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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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CX-ZY-17-002
长信工业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制度
A/0版
受控状态:
编制人:
吴硕明
审核人:
苏海庆
批准人:
常元光
2016-7-3批准2016-7-10实施
长信工业有限公司环保处发布
更改状态表
版本号
修改号
修改条款
修改页码
批准人
实施日期
A版
0
发布
-
常元光
2016-7-10
环保处作业文件
环境管理制度
CX-ZY-17-002
第一章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掌握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烧结厂、球团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现有环保设施(包括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附属设施)。
3、职责
3.1各使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及启、停机申报工作。
3.2环保处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跟踪检查及启、停机申报的审批、跟踪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保护设备的启、停机管理
4.1.1结合生产设备检修,环保设备需要停机的,需在停机前六小时,向环保处提交申请。
4.1.2因突发事故导致环保设备停机的,需在停机后1小时内向环保处提交申请报告。
夜间因突发事故停机的,需在次日早8点前向环保处提交申请报告。
4.1.3环保设备检修后投运的,需在启动前1小时内向环保处提交申请报告。
夜间启机,需在次日早8点前向环保处提交报告。
4.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用环保设备,设备启动和停机必须经环保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4.1.5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启、停机申请,一经发现,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环保员连带处罚20%。
4.1.6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停机时间<2小时、2——6小时、6小时以上,分别处罚1000元、3000元、5000元,并立即恢复运行,若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加倍处罚。
4.2环保设施定期检查
4.2.1各单位环保员联系总公司设备处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检查,并建立环保设施运行检查管理台账。
4.2.2各单位环保员每半月(15日、30日前)组织对本厂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表。
4.2.3检查内容包括:
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机械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完备等情况。
4.2.4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安排处理的,要立即整改;需要停机检修处理的,书面报告至环保处,待检修结束后进行现场确认是否整改完毕。
4.2.5总公司设备处与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4.2.6考核
4.2.6.1每月未按时组织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的,处罚责任单位环保员20元罚款/次。
4.2.6.2检查表没有签字确认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4.2.6.3因检查不到位,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故障停机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1000元,罚款连带单位环保员20%,责任人10%。
4.3环保设备的日常管理
4.3.1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对润动部位、回转部位、传动部位、与原材料接触部位、荷重支撑部位、受介质腐蚀部位进行点检,并建立健全设备点检记录,认真填写,环保员不定期对点检记录进行检查,并在记录空白位置签字。
4.3.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设备润滑制度,做到设备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设备润滑记录。
认真填写,环保员不定期对点检记录进行检查,并在记录空白位置签字。
4.3.3环保设备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岗位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环保设备性能及正常运行参数,当发现异常时,立即上报当班领导,并叫修处理并填写叫修记录,叫修记录应包括叫修时间、叫修人、设备异常表述、机修人员答复及机修人员到达时间、处置结果等内容。
设备异常情况由当班领导逐级上报各相关管理部门。
4.3.4考核
4.3.4.1因设备点检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建立点检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连带环保员20%。
4.3.4.2因设备润滑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建立润滑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连带环保员20%。
4.3.4.3岗位人员因为对设备不熟悉,未按要求填写叫修记录,每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连带环保员20%;因叫修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4附则
此制度仅限于环保设备的管理,如与其他设备管理制度相冲突,以此制度为准。
第二章废油管理制度
1、废油产生单位的废油管理台账实行环保员负责制,废油贮存单位的管理台账实行保管员负责制,总公司环保处负责监督管理。
2、各单位产生的废油必须上交到中心库统一保管。
各废油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废油产生台账。
3、中心库必须建立废油贮存台账,废油存放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牌、标识牌。
4、废油贮存单位、产生单位应加强油品管理,杜绝油品渗漏、泄漏,做到防火、防盗、防泄露、防渗漏、抛洒。
5、中心库贮存的废油桶应摆放整齐,盖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废油桶不得倒放,地面不得有油品污染现象。
第三章固体废物管理
1总则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
2.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信工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长信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建设提供服务的单位。
4职责
4.1长信工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防治工作实行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两级管理。
4.2环保处对公司固体废物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该工作的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
4.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要按照公司的安排、计划,具体负责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4.5为公司生产、建设服务的单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由本单位落实,业主单位监督管理。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5.1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经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经审核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
5.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管理部门和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进行固体废物备案登记,应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提供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备案登记后,原登记事项发生明显改变的必须及时变更备案登记。
5.4转移固体废物到非公司所在地区贮存、处置的,应到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5.5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目录及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审查许可及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6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6.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6.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其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和流向建立相应的台帐。
6.3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6.4禁止向江河、湖泊、海洋、渠道、水库及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6.5除尘灰、转炉钢渣、高炉渣、粉煤灰、含铁尘泥、氧化铁皮、废油、废酸等应变废为宝,充分综合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贮存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6.6固体废物的运输应当采取防止飞扬、散逸、溢漏等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运输除尘灰等易产生扬尘废物的要确保运输车辆有效密闭。
运输杂土、垃圾等废物必须覆盖严密或采取加湿等措施。
运送含水量高的泥渣时,必须采取防溢漏措施。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并应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6.7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审批。
6.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停止生产时,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并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6.9雇用他人运输、处理、加工固体废物或将固体废物转给外单位加工、处理、利用时,废物产生单位与委托处理单位应签订环保协议,对污染控制工作明确管理责任。
7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7.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公司环保处备案。
在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7.2各单位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渣、废油、废液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溶洞、裂隙、排水管道倾倒、贮存、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严禁将工业危废物排入水体或在土壤中填埋。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排入环境。
7.3产生废酸液、废碱液、废油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台帐。
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
含氰化物、挥发酚等可溶性有毒废物及其包装容器等应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进行收集、运输和贮存。
7.4对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废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对上述标志负有保护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环保处备案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公司环保处备案,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7.5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处理的经营活动,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处理。
7.6各单位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处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
7.7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运输有害废液时,运送容器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7.8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8.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司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散或堆放。
8.2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3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9、附则
9.1本办法解释权归环保处。
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加说明:
编写:
吴硕明
审核:
苏海庆
批准:
常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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