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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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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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四条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
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
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
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
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
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校园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党风政风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4)。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评价任务,以及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商定。
第二十二条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第二十三条民意调查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不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师生代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学生家长、毕业生用人单位等。
第五章个别谈话
第二十四条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1、2、3)。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六条高校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应当将与考察对象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
第二十七条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团面谈的方式进行,借鉴结构化面试方法,提高面试内容针对性,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自我认知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实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实绩分析
第二十九章实绩分析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任期目标报告书、任期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等内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民意调查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报告书,分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见附表5);
(二)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三)通过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的总体了解,在进行不同高校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分析。
第七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章综合评价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注意把通过跟踪了解完成重点任务、列席高校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和专题访谈、深入干部培训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沟通了解等多种形式积累的平时考核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
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例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
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
将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
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
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表现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三条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
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
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应根据班子职责、结构和岗位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履职情况,对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
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
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
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扬奖励,注意提拔重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高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党政正职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由党政正职向本人反馈。
其中干部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高校党委反馈,同时向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党委,认真分析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诉。
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
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
坚持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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