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会财务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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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会财务处理办法
【法规名称】 渔会财务处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渔会财务处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渔会法第五十一条之二订定。
第2条
渔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
第3条
渔会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第4条
会计期间内所耗支出应以所获得之收入为适当之配合。
第5条
会计方法之采用,于各会计期间均应一致,如有变更应说明并分析其差异金额。
第6条
渔会会计报告除依本办法统一规定外,其对内会计报告由各该渔会视其事业实际需要编报之。
第7条
会计报告按渔会各类事业会计分别独立之规定应为部门别及综合之编造。
第8条
会计报告应根据会计纪录核实编造,并正确表示财务状况及事业损益或经费所入所出过程。
第9条
会计报告分左列二类:
一静态会计报告:
表示一定期日之财务状况。
二动态会计报告:
表示一定期间之财务变动及营运经过情形。
前项静态及动态会计报告遇有比较之必要时应分别分析比较。
第10条
静态会计报告按其事实需要分别编造左列各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现金给存及行库存透日报表。
三证券结存表。
四票据结存表。
五存货盘存表。
六原物料盘存表。
七在产品盘存表。
八固定资产明细表。
九其他资产负债各科目明细表。
第11条
动态会计报告按其事实需要分别编造左列各表:
一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算表。
二各项收入及所入明细表。
三各项支出及所出明细表。
四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
五盈亏拨补表。
第12条
会计报告之编造规定如左:
一日报:
(一)现金结存及行库存透日报表。
(根据现金日记簿及行库存透明细纪录编造)
(二)库存现金表(供信用部门专用)。
(三)日计表(各事业部门应按日编造)。
二月报:
(一)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算表。
三年报(决算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损益及经费所入所出计算表。
(三)固定资产明细表。
(四)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
(五)证券结存表。
(六)票据结存表。
(七)存货盘存表。
(八)原物料盘存表。
(九)在产品盘存表。
(一○)其他资产负债各科目明细表。
(一一)各项收入及所入明细表。
(一二)各项支出及所出明细表。
(一三)盈亏拨补表(根据各类事业之盈余或亏损依照渔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
第13条
会计报告编造期限规定如左:
一日报:
除金融事业部门应于当日编造外,其余于次日上午编造完竣。
二月报:
于次月五日前编造完竣。
三年报:
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编造完竣。
年报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通过后七日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并送上级渔会参考。
第14条
会计报告应由总干事及主办会计人员签章。
其为各类事业者并应由各该事业主管、主办人员及会计人员签章。
第15条
会计报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未根据帐簿编制者。
二内容与帐簿所载不符者。
三未依规定程式编制或内容显有错误者。
四缮写计算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五未经规定人员签章者。
六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
第16条
渔会会计科目分类如左:
一资产、负债、净值类:
适用于各类事业。
二事业损益类:
适用于经济事业、金融事业。
三经费所入所出类:
适用于服务事业。
第17条
渔会会计科目采二级分类三级编号,其三级编号第一级为“大类”,第二级为“中类”,第三级为“总分类帐会计科目”。
前项三级编号之科目与用人费用明细子目之分类编号及名称,非依程序核定不得任意变更。
但为业务扩充需要,得专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增设之。
第18条
会计科目名称统一规定如左:
一资产、负债、净值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一。
二经济事业收入及支出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二。
三金融事业收入及支出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三。
四服务事业所入及所出之总分类帐会计科目如附表四。
五事业损益类费用支出明细分类帐会计子目如附表五。
