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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一章
1.简答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每个部分又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绪论。
经济法分论,是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概而言之,经济法总论主要是研究经济法分则部分的基本理论。
上述的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2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的分类: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有为多种分类。
从哲学和科学的二分法来看,可以把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
科学方法可以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一般科学方法也很重要。
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济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专门科学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
3论述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战时经济法(德日)
2危机对策经济法
3自觉维护、帕累托最佳状态
二章
1简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是宏观调控关系2市场规则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则关系,或者合称调制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和提炼意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提炼意义,1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化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它与传统部门法的重大不同2基于经济法的宗旨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经济法特征的提炼标准:
1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
2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以法律或规范所共有的,
3经济法特征应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基础性的特征,而不应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
4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
在经济法制度中,主要的或者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
而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更好的去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的作用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从而使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之中。
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紧密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由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是与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经济主体以及总体效益直接相关,更强调法益保护的一般均衡,因此,要体现经济法相一致的规制性。
上述的经济法与规制性统一,以及对传统法的调整方法的超越,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具有的现代性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经济法对传统法的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高级法的特点。
5简述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两个部门法都存在着较多的一致性,从而体现出密切的联系。
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接相关。
同时经济法和社会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经济法和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性的特征更突出。
社会法和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
虽然经济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相对社会法而言,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6简述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大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2是分别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亚部门法
3每个亚部门法还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小部门法。
7简述监管规范和价值规范的归属:
如果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来看,监管规范更接近市场规制法规。
因此,从广义上说,也可以把监管规范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规范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在价格规范中,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则属于通常的市场规制法规范。
上述的各类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他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确实又非常密切,比传统的市场规制法规范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要更为密切。
8论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构建上的现代性。
制度形式上的现代性。
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9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体现的方面:
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生规律等。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10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
1提炼准备
2认识基础,要提炼经济法的特征,需要有一定的基础。
3参照对象
11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社会法法域和公法法域中有其自己的地位,且肯定不属于私法法域。
3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随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二元结构日益明晰,由此使得经济法和民商法在法律调整上的互补关系,两类部门法只要有效的配合,才能更好的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有些学者认为民商法可以独立存在,并由此认为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非常密切,甚至存在相互包含或交叉的关系。
13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1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在宗旨,保护法益,主体地位等方法有所不同。
2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它被看作是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
14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规范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又包括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三章
1简述经济法价值内容:
1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适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价值,或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的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的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或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2简述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经济法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包含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经济法的内在价值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的制度功用。
一般认为,法律制度的职能是分配正义,解决争端,以及社会控制等。
这些都是法律制度的基本职能
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最具有特殊性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经济法外在宏观调控领域和市场规制领域的规范功能和保障功能,使其不仅可以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而且也可以成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3简述经济法的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经济法的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而并非为经济法所独有,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4简述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即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经济法价值法价值的二元结构中,两类价值是相互对应的。
其中前一类价值是内在价值,直接价值,基本价值,功用价值,客观价值,后一类的价值是外在价值,间接价值,引申价值,评判价值主观价值。
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矛盾:
经济法的基本矛盾是内在于人类的欲望的。
一方面,私人欲望和私人物品是相对应的,必然要强调作为私人个体营利性,必然要追求私人物品领域的效率;
另一方面,人们还存在着对公共物品的公同欲望,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价值追求,也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上基本矛盾,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作为其延伸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6简述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这就是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目标,一是社会目标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也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方面,这也是经济法宗旨的双重性的体现,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最高目标是实现经济法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7简述经济法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经济法把社会公益作为自己的法益保护目标,说明经济法对社会公益的高度重视。
经济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部门法。
也要对其部门法保护不够的社会公益予以更多的保护。
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中,在经济法上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并不是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漠视,而恰恰是强调对这些利益的均衡保护。
8掌握经济法的宗旨的意义:
掌握经济法的宗旨,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价值。
掌握经济法的宗旨,有利于深化整个价值论,有利于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调整方法,功能价值追求,原则等问题都密切相关,因此,客观地合理的确定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更好的去理解相关的经济理论,有助于发现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形成合理的经济法理论框架奠定基础。
从实践价值来看,掌握经济法宗旨,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9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是一般法律原则,
10简述经济法三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1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
2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无论是调制法定,还是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
3从法律的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11从语义分析角度试述经济法的特殊性:
1经济法是经济之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个体是要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从而体现出一定的经济性或营利性。
2经济法毕竟是经济之法,归根结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宗旨中,要强调实现3整体的均衡,要对各类主体的共同利益作出保护,要强调公平。
经济法的宗旨,不仅要强调对个体营利性的保护,也要注意对社会公益性的保护,不仅要强调效率,还要强调公平,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各类主体各自发展,和平共处,协调互利,共同进步,才能从法律的角度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和秩序,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2试述对经济法宗旨提炼的检验:
宗旨的提炼,是否适当,还需要按照前述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1从独特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是基于经济法的双重价值,使经济法宗旨的确立,也与其他部门法有着直接的差异,并体现出独特性。
2从普遍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宗旨,由于是针对经济法调整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都是适用的。
3从包容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宗旨,而且也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从而具有开放性。
13试述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层长的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14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强调内容和程序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
3调制绩效原则(强调整体目标和平衡协调)
15试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2经济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6试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1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部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2“二元结构”的主体结构,是从各个层次的部门法中提炼出来的。
3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经济法主体在性质上并非同一。
4经济法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就是传统的公法主体,而另一类则是传统的私法主体。
17试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别:
1调制行为的分类,
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的分类,分为横向对策和纵向对策行为两大类。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A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B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C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D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与非法行为
E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18试述经济法“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既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和调制主体的市场对策行为。
2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不同部门法的“权益结构”的特殊性,会导至其特定功能的生成。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同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二元结构”直接相关,并具体地体现为两类结构,一类是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所形成的“权义结构”,一类是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形成“权益结构”.
