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管理92讲第78讲纳税管理4.docx
- 文档编号:3560451
- 上传时间:2022-11-2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61KB
中级财务管理92讲第78讲纳税管理4.docx
《中级财务管理92讲第78讲纳税管理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财务管理92讲第78讲纳税管理4.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级财务管理92讲第78讲纳税管理4
五、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企业通过投资活动和营运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弥补了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便形成了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此进入了企业利润分配环节,利润分配纳税管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所得税纳税管理和股利分配纳税管理。
(一)所得税纳税管理
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就是正确把握亏损弥补期限。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亏损是指税法上的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
(二)股利分配纳税管理
1.基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和资本利得收益的纳税负担不同。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个人不是获取现金或股票股利,而是通过股票交易获得投资收益,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即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2.基于法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这里的法人股东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制企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收益所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享受免税收入待遇,而不论该投资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而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知,如果被投资企业进行股利分配,则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被投资企业不进行股利分配,投资企业直接以转让股权方式取得投资收益,则会导致原本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转化成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进行股利分配有利于投资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基于法人股东考虑,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可以帮助股东减少纳税负担,增加股东报酬,为了维持与股东的良好关系,保障股东利益,在企业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进行股利分配。
六、企业重组纳税管理
企业重组的纳税管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通过重组事项,长期降低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重组是减少企业纳税义务的手段。
例如,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可能会获得流转税税负的降低。
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需要对重组对象进行筹划。
另一方面,减少企业重组环节的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重组规定了两类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强调重组交易中的增加值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免于确认所得,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环节的所得税支出。
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部分抵扣相关企业的亏损,从中获得抵税收益。
因此,在进行重组时,应该尽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1.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
①并购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②并购亏损的企业。
如果企业并购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并企业可以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获得抵税收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因此,在综合考虑了其他条件之后,企业应该选择亏损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在亏损企业中,应该优先考虑亏损额接近于法定最高亏损弥补额的企业。
③并购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
2.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对应的税务处理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为企业并购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常见的并购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在支付时,可以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方式或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1)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对并购公司而言,与现金支付相比,股权支付不会给企业带来融资压力,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股权支付是对企业合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使用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合并环节的纳税义务,获得抵税收益。
(2)非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是指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对合并企业而言,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采用非股权支付方式,就要考虑到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这样势必会增加收购成本。
【教材例9-15】A公司拟吸收合并B公司,除了一项无形资产外,B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都与公允价值一致,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并且没有规定使用年限。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为150万元,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国债利率为5.32%,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A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方式,该合并事项已经满足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如果选择股权支付,则可以对该合并业务采用特殊性处理的方法。
要求计算并分析A公司应该采用那种支付方式?
(1)如果企业采用非股权支付方式,则使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确认合并所得=1000-0=1000(万元)
由于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企业弥补,故:
合并事项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1000×25%=25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采用直线法,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得小于10年。
在接下来的10年中,企业无形资产每年可以摊销抵税100×25%=25(万元),10年期间,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该项无形资产带来的抵税收益为250万元,相当于在并购年份无偿借出一笔金额为250万元的贷款,然后分10年等额收回,无疑会损害企业价值。
(2)如果企业采用股权支付方式,则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由于全部采用股权支付形式,不需要确认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的差额。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以由A公司弥补的亏损=2000×5.32%=106.4(万元)
弥补亏损可节约的税收=106.4×25%=26.6(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A公司应该采取股权支付方式。
实际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中,应该尽可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分立方式的选择
企业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可以通过新设分立,把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使之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更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或通过分立,使某些新设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
(2)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通过存续分立,可以将企业某个特定部分分立出去,获得流转税的税收利益。
例如,消费税的课征只选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企业可将原来的销售部门分立为一个新的销售公司,在出售消费品给销售公司时,适当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应当参照社会平均销售价格),从而降低消费税负担,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出售,有利于整体税负的节约。
此外,将销售部分分立为一个子公司,还可以增加产品在企业集团内部的销售环节,从而扩大母公司的销售收入,增加可在税列支的费用数额(如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教材例9-16】M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粮食白酒,其生产的白酒,主要通过批发商销往全国各地,企业销售给批发商的白酒不含税价格为每箱2400元。
近几年来,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很多消费者直接到M公司购买白酒,平均每年由M公司的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的白酒大约有25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销售价格为2600元/箱。
M公司的总经理认为,可以将M公司的经销部门分立出来,注册成为一个销售公司,M公司按照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负责对消费者的直接销售,请计算并分析该方案是否可行。
(不考虑成立销售公司的费用,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
企业内部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的应交消费税为:
2600×2500×20%+12×2500×0.5=1315000(元)
销售给销售公司时应交消费税为:
2400×2500×20%+12×2500×0.5=1215000(元)
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成为销售公司之后,平均每年可以节约100000元的消费税,故该方案可行。
2.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是对企业分立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必要条件。
财税[2009]59号文件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使用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不但可以相对减少分立环节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且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可以获得抵税收益。