六经费所入所出类所出之明细分类帐会计子目如附表六,细目如附表七。
七资产负债类之明细分类帐会计子目、细目,如附表八。
第19条
(删除)
第20条
会计簿籍分左列三类:
一序时帐簿:
以事项发生之时序为主而纪录之帐簿。
二分类帐簿:
以事项归属之会计科目为主而纪录之帐簿。
三备查簿:
为处理事务便于查考需要而为记录之簿籍,属于备忘登记性质,纪录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所未能详载之事项。
第21条
(删除)
第22条
(删除)
第23条
(删除)
第24条
(删除)
第25条
总分类帐簿采用订本式,其他各种帐簿得采用订本式、活页卡或卡片式。
订本式帐簿应顺序编列页数,不得撕毁,启用时:
一帐页之前,须贴印“启用帐簿日期表”填明渔会名称、帐簿名称及册数、帐簿总页数、启用日期等项,并由主管人员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盖章。
二帐页之后,须贴印“经管本帐簿人员一览表”由经管帐簿人员签名或盖章。
遇有人员更调时,应由原经管人员及接管人员分别注明交出或接管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活页帐簿开始记载时:
一每页应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盖章。
二每户所用之帐页,应各编页数目为起讫。
三活页帐簿之簿壳面页,应粘贴该帐簿名称及渔会名称,并附“启用帐簿日期表”,“经管本帐簿人员一览表”。
卡片帐得不用帐夹,但须装箱保管。
其处理方法与活页帐同。
年度结束应将用讫帐卡装订成册及电脑存媒体送交各部门会计人员管理。
第26条
(删除)
第27条
会计帐簿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日记簿及明细分类帐之登记未经根据合于规定之记帐凭证者。
二总分类帐之过入未经根据合于规定之记帐凭证或科目日结单者。
三帐簿记载之内容与记帐凭证或日计(报)表,科目日结单不符者。
四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者。
五其他与规定不合者。
第28条
渔会会计凭证分左列二类:
一原始凭证:
证明事项之经过,而为造具记帐凭证所根据之凭证。
二记帐凭证:
证明处理会计事项人员之责任,而为记帐所根据之凭证。
第29条
原始凭证分左列各种:
一现金、票据及证券之收付移转单据。
二用人费用支给之表单收据。
三各项费用开支及购置财物、货品之发票收据及证明凭单。
四财物请领、供给、移转、处置及保管之有关凭证。
五买卖、借贷及承揽等契约之有关凭据。
六财物处分及毁损或灭失之有关凭据。
七折旧、呆帐、摊提及摊销之有关计算表据。
八各项放款及其偿还之有关凭据。
九各项存款及其提款之有关凭据。
一○成本计算之凭据。
一一盈亏处理之书据。
一二法案、决议、命令、批示及其他可资证明各项会计事项发生经过之有关凭据。
一三其他书表凭证单据。
前项各种凭证之附属书类视为各该凭证之一部。
原始凭证之格式内容,已有规定者应依其规定,习惯上有一定程式者应依习惯程式,其余得视事实需要自行设计,如能代替记帐凭证者应具备记帐凭证之形式要件规定。
第30条
记帐凭证分为左列各种:
一现金收入传票。
二现金支出传票。
三转帐收入传票。
四转帐支出传票。
前项各种记帐凭证以颜色区分之,并应依科目别汇总编制科目日结单凭以过入总分类帐。
第一项传票于经济、服务事业部门得依实际需要采用复式传票。
第31条
各种传票应记载之事项如左:
一年月日。
二会计科目。
三摘要。
四金额。
五有关原始凭证种类、张数、号数及日期。
六传票号码。
七其他备查要点。
第32条
各种传票非经左列各款人员签章不生效力;但实际上无该款人员者从缺。
一总干事或其授权人。
二主办会计人员或其授权人。
三单位主管人员及单位会计人员或主办人员。
四关系现金、存放款、票据及证券出纳、保管、移转事项之主办出纳人员。
五关系财物增减、保管、移转事项之主办业务人员。
六制票人员。
七登记人员。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人员已于原始凭证上为负责之表示者传票上得不签章。
第33条
原始凭证之格式合于记帐凭证之需要得代替记帐凭证,各种传票应依科目别汇总编制科目日结单,凭以过入总分类帐。
第34条
原始凭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编制记帐凭证:
一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二支出性质或其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三收支显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四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五形式未具备或手续不全者。
六其他与规定不合者。
整理结算及决算转列帐目事项得迳制记帐凭证,并应附具计算书表。
第35条
记帐凭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据以记帐:
一根据不合规定之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者。
二记帐凭证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三规定应记载事项未具备或记载简略不能表达会计事项之真实情事者。
四会计科目与事项内容性质不合者。
五记载缮写计算错误未经依规定更正者。
六未经规定人员签章者。
七其他与规定不合者。
第36条
渔会预算依各类事业会计分别独立之规定分类如左:
一经济事业预算。
二金融事业预算。
三服务事业预算。
前项分类预算应综合编列。
第37条