3事实上,对调控主体而言,“权益结构”主要涉及如何“行权”和“问责”问题;对于调制受体而言,“权益结构”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权利背后的利益,以及如何为获取利益而履行义务的问题。
19试述经济法责任对传统责任理论的超越:
从形势较为晚近的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由于时代和制度约束,传统的责任理论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偏狭和缺失,其局限性已日益突出。
其次,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或称形态可能有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所谓“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在经济法领域,就可以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或者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1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2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法律责任的分类标准是多方面的,并非只是单一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
不同类型的责任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内在关联,各个不同的部门法可能只是对某类责任形式更为侧重,但未必意味着要排除其他的责任类型。
20从经济法宗旨的角度简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在联系方面,经济法的宗旨中所包含的最高目标,与其他相关部门法是一致的,同时,这些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同其他部门法的相互配合和综合调整。
在区别方面,经济法的宗旨毕竟具有经济法的独特性,反映经济法的特质,因而它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方面。
四章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的主体也是由调整对象来决定的。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化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律法主体两类。
2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律法主体可以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合称为调制行为,由此可以把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类。
调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调制立法主体和调制执法主体。
2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理论?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制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主体组合本身,也说明了特定的结构与特定的功能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主要目标就是解决新问题或重要问题,为此就要求新的立法具有特殊的功能,能够实现特定的调整目标。
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要求法律具有能够产生特定功能的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权义结构和责任结构等。
主体结构表现为主体组合,它决定了具体的权义结构和责任结构。
3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1在经济法上,调制主体要进行调制,必须具有调制能力,包括宏观调控主体的财税调控能力,金融调控能力,计划调控能力等,也包括市场规制主体的竞争规制能力或秩序维持能力等。
2这些能力的取得,离不开法律对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的调控权或规制权的专门规定,因为只有具备这些专属的调控权或规制权,才具备相应的“行权资格”;
3同时,上述能力的实现,也离不开这些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因为没有这些特定的行为,相关主题的意志就无法化为现实
。
4调制受体要同调制主体进行博弈,也必须具有博弈能力。
这是调制受体遵从或不遵从的基础,也是调制的基础,会直接影响到调制的效果。
4经济法上行为理论的研究意义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任何成熟的行为理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规范。
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规范。
3提炼行为规范,需要以行为的分类为基础,通过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题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广义上适用法律行为的概念,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其中,国家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从事的宏观调控行为;而市场主体一方所从事的行为,则是体现其自身利益追求的相关对策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产生社会效应,而且也会产生法律效应,从而会涉及法律评价,因而完全符合法律行为的突出特征。
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可能是为经济法所鼓励的,也可能是为经济法所禁止的。
6“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
所谓“权义结构”,市直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主体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在经济法上的权义结构中,接包含了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力,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有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向有特定的职权,依法从事调解行为,依法履行调制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上述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
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
从实践意义上看,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力,职责与义务等问题,对于完善相关的立法,对于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侵害市场主体各类权力的问题,一级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问题,等等,无疑会有诸多助益,因而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甚为重要。
7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类:
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更为具体的分类。
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8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1从权义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2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
3在规范分布方面,权利义务配置上的不均衡性,还会演化为权力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即权力规范的分布更趋于想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
4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9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上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
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
同行政责任相比,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权利义务同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尚不相同,它不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因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责任。
法律主体既然具有多种法律角色,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就可能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只要承认经济法与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是不同的部门法,就应当承认违反上述不同的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一定的部门法体系之下,就必然会有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由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由其独立的地位。
10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双重性、非单一性。
五章
1简述立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
答:
从经济法的运行来说,立法是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
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强调调制法定原则,大量的立法都要实行“法律保留”原则,或者至少要通过广义的立法途径来安排,因此,立法在经济法上尤其重要。
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制实践,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源泉。
同时,经济法的立法又是进一步的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各类因素可能从哪些方面影响经济法的运行?
答:
影响经济法运行的法律因素法律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试举例论述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答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
(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总之,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上必须强调正式程序的重要性
4试论述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答: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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