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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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笔记
08年10月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笔记
劳动关系: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民的劳动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4、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劳动法体系结构:
由下列法律制度组成: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工资制度;
5、劳动安全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7、职业培训制度;
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9、劳动争议制度;
10、监督检查制度;
11、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
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
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阶段:
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时期;
2、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
3、1976年至今,恢复和大发展时期。
国际劳动立法:
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
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公约:
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3、工作条件;
4、社会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
6、劳动关系;
7、劳动管理。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作用:
1、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动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
2、建议书供各国在制定本国劳动法律时参考;
3、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这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劳动关系内容是劳动,双方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权利有:
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按照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有: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业务机密等。
平等就业:
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含义有二:
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岐视;2、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任何人就业机会均等。
失业: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
劳动就业的特点:
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有残疾的公民;
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
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为什么我国失业现象不可避免:
1、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过程需要的劳动相对减少,一部分劳动力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
2、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结构的变化,一部分劳动力不能及时适应新兴产业部门的要求,不得不处于失业状态;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一些企业亏损、倒闭,致使一部分职工辞职或被辞退、被解雇;
4、在我国,由于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受到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加上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经济性裁减人员制度、破产制度,一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裁减,因而在社会上有人暂时处于失业状态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
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
5、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再就业工程及其意义:
“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对市场就业中的困难群体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的社会系统工程。
意义:
1、是实现公民劳动权利的重要措施;2、是劳动就业法律保障的具体化;3、为各地方制定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4、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保障;5、是充分开发与利用劳动力资源的重要政策;6、为劳动者竞争就业提供有利条件。
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B.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种,分别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法》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1、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原则有:
1、亲自履行原则;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行为有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单方不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有: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或废止;
2、用人单位转产或调整、改变生产任务;
3、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它情况。
程序有: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复;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
工资:
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立法的意义:
1、保证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和不断提高;
2、保证合理组织劳动和劳动力流动;
3、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能力。
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3、节约加班加点经费开支。
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
1、适用范围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怀孕7个月和哺乳未满周岁的女工加班。
2、程序上的限制,须与工会协商,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4、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
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针的意义:
1、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体力劳动,保护劳动力资源;
3、促进现代化生产和管理的发展;
4、有效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培训的特征:
1、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资源开发活动;
2、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
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职业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的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收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职业培训的意义:
1、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
2、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3、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素质;
4、有助于劳动就业才再就业。
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劳动风险: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某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职工福利:
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确定给予社会保险的论据:
1、劳动能力丧失;
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
3、失业;
4、职工死亡。
社会保险的涵义:
1、保险对象限于职工;
2、保险内容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险种;
3、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
4、社会保险是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险制度,主要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赔偿经济损失:
是指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或者损坏设备工具等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费。
劳动纪律调整范围:
包括工伤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核方面的全部内容。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有:
1、前者属法律关系范畴,后者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2、前者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最佳经济效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3、前者实现的手段必须辅之以惩戒,后者实现主要凭良知、内疚和自责。
联系有:
1、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劳动者;
2、共同调整同一行为;
3、最终目的一致性。
职工奖励和行政处分的种类:
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作用:
1、保证劳动生产正常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
3、严格科学管理,完善企业各种经济责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工会的权利和职责:
权利有: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职责有:
1、教育职工的职责;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
3、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
1、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帮助消除阻力;
2、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1、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2、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进行;
3、增强企业活力。
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仲裁:
由国家授权的专门仲裁机关,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受理;
2、审理;
3、结案。
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作用:
1、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
2、通过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进行《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的机构: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
2、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3、工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监督。
监督执行劳动法的意义:
1、保证劳动法贯彻执行;
2、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3、增强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法制观念;
4、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是指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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