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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2)任务: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
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
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
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
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
《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
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6)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实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
根据新《刑法》可分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2)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职权、职务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种类有: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第四节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
(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
(1)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
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等等。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
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
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
(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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