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统计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统计报表制度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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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统计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统计报表制度精编
(管理统计套表)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统计报表制度
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统计报表制度
(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2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壹、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6
(壹)年报6
1.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年报(362表)6
2.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分类、投资和生产情况年报(363表)8
3.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增加值及财务年报(364表)10
(二)定期报表11
1.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招商情况月报(463表)11
2.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月报(464表)12
3.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运营概况月报(465表)13
四、附录14
壹、总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统计制度,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用以反映北京地区内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1.本制度的执行范围为北京地区内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包括:
商业区、旅游区等)。
统计自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区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招商、生产运营等经济活动情况,未经批准入区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原有的基础设施,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2.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是增强我市经济实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基地。
为此,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统计人员。
统计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考核,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区县统计局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区县内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统计指导工作。
3.为减少基层单位填报负担,请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填报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时主要应从现行各专业报表中加工取得资料,在此基础上做好区内单位统计报表的设计工作,尽量减少基层企事业单位重复填报的工作量。
4.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在报送年报或月报时应编写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结合本区的特点,反映招商、建设及生产运营等各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统计范围
填报单位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壹)年报
362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年报
北京地区经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
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管委会
基层单位报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报区县统计局
国家开发区报市统计局
区县统计局报市统计局
2003年1月15日前
2003年1月20日前
同上
363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分类、投资和生产情年
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4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增加值及财务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003年3月5日前
2003年3月12日前
同上
(二)定期报表
463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招商情况月报
同上
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管委会,入区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报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报区县统计局
区县统计局报市统计局
国家开发区报市统计局
当月28日报开发区管委会
当月底报区县统计局次月2日前报市统计局
464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65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运营概况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调查表式
(壹)、年报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年报
表号:
362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
京统发[2002]130号
执行期限:
2003年3月底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02年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完成
甲
乙
丙
1
区规划总
面积及各
种用地分类
合计
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其它用地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区规划总面积中原有城镇建成区面积
公顷
12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
国家批准征用土地面积合计
其中:
非耕地
实际征用土地面积合计
合计中:
本年征用
合计中:
非耕地
合计中:
可供出让转让
土地开发施工面积合计
其中:
本年新开工
土地开发完工面积合计
其中:
本年完工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续上表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完成
甲
乙
丙
1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签订合同个数合计
签订合同土地面积合计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签订合同金额合计
实际回收资金合计
发放土地使用证个数合计
发放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
个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万元
个
公顷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年末结存可出让转让土地面积合计
公顷
31
自开始至报告期末累计建成区土地面积合计
其中:
工业用地
公顷
公顷
32
33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3年月日
01=02+03+04+05+06+07+08+09+10+11且01≠0;12≤01;13<01;14<13;15≤13;16<15且16>0时15>0;17<15;18<15;19≤15;20<19;21≤19;22<21;23>0时15>0且24>0;24<15;25<24;26<24;27>0时23且24>0;28≤27;29≤23且29>0时23、24>0;30≤24且30>0时23、24>0;31+24=18;32<15;33<32。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分类、投资和生产情况年报
表号:
363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
京统发[2002]130号
执行期限:
2003年3月底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02年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完成
甲
乙
丙
1
自开始
至报告
期末
累计
批准入区企业个数合计
合计中:
高新技术企业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个
个
个
个
01
02
03
04
招
商
项
目
企业个数合计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合计中:
总投资亿元及之上企业
总投资合计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注册资本合计
其中:
三资企业
合同外资金额合计
外商实际投资合计
中方实际入资合计
个
个
个
个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投产(开业)企业个数合计
合计中:
高新技术企业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个
个
个
个
17
18
19
20
续上表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完成
甲
乙
丙
1
自本年
初累计
总产值合计(现价)
合计中:
高新技术企业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总收入合计
其中:
产品销售收入
技术收入
合计中:
高新技术企业
合计中:
工业企业
合计中:
三资企业
合计中:
出口销售收入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合计
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合计
合计中:
高新技术企业
合计中:
工业企业
施工项目个数合计
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合计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合计
其中:
基础设施
新增固定资产合计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合计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合计
建设资金来源合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个
个
万元
万元
万元
平方米
平方米
万元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上报日期:
2003年月日
02≤01;03≤01;04≤01;05≤01;06≤03;07≤04;当05>0时09>0;10≤09;11≤09;12≤09;13≤11;当07>0时14>0;15≤14;当09>0时16>0;17≤01;18≤02;19≤03;20≤04;当17>0时21且25>0;当18>0时22且28>0;当19>0时23且29>0;当20>0时24且30>0;22≤21;23≤21;24≤21;28≤25;29≤25;30≤25;31<25;当17>0时32且34>0;35≤34;当37>0时39且42>0;40<39;当38>0时41>0;43≤42。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增加值及财务年报
表号:
364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
京统发[2002]130号
执行期限:
2003年3月底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02年
计量单位
代码
实际完成
