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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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警告或罚款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2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3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警告或者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4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5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6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7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8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9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11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12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13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14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15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16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17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18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1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0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处罚款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处拘留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开平市公安局
台山市公安局
鹤山市公安局
恩平市公安局
2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22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23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2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处拘留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开平市公安局
台山市公安局
鹤山市公安局
恩平市公安局
处罚款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25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26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拘留,并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处拘留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开平市公安局
台山市公安局
鹤山市公安局
恩平市公安局
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27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拘留,并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8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29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处吊销驾驶证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30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31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32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3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34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35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仅处罚款由以下单位执行: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36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机构
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通过相关考试后3天内发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车管所
2
申请增驾机动车车型
通过相关考试后3天内发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车管所
3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1天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车管所
4
机动车注册登记
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管所
5
机动车转移登记
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管所
6
机动车变更登记
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管所
表三: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和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1
机动车
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警察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
江门市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大队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2
驾驶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3
机动车
拖移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4
驾驶员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5
物品
收缴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
表四: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执法机构
1
汽车类号牌
100元/副
粤价[2004]332号
车管所
2
摩托车牌
70元/副
粤价[2004]332号
车管所
3
挂车牌
50元/副
粤价[2004]332号
车管所
4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牌
40元/副
粤价[2004]332号
车管所
5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副
粤价[2004]332号
车管所
6
行驶证
15元/个
粤价[2004]332号
车管所
7
驾驶证
10元/个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8
香港居民免试换领汽车驾驶证
480元/个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9
香港居民免试换领摩托车驾驶证
225元/个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10
汽车类临时驾驶许可,临时车辆行驶许可
240元/个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11
摩托车类临时驾驶许可,临时车辆行驶许可
112.5元/个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12
汽车类驾驶人考试费用
480元/人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13
摩托车类驾驶人考试费用
225元/人
粤价函[2007]382号
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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