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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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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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
1.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注:
以《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申请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
3.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同时,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1.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12.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13.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14.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15.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16.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
1.首次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申请书。
2.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延续申请书;
(2)1寸彩色证件照电子版。
(二)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1.首次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2.变更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
3.延续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
(2)检疫处理人员名单。
4.注销申请。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八、办理流程:
(一)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直属海关应当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二)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
通过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可向直属海关提交规定材料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直属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九、办结时限: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
深圳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深圳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样式;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样式;
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样式;
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样式;
5.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申请书样式;
6.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延续申请书样式。
附件1
受理编号: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省市区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受理机构:
海关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检疫处理类别
□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E类,热处理;
□F类,辐照处理;
□G类,除污处理。
(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类别进行选择
提交的文件资料
□从业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类别、《从业证》编号等
申请单位申明
海关: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药品、仪器、设备和材料,安全、有效地实施出入境检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安全生产责任。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
评审组成员: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受理编号: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
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省市区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受理机构:
海关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原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编号
变更事项
□法定代表人变更
□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申明
海关: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药品、仪器、设备和材料,安全、有效地实施出入境检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安全生产责任。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评审意见
(如有需要)
评审组长:
评审组成员: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受理编号: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
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省市区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受理机构:
海关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原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编号
提交的文件资料
□从业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类别、《从业证》编号等)
申请单位申明
海关: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延续。
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保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出入境检疫处理药品、仪器、设备和材料,安全、有效地实施出入境检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安全生产责任。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评审意见
(如有需要)
评审组长:
评审组成员: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受理编号: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
注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省市区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受理机构:
海关
受理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邮编
注册地址、邮编
经营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
联系人、电话、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原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编号
申请单位申明
海关: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注销。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直属海关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申请书
海关:
本人,身份证号,已通过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现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对本人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予以核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延续申请书
海关:
本人所持有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因有效期临近到期,现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对本人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予以延续。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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