条件退货。
2、验收标准:
2.1、执行GB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
2.2、商品砼按照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统计法进行评定。
2.3、抗渗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4、环保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5、执行需方质量验收标准。
第七条:
结算方式
1、结算程序:
⑴、由供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砼结算书”;格式详见附表。
2、供方应提供的结算依据:
(1)、合同以及双方往来函告等合法结算依据。
(2)、乙方有效的税务发票。
3、无效送货单或结算单:
⑴、复印件及需方签字人数、姓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送货单。
⑵、本合同授权收货人以外的人员签收的送货单。
⑶、有涂改(供方送货单上的送货数量由需方大改小的情况除外)的送货单。
⑷、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送货单。
4、结算周期:
上月21日~本月20日。
5、供方结算或送货单虚报/超报的处理约定:
⑴、送货单虚报/超报:
供方送货单填报数量或金额超出需方实际验收数量或金额的2%时,本批次货物数量或金额按照实际验收数量或金额的90%结算。
如超出5%及以上时,则按照需方实际验收数量或金额的80%结算。
⑵、结算虚报/超报:
每次对账结算时,供方提供的结算金额超出需方审定金额的1%时【(供方报送结算额-需方审定结算额)/需方审定结算额×100%】,则按照需方实际审定值的95%结算。
如超出3%及以上时,则按照需方实际审定值的90%结算。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需方付款按月结算,以需方工程款节点为商品砼付款点,付至结算金额的%。
2、按月付款:
3、按节点付款:
4、商品砼资料齐全、双方结算核对完成、主体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需方付供方砼款至%;而后三个月内,需方付清供方所有余款。
5、需方付款时由供方委托专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正式收款手续及相应票据,其他人员无权办理任何收款事宜。
第九条:
双方职责
一、需方职责
1、保证施工场地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和照明良好;
2、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条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的畅通;
3、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供方供应时间,并明确所需砼强度等级、数量、浇注部位及其他相关要求;
4、负责砼施工期间的现场指挥,供方砼达到施工现场,及时卸料完毕。
5、不得擅自在砼里面加水或添加其他材料。
二、供方职责
1、应按需、供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及要求组织生产,合理调度,保证供应砼;现场调度人员需随首辆搅拌车到达工地,进行现场协调。
2、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服从需方合理调配,并积极配合现场施工;
3、组织各种原材料,把好材料验收质量关;按现行规范要求设计本合同砼配合比;对应商品砼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和搅拌、运输、泵送过程中砼质量负责;
4、应在施工现场自觉接受需方及监理方的质量验收;
5、应按照GB14902—2012《预拌砼》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留置试件,经28天标准养护GB/T50107-2010《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满足评定要求;
6、砼浇筑完毕后,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如供方未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7、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供应中断或停产,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协助需方采取紧急措施;
8、由需方提供原材料的,供方应对需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不予验收或作退货处理。
9、如因供方供应不及时造成需方工期延误的,供方应该承担项目部所有发生的相关费用;无法保证供应,需方有权在未结清货款的情况下选择其他混凝土公司,并无条件接收需方紧急调用其他混凝土公司混凝土增加的费用。
10、商品砼车辆的冲洗必须在需方指定位置。
11、如需方发现供方不按规范进行搅拌操作,或擅自在搅拌过程中加入细砂、石沫等其他材料,需方有权拒付所有的货款,由此造成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供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部门查处,建设单位、业主或其他相关人投诉。
第十条:
争议及违约责任
1、混凝土进场前供方必须提供各种原材的实验证明,如若没有证明需方可不接受此批混凝土,可另选其他供应商,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2、如若混凝土浇筑在工程上后经检测机构检测28天强度不合格的,经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检测机构二次检测仍不合格的,视为供方此次浇注的全部混凝土不合格,除该批次混凝土货款需方不予支付外,供方应按本批次混凝土及以上拟建筑面积土建总造价的贰倍(以2000元/m2计算,如需方施工审计部核算高出前述数额,以需方施工审计部最终核算为准)赔偿需方损失。
因供方供货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部门查处,建设单位、业主或其他相关人投诉)均由供方承担;
3、供方应执行需方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因供方原因对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全额赔偿;
4、双方出现争议时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1.1由于供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供货不及时;现场混凝土质量无法保证;供货数量不准确等),如果需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供方时生效。
给需方造成的损失,需方有权从供方未付款中直接扣除,未付款不能弥补需方损失的,需方可继续向供方追偿。
1.2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1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2.2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廉洁、诚实信用公约:
1、严禁供方宴请需方相关工作人员。
2、严禁供方给需方相关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赠送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
3、严禁供方以“威吓、恐怖、要挟”等手段给需方工作人员施加压力。
4、当需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种种借口或以“威吓、恐怖、要挟”等手段向供方主动索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时,供方应予以坚决拒绝,并立即报告甲方。
5、供方应保证在物资供应全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用“虚、瞒、骗”等商业欺诈行为以达到“虚数量验收入库、质量以次充好”等商业欺诈目的。
(供方送货单填报数量-需方实际收货数量)/需方收货数量≥2%时即为欺诈。
6、当需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供方配合虚入库或劣质材料入库时,供方应及时告知需方或阻止其行为的发生,否则,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其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供方所提供的物资数量不能满足需方要求的违约责任:
供方供应数量不能满足需方要求时,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承担需方的工期停滞/耽误损失,同时,需方可以自行采购以弥补供方供应数量的不足,由此造成的单价差以及需方自购材料产生的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约定:
自购材料总价的10%)也应由供方承担,直至需方选择终止合同。
供方供应数量不足事实认定:
连续三天供方实际供应数量与需方需求量(传真或电话短信形式通知的数量为需方需求量)差额在15%及以上时,即为供方供应数量不足。
第十三条、供方所提供的物资,其质量不能满足本协议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
1、如供方所供物资,质量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标准时,供方应无条件退货并及时更换供应至现场,由此产生的损失(退货更换费用、工期耽误等甲方损失)由供方承担。
同时,如供方更换后依然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则供方应及时退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供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并方金违约2、供方所供物资,质量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如需方已经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
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
3、当供方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物资规则、形态等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供应,但不因由此造成的成本增加、质量责任等给需方带来责任或损失。
第十四条:
其他
1、供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廉洁、诚实信用公约”:
如供方违返本合同第十一条“廉洁、诚实信用公约”约定时,由供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供方违返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2、3、4款约定时(主动或被动行贿),供方承担“此前应结算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供方违返本合同第十一条第5、6款约定时(主动或被动作假等欺骗行为),供方承担“结算累计总额”的50%的违约金。
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单方面终止合同:
(1)合同签订后正式供货前,供方不得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需方可以选择另外的供应商供货,同时供方承担按合同价款50%的违约金。
(2)合同签订,双方已发生供货关系后,供方不得单方面停止供货、解除、终止合同,否则,需方另外选择供应商供货的材料价差由供方承担,同时供方承担按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3、当政府主管部门(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需要对供方所供应的货物进行质量抽查时,供方应积极配合并全程负责处理,确保不会给需方生产造成影响。
若由于供方所供物资质量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抽查不合格,由此给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4、如因工程开发商【建设单位】、政府等非需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或终止了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需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5、本合同一式份,供方份,需方份;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方面修改均无法律效力。
需方(章):
供方(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商品砼结算书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结算时间:
日期
标号
方量(M3)
基准价(元/M3)
下浮%
运费
膨胀剂(元/M3)
其他
合同价(元/M3)
金额(元)
供方单位签字(盖章):
经办人:
需方单位签字(盖章)
材料主管:
商务主管: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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