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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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总结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①国际经济条约:
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内立法:
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
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
公平互利原则:
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二、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我国在有关法人国籍确定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依法人住所地和法人登记(注册)地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
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
①缔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②签订有关的国际经济合同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①国家既可以具有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行为又可以具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
②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或平等主体身份)和主权者身份两重性;③国家通过它的机关或机构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其自己的
名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由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④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原则,其主要内容为:
①司法管辖豁免;②诉讼程序豁免;③强制执行豁免。
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放弃豁免权。
四、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章程,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五、跨国公司
1、概念:
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
2、特点★:
生产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3、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
母公司具有基地国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一般认为其是国内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
4、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母国,东道国与母国之间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
六、国际经济组织
(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1、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世界银行(WB)(3)世界贸易组织(WTO)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1)欧盟(EU)
(2)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3)亚太经合组织(APEC)(4)安第斯条约组织(CAN)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买卖1、概念:
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具体是指一国当事人与另一国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物资进出口活动,一方支付金钱给对方,以获取对货物的所有权。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A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主要是贸易术语)B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U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国际贸易术语
1、含义:
是用三个英语简写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负担、手续的承办和风险承担的责任划分。
2、作用:
简化交易磋商内容,缩短时间和节省交易费用
贸易术语,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E组:
EXW: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较适用国内交易。
F组:
卖方责任:
(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
(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
FAS:
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
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卖方责任:
1、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必须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责任:
1、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2、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3、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订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4、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于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未能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的通知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5、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FCA:
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C组:
卖方责任:
1、自费办理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费,CIF与CIP情况下办保险费。
2、CFR、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与费用。
CPT、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与费用。
3、办理出口及结关手续。
4、提供有关的单证或电子单证。
CFR:
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卖方责任:
1、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
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政变险。
3、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买方责任:
1.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2.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3.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CIF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
CIP: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PT:
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
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D组:
卖方的责任:
1、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
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
3、在DDP术语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DAT: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卖方还须负责提供单据:
1、商业发票;2、正式出口文件;3、提单或一般运送单据;4、协助买方取得输入货物而须由发货国签发的文件。
买方负责:
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
DAP:
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
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买方负责:
待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其一切风险及费用。
DDP:
完税后交货。
DDP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负责:
仅须负责将货物自送达之运输工具上卸下。
DAT和DAP卖方都不负责进口清关,而只负责出口清关,DAT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DAP不包括目的港卸货费用。
DDP术语卖方负责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
3、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
EXW、FCA、CPT、CIP、DAT、DAP、DDP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三、象征性交货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①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②卖方履行交单义务。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卖方提供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运达目的地,买方仍可拒绝付款。
③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如果货物运达目的地时,不符合要求,即使买方已经付款,仍可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
是国际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
特征: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境内。
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且有特定的范围。
3、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具有复杂性。
4、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须是缔约国。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提供劳力和服务的义务占卖方义务的50%以上)。
(四)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力。
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六)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六、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1、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1)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a.要约写明接受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3、要约终止的情况:
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受要约人时(即早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C.未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未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二)、承诺:
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1、生效时间:
承诺于其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承诺通知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或者(在未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而对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接受,除非交易情况表明应另当别论。
如果受要约人并非以通知的形式表示其对要约的同意,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此种表示,则该行为亦须在上述期限内做出。
2、承诺与反要约:
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实质变更),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
如果被要约人虽然在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不影响承诺的成立;不过,这以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为限。
(非实质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3、承诺时间的确定:
(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
(2)如果信件上未标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在要约人通过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起算。
4、逾期的承诺:
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
(1)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后送达要约人的;
(2)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送达要约人的。
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
如果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那么,该逾期承诺即具有承诺的效力,并相应地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
确定逾期承诺效力的决定权仍在要约人。
5、承诺的撤回:
(1)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后,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2)承诺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须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七、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了解)
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2、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移交货物的所有权;4、对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担保义务;5、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2、收取货物
交货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
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八、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了解)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2、对货物进行修理、补救;交付替代物;3、减少价金;4、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的性质是终止合同关系,因此宣告方不得采取任何与此相矛盾的其他救济方式);5、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九、根本违约
1、定义: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与合同不符、部分交货买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收取货物十、先期违约
定义★:
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可以是违约方明确的表示,也可以从其行为中判断出来。
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
当另一方当事人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
2、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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