渔会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依据渔会法第二章所定任务,由各单位分别编订事业计划及概算。
第38条
理事会审定之预算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并报经主管机关备查后为法定预算。
第39条
渔会各单位应于每年十月分别拟订下年度事业计划及损益收支,经费所入所出概算,经总干事就整体需要作适当调配后交由会计部门于每年十一月汇编,并由总干事于每年十二月提请理事会审查后提会员(代表)大会议决。
第40条
理理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对预算应核实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如有修正应按会计科目详列修正数额及其理由。
前项审议修正时应由总干事及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41条
法定预算应按事业计划进度编制月份分配预算切实执行。
第42条
(删除)
第43条
渔会会议费用及综合管理费用按上年度收益比率分别编入经济及金融事业预算。
第44条
政府机关、辅导机关及上级渔会依专案计划补助之经费应依其核定之实施计划或契约之指定用途办理。
第45条
各类事业单位预算分别独立,不得相互流用。
第46条
为扩充事业有增加支出之必要而非流用所能容纳时,得提出追加预算,每年度以一次为限。
依照规定应调整员额及增加用人费时,得免办追加支出预算,于年度决算时详加说明。
第47条
遇重大事故致预算未能如期完成法定程序时,应依上年度法定预算报经主管机关核定后执行之。
第48条
渔会决算依各类事业会计分别独立之规定分类如左:
一经济事业决算。
二金融事业决算。
三服务事业决算。
前项分类决算应综合编列总决算。
第49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依其事业计划及其经营实绩,法定预算,分别编列决算之事业报告。
第50条
渔会各单位编列之年度工作报告资料及会计部门之决算资料称决算书,经理事会提出监事会监察之决算称决算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并报经主管机关备查之决算称法定决算。
第51条
各类决算应分别与法定预算比较,其差异达百分之十以上者应在决算报告书中详加分析并说明其原因。
第52条
渔会总决算应备书表如左:
一各类事业报告。
二年度决算会计报告。
三有关决算补充说明之各项资料。
第53条
决算数字应依据帐簿所载编制,如有虚伪情事有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致使渔会遭受损害时,并应负赔偿责任。
第54条
渔会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分别编造各该事业上年度事业报告,由会计部门据以汇编决算书,经总干事核定报请理事会通过送监事会监察后提会员(代表)大会议决。
第55条
事业支出应依经营效能比率增减之,实际收入较预算收入增加时其支出得比率增加,实际收入较预算收入减少时,其支出应比率减少,以其增减比率为经营绩效考核之依据,经费所入较预算所入增减时,其相关所出亦得比率增减,前两项增减得免办理追加减预算,于年度决算时详加说明。
第56条
监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算时总干事及有关人员应列席说明,如有修正应按会计科目详列修正数额及其理由。
第57条
经济事业、金融事业年度决算盈余于弥补各该事业部门累积亏损及提拨各该部门事业公积后,余应拨充为渔会总盈余;各事业部门拨充渔会总盈余于弥补其他事业部门之亏损后,余依渔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比率分配之,并在各部门设帐处理。
第58条
(删除)
第59条
渔会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其净值及长期借款之总额。
但设有信用部之渔会,其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渔会之净值。
第60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管理系指财产之登记、增置、减少、处分及保管运用等有关处理程序事项。
第61条
渔会财产之处分应提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准;但非房地产之零星财产处分,其价值在政府规定查核金额十分之一以下者得由理事会审定,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议决追认。
第62条
渔会增置房地产及汽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63条
渔会购置、营缮或处分财产,其价值达政府规定之查核金额十分之一以上者以公开招标为原则,其公开招标、比价、议价及监验由监事会监察之。
公开招标、比价、议价之结果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但购置、营缮采行议价者应以具有左列无法公开招标或比价情形之一为限:
一、营缮工程或定制财物所需之特殊设备在同一地区仅有一家者。
二、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经登报招标两次仅有一家参加者。
三、购置财物无完全相同之程式可资比较者。
四、购置房地产者。
五、其他确因特殊理由必须以议价方式办理者。
前项议价,营缮、购置应参酌市价及成本计算之,处分财产应参酌市价及财产帐面净值计算之。
第64条
