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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 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
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
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
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 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
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
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
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
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注明申领份数。
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
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
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 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
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 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
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 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 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 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 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 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 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 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 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经 贸 合 同 审 批 表
送审单位:
送审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对方名称:
资信等级:
□是□否需要政府准许性文件
□是□否利用总公司信用
承办人员对该业务的说明,(包括:
1、国内外市场对同样货物的报价情况2、业务难点及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
承办人:
送审单位负责人对承办人员所作说明的确认意见:
签字:
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签字:
计划部审核意见:
签字:
法规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并盖法规审核章:
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签字:
特 批 程 序
经贸业务论证小组意见:
组织人签字:
总公司领导特批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附表二:
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合同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
规格数量
出口销售收入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预计换汇成本核算
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
出口采购总成本(人民币)
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
出口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
外汇调剂价:
换汇成本
盈亏点
总盈亏:
减:
国外费用
预计有关费用
其中:
佣 金
其中:
利 息
运 费
保 险 费
减:
退 税
出口销售净收入
出口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
附表三:
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经办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合同号
商品名称
业务方式
出 口
进 口
自营
代理
自营
代理
付款方式
信用证(No:
)
托收
汇况
转帐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帐号
付款用途说明
附注:
外贸合同 购销合同 代理协议 许可证 机电证明 进口证明 外贸发票
报关单 代理协议 核销单
部门经理
财务部经理签署
副总经理批示
总经理批示
附表四—1
Billofexchange
No:
-------------------------Date&place--------------------
Exchangefor-------------------------------------------------
At------------------------------------sightatthisSECONDof
Exchange(Firstofexchangebeingunpaid)
PaytotheOrderof------------------------------------------
Thesumof----------------------------------------------------
DrawnunderL/CNo.-----------------Dated---------------------
Issuedby:
----------------------------------------------------
To-------------------------------
---------------------------------
--------------------------------- ---------------------------
(盖章)
附表四—2
Billofexchange
No:
-------------------------Date&place--------------------
Exchangefor-------------------------------------------------
At------------------------------------sightatthisSECONDof
Exchange(Firstofexchangebeingunpaid)
PaytotheOrderof------------------------------------------
Thesumof----------------------------------------------------
Drawnunder--------------------------------------------------
--------------------------------------------------------------
To-------------------------------
---------------------------------
--------------------------------- ---------------------------
(盖章)
附表五:
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合同号
到货日期
到货地点
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
规格数量
进口商品成本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项目营业利润预算
商品销售净收入(RMB)
进口商品采购成本(RMB)
调剂外汇及盈亏情况
销售净收入
到岸价格
外汇调剂价:
盈亏点
总盈亏:
增值税
增值税
关税及消费税
预计其它费用
其中:
利息
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
附表六:
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经办人
信用证金额
期限
合同号
商品各称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通知行
受益人名称
所附单据
进口合同
购销合同
代理协议
许可证
机电证明
进口证明
财务审核
法规审核
申请转入保证金帐户金额
部门经理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副总经理批示
总经理批示
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
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
第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
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
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
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
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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