甲
乙
丙
1
增加值合计
第壹产业
第二产业
其中:
工业
第三产业
增加值合计中:
高新技术企业
增加值合计中:
三资企业
利润总额合计
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
盈利企业个数
盈利企业盈利额
盈利企业中:
工业企业盈利额
盈利企业中:
三资企业盈利额
亏损企业个数
亏损企业亏损额
亏损企业中:
工业企业亏损额
亏损企业中:
三资企业亏损额
实缴税金总额
应缴税金总额
应缴税金总额中:
高新技术企业
应缴税金总额中:
工业企业
应缴税金总额中:
三资企业
企业实收资本合计
1.国家资本
2.集体资本
3.法人资本
4.个人资本
5.港、澳、台资本
6.外商资本
年末资产合计
1.流动资产
2.固定资产
3.长期投资
4.无形及递延资产
5.其它资产
年末负债合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个
万元
万元
万元
个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上报日期:
2003年月日
01=02+03+05且01≠0;04≤03:
06≤01;07≤01;08=11+15;12≤11;13≤11;16≤15;20≤19;21≤19;22≤19;23=24+25+26+27+28+29且23≠0;30=31+32+33+34+35且30≠0。
(二)定期报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招商情况月报
表号:
463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
京统发[2002]130号
执行期限:
2003年底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03年月
项目名称
投资
方式
投资者名称
投资
运营范围
累计招商项目个数
(个)
合计
其中:
三资企业
甲
乙
丙
丁
1
2
续表
累计项目总投资
(万元)
累计注册资本
(万元)
累计合同
外资金额
(万美元)
累计外商
实际投资
(万美元)
累计中方
实际人资
(万元)
合计
其中:
三资企业
合计
其中:
三资企业
3
4
5
6
7
8
9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上报日期:
2003年月日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月报
表号:
464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
京统发[2002]130号
执行期限:
2003年底
计量单位:
万元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03年月
建设单位名称
自年初累计
施工项目(个)
自年初累计
完成投资
合计
其中:
本年开工
合计
其中:
基础设施
甲
1
2
3
4
续表
自年初累计
新增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工程自年初累计(平方米)
本年资金
来源合计
施工面积
竣工面积
合计
其中:
住宅
合计
其中:
住宅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上报日期:
2003年月日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企业运营概况月报
表号:
465表
制表机关:
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
京统发[2002]130号
执行期限:
2003年底
计量单位:
万元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2003年月
企业名称
累计投产开业企业
个数(个)
期末实有
从业人员
(人)
自年初累计
总产值(现价)
增加值
合计
其中:
三资企业
合计
其中:
工业
合计
其中:
工业
甲
1
2
3
4
5
6
7
续表
自年初累计
总收入
利润总额
应缴各种
税金总额
实缴各种
税金总额
合计
其中:
产品
销售收入
其中:
其中:
技术收入
其中:
出口销售收入
8
9
10
11
12
13
1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上报日期:
2003年月日
四、附录
指标解释
362表:
北京市各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土地规划、开发及使用情况年报
填报单位名称:
填写科技园区、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名称全称。
(下同)
区规划总面积及各种用地分类(01):
“合计”栏填写政府正式批准的区域总面积,以后各栏按土地规划情况填报。
居住用地(02):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包括:
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1.住宅用地:
指住宅建筑用地。
2.公用服务设施用地:
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3.道路用地:
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4.绿地:
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3):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之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①市属办公用地:
指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②非市属办公用地:
指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
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①商业用地: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运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②金融保险业用地:
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X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X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③贸易咨询用地:
指各种贸易X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④服务业用地:
指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⑤旅馆业用地:
指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⑥市场用地:
指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①新闻出版用地:
指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②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指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③广播电视用地:
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④图书展览用地:
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⑤影剧院用地:
指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⑥游乐用地:
指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4.体育用地: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①体育场馆用地:
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②体育训练用地:
指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①医院用地:
指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②卫生防疫用地:
指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③休疗养用地:
指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①高等院校用地:
指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③成人和业余学校用地:
指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④特殊学校用地:
指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⑤科研设计用地:
指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人相应的用地类别。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指除之上用地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业用地(04):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仓储用地(05):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的堆场用地等。
对外交通用地(06):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
指高速公路、壹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5.机场用地: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07):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
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
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包括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8):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①供水用地:
指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②供电用地:
指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人工业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③供燃气用地:
指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④供热用地:
指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
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①公共交通用地:
指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客渡(陆上部分)用地。
②货运交通用地:
指货运X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③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之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
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①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指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人水域和其它用地。
②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指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和维修设施用地:
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指除之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09):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1.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有壹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①公园:
指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②街头绿地:
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壹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2.生产防护绿地: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①园林生产绿地:
指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②防护绿地:
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10):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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