经费所入所出会计类增置之财产,应以经费所出会计科目之购置费子目列帐,其为渔会自筹经费者列入资产公积科目,其为承受或补助经费者列入捐赠公积科目,并以同等金额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65条
渔会处分财产所得之价款,如超过帐面净值及处分财产各项费用之合计数,服务事业部门其余额应列入资产公积;如低于前项合计数,其差额则列入资产公积冲减;如资产公积无余额时,以当年度其他所出科目列帐。
经济、金融事业部门,其余额应列入当年度杂项收入,并于次年分配盈余时,将该余额自决算盈亏转列资产公积,不得并同其他盈余予以分配,处分财产所得价款如低于前项合计数,其差额则列入当年度之杂项支出。
第66条
财产管理由会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检查、建卡、保管、养护、修缮、处分、移转、调配运用、保险、核缴捐税、产权维护等事项。
前项之管理,必要时由会务部门委讬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第67条
财产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如有捐毁或灭失,除经查明确属不可抗力及自然损耗者外,其因保管疏忽致损毁或灭失者保管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第68条
财产应一律分类编号,并粘订标签或设定显明标志。
第69条
财产之盘存采永续盘存制。
由会务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定期实施盘点核对,每年实施盘点核对不得少于一次。
第70条
财产之折旧除经费所入所出会计类之固定资产外应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办理;但信用部门财产之折旧应按月计提。
第71条
财产遇有损毁或灭失时应由会务部门签报总干事提经理事会审定及监事会查验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始得报损转帐。
第72条
财务检核分类如左:
一监事会之财务监察。
二上级渔会之财务稽核。
三主管机关之财务监督。
财务检核分定期财务检核及临时财务检核。
第73条
监事会于定期举行监事会时依规定之职权执行定期财务监察。
必要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举行临时监事会执行临时财务监察。
第74条
上级渔会对下级渔会之定期财务稽核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视业务需要执行临时财务稽核。
第75条
(删除)
第76条
主管机关之定期财务监督由主管机关邀请有关机关及上级渔会每年举办一,必要时得举行临时财务监督。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因紧急需要执行财务监督时应通知主管机关派员会同办理。
第77条
财务检核之范围如左: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
三会计报告。
四预算执行。
五财务结构及经营绩效。
六会计处理程序。
七各项资产、负债及净值评核。
八现金收支处理及库存。
九财务收支处理及盘存。
一○有关财务之会务及业务事项。
一一上年度或上次检核结果提示加强或改进之执行。
一二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78条
财务检核人员执行工作时,对于受检核单位与所负使命及检核结果在未公布前对外守密,如发现应行纠正改善事项,应随即会同受检核渔会总干事及有关人员检讨改进,其情节重大或认事实急要者,应先采取必要措施,并报请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第79条
财务检核人员执行任务时,受检核渔会应予以工作上之配合。
第80条
财务检核人员应提出报告书,并依左列规定编造:
一监事会财务监察报告书除送理事会参办,并提报会员(代表)大会。
二上级渔会财务稽核报告书,分送受检核渔会及其主管机关。
三主管机关财务监督报告书分送上级主管机关、受检核渔会以及上级渔会。
第81条
财务检核结果应追踪考核,受检核渔会应将检核之指示或纠正、改善事项之执行情形,提报理事会并函报主管机关及上级渔会。
第82条
财务会计之计算以新台币元为记帐单位,小数至分位为止,厘位四舍五入,其以外币计算者应折合新台币为记帐单位。
第83条
各项专户存储基金及其孳息,除退休资遣抚恤金之动支依渔会人事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非按其指定特种用途提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不得动支。
第84条
(删除)
第85条
渔会举办各种事业向会员筹集之事业资金,以事业资金科目处理,并以其举办事业之项目为动支范围。
第86条
非根据真实之合法原始凭证不得造具记帐凭证,非根据合法之记帐凭证不得记帐;但整理结算及结算后转列帐目等事项无原始凭证者不在此限。
第87条
渔会加工、制造、冷藏、冷冻各工厂得视其事业繁简设置成本记录、成本记录之原料、人工及费用应为详尽之记录及详密之计算,分别编造明细报告表,并比较分析其增减原因。
第88条
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及各项债权债务已发生而未登记者与备抵呆帐、备抵折旧、各项摊销及各项盘存均应按年分别整理记录。
信用部门并应每月计算损益一次。
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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