因此,分立企业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争取达到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七、纳税筹划典型案例解析(熟练掌握)
(一)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解析
增值税实施多环节课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构成了企业税收负担的主要内容,在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差异,企业在纳税人身份选择上存在筹划空间;增值税在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内容及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差异,都会造成企业税负的差异,从而提供不同程度的筹划空间。
【教材例9-17】甲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6%的增值税率。
该公司下设了三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
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
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
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
假定该公司2018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300万元,其中,零售商场为450万元,供电器材加工厂为450万元,工程安装施工队为400万元,包括250万元的设备及材料价款和150万元的安装工时费。
假定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由于上述三个业务经营部门未进行独立核算,收入均按照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08万元(1300×16%-100)。
(1)如果公司将这三个业务经营部门进行独立核算,使每一个部门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此时,三个业务经营部门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13.5万元(450×3%)、13.5万元(450×3%)和12万元(400×3%),合计39万元。
与单独核算前108万元相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省税款69万元(108-39)。
(2)如果该公司在2018年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只能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
如果将这三个业务经营部门进行独立核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10%的增值税,相比原有16%的增值税税率,可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独立核算前,该公司按照混合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08万元(1300×16%-100),税负率为8.31%(108÷1300×100%)。
独立核算后,工程安装施工队可以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150万元开票收款,并按10%税率征税。
设备及材料价款250万元,则由其他两个经营部门缴纳增值税。
此时,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99万元(1150×16%+150×10%-100),税负率为7.62%(99÷1300×100%)。
由此可见,这样筹划后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由8.31%降到7.62%。
(3)目前工程安装施工队应纳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包括250万元的设备及材料价款和150万元的安装工时费,此时,以设备及材料的销售收入为主,应按照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变,但内部业务调整后以安装工时收入为主,即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包括250万元的安装工时费和150万元的设备及材料价款,此时以安装工时收入为主,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销售收入为主增值税的销项税额=400×16%=64(万元)
以安装工时收入为主增值税的销项税额=400×10%=40(万元)
两者相比,以销售收入为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以安装工时收入为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多24万元,因此,对于该公司的工程安装施工队来说,以此可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来看看可以进行哪些税务筹划工作。
【教材例9-18】某电子元器件生产商A公司生产的一种电子器件,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市场同质化较高。
A公司计划开发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并应用于A公司生产的电子器件,以增强公司竞争力。
预计改良后的产品售价为130元/只(不含增值税),高于行业30%,年销售量100万只。
财务部门的单位成本核算结果为:
元器件生产原料购进成本4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成本20元,销售费用10元。
不考虑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本地一家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也拥有相似的软件,A公司也在考虑是否要以现金收购C公司。
C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万元,公允价值5000万元。
我们可以设计如下纳税筹划方案:
第一阶段,A公司向C公司股东发行价值5000万股份收购其100%股权。
这满足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收购时C公司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C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也为800万元。
而如果以现金收购,则C公司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5000-800)×25%=1050(万元)。
可见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企业合并方式可以节税1050万元。
第二阶段,在确认C公司满足《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条件后,集团将未安装软件的半成品销售给C公司,暂不考虑此过程中的销售费用。
经税务部门认定公平交易价格为70元/只,C公司安装软件并进行最后装配,售价为130元/只,并发生销售费用10元/只。
比较前后纳税方案的税负情况:
(1)集团生产并直接销售。
增值税=(130-40)×16%×100=14.4×100=144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0×(7%+3%)=144(万元)
所得税=(130-40-20-10-1.44)×25%×100=1464(万元)
(2)集团生产半成品并出售给子公司。
集团涉税:
增值税=(70-40)×16%×100=4.8×100=48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0×(7%+3%)=48(万元)
所得税=(70-40-20-0.48)×25%×100=238(万元)
C公司涉税:
增值税=(130-70)×16%×100=9.6×100=96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60×(7%+3%)=96(万元)
所得税=(130-70-10-0.96)×15%×100=735.6(万元)
方案前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保持不变,但所得税下降(1464-238-735.6)=490.4(万元)。
【教材例9-19】A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将银行存款1200万元投资于非上市乙公司,持股比例为60%。
乙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其间一直保留盈余未进行分配。
2018年1月,A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1800万元。
转让过程中涉及税费为18万元。
请为A公司设计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A公司直接转让股权,则转让收益为1800-1200-18=582(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582×25%=145.5(万元)。
如果A公司作为股东要求乙公司先分配利润,然后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乙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30万元,A公司可获得258万元的股息,且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利分配后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542万元,转让过程中涉及税费为15万元,转让收益为1542-1200-15=327(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7×25%=81.75(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A公司可以多获得净利润=145.5-81.75+(18-15)=66.75(万元)。
【例题·单选题】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下列纳税筹划方法中,能够导致递延纳税的是( )。
(2017年第Ⅱ套)
A.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
B.费用在母子公司之间合理分劈法
C.转让定价筹划法
D.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法
【答案】A
【解析】利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递延纳税筹划主要包括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所以选项A正确。
【例题·多选题】纳税筹划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包括( )。
(2016年改编)
A.税收扣除政策
B.减税政策
C.免税政策
D.退税政策
【答案】ABCD
【解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以下几个优惠要素:
免税政策、减税政策、退税政策、税收扣除政策、税率差异、分劈技术和税收抵免。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根据税法规定,可按该项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这一比例是( )。
A.200%
B.150%
C.100%
D.50%
【答案】B
【解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题·判断题】企业可以通过将部分产品成本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 )
【答案】×
【解析】企业税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先行性原则。
企业通过将部分产品成本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违背了合法性原则。
【例题·多选题】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国债利息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B.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C.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D.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AB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而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以下销售方式中可能起到延缓纳税作用的有( )。
A.托收承付
B.委托代销
C.分期收款
D.委托收款
【答案】BC
【解析】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销、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等收到代销清单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时再开具发票,承担纳税义务,就可以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赊销货物,防止垫付税款。
【例题·判断题】税务管理的先行性原则是指企业在报税前应对企业账目进行合理调整,尽可能减少纳税,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 )
【答案】×
【解析】纳税筹划的先行性原则,是指筹划策略的实施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及相关法规对各种经济事项的纳税义务进行合理预测,从中选择有利的筹划策略。
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要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营运和分配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级 财务管理 92 78 纳税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