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工匠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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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工匠精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的“工匠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掌握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记忆、技术,代表了某项遗产深厚的传统。
他们凭借自身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通过带徒授艺、口传身授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世代传承。
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加复杂,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需要在发展中生存,更突出了人的意义。
此外,在现代文化和传统文化互动的当下,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更加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因此,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根本问题。
近几年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传承人方面,文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学者们都进行了不同的探索,根据非遗项目的不同类别、不同现存状况,采取立法保护、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及生产性保护等保护方式。
由于非遗传承人承担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当下的非遗保护更需要以人为本的保护方式。
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1]其中,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除了是对我国工业生产的要求之外,更关系到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也要用“工匠精神”,把保护工作的各方面做到精益求精,细致完善,才能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
“工匠精神”不仅体现在传统手工艺的非遗项目上,而且也体现在任何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因为非遗的传承都需要传承人拥有精益求精、守本创新的精神。
在这一意义上,非遗传承的根基在传承人对于“工匠精神”的坚守,“工匠精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必然条件。
[2]在“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人的培养为核心”的背景下,保护并传承“工匠精神”成为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工匠精神”的中国传统
在物质生产领域里的“工匠精神”,是指“工匠以极致的态度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追求更完美的精神理念”。
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工匠们不断改善提高技艺,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观和知识,并享受产品在劳动中升华的过程。
概括起来,“工匠精神”在物质生产领域包括追求卓越的创造精神、精益求精的品质精神、用户至上的服务精神等。
[3]
王迩淞在《工匠精神》中概括产品生产中“工匠精神”的传承方式:
“一切手工技艺,皆由口传身授。
”真正的“工匠精神,在手艺传授的过程中,也传递了耐心、专注、坚持的精神。
这是一切手工匠人所必须具备的特质。
这种特质的培养,只能依赖人与人的情感交流和行为感染,这是现代大工业的组织制度与操作流程所无法承载的”[4]。
人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被放在了核心的地位,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密切的联系。
当前谈及“工匠精神”,人们往往将其视为舶来品,以德国和日本为“工匠精神”的标杆。
人们通过比较精益求精程度、专注程度和创新力等方面,综合多方面的统计资料认为德国和日本通常被认为是富有“工匠精神”的国家。
“工匠精神”似乎成为一个国外的概念。
格罗佩斯提出,“要向死的机械注入活的灵魂,让冷冰冰的钢铁有人的体温”。
意图在机械化大生产过程中保证产品有人的灵性。
[5]
事实上,“工匠精神”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公元前200年至公元18世纪,两千多年的农耕经济时代,中国一直是全世界最大的产品输出国,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漆器、金银器、书画等精美的产品是世界各国王宫贵族和富裕阶层的宠儿。
”[6]在中国文献中,工匠常以“工”“匠”“工巧”“巧匠”等为称号。
例如《辞海·工部》说:
“工,匠也。
凡执艺事成器物以利用者。
”《诗经》中用“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诗经·卫风·淇奥》)来表现工匠在对玉石等材料进行制作时所表现出来的认真制作、一丝不苟的精神。
[7]
《考工记》把工匠命名为“百工”。
提到“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
烁金以为刃,凝土以为器,作车以行陆,作舟以行水,此皆圣人之所作也”[8]。
而对“百工”的要求则是“功致为上”,也就是说,在制作器物的过程中仅有“材美”“工巧”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天时”“地气”等因素,方可保证器物之“良”。
[9]
在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政治伦理体系受到人们认可之后,作为一种职业团体的工匠艺人,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道德规范。
《墨子·尚贤上》中记载着为工匠们所认同的一些道德规范,例如“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等,作为产品生产者的工匠,要做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以及“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等。
[10]
此外,北宋沈括撰写《梦溪笔谈》、明朝宋应星撰写《天工开物》等著作都有关于“技近乎道”的描述。
[11]而“技”与“道”则是中国“工匠精神”最好的概括。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虽然手工艺者的地位低下,但他们身上的“工匠精神”不仅包含了产品所体现的上乘品质、精湛技艺,更体现了制造者对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认知、探索,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
坚守“工匠精神”,就是坚守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对于自然界、对社会和对人际关系的知识、观念和价值取向。
而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下,作为非遗项目中掌握精湛技艺的传承人,他们在生活中体现的精益求精、尊师重道、守本创新等精神,正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需要被关注的“工匠精神”。
二非遗保护与传承人“工匠精神”的内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13]依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遗内容的规定,“工匠精神”就不仅限于传统手工艺的范围之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背景下的“工匠精神”首先是传承人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质精益求精的追求,例如传统手工艺传承人对于产品的精雕细刻、传统戏曲表演者对表演技艺的磨炼等。
在这个精益求精的过程中,人们将自己对于自然界、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理解融入产品、表演及其他实践活动中。
非遗传承人在实践中的“工匠精神”不仅是传承人的精神与品质,更是道德规范、认知体系的体现,拥有更广泛的含义。
(一)器物文化——物的崇拜与“惜物”观念
“工匠精神”是伴随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而产生的。
人们进行物质生产最初的目的是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
产品在满足实用功能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形象性、直觉性来满足人的情感需要,实现满足人们精神愉悦的审美功能。
物或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时代,人们对于自然界的认识有限,往往珍惜为数不多、来之不易的物或工具,也会赋予自然界的“物”或“工具”神秘色彩。
这种神秘性促使对物的崇拜和“惜物”观念的形成。
民间信仰中的“物久则灵”“久物成精”等说法表达了这种惜物的价值观。
同时,对物的崇拜和“惜物”观念也会形成一套日常生活禁忌。
在中国,当那些与人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器具遭到毁坏时,人们常认为是不吉利的事。
汉族、佤族、彝族等都有关于打碎碗、盆、勺等器皿的禁忌。
[14]
弗雷泽在《金枝》中认为,接触巫术“建立于这样的观念:
事物一旦互相接触过,其间将保留某种联系,即使他们已经相互远离”[15]。
在“工匠精神”中的“惜物”观念影响下,即便工具已经老旧或不再被使用,但由于它已经承载了文化观念和知识、技能等,它与工匠间的联系依然不会有所消减。
(二)天人合一的观念
“天人合一”的观念最早由庄子提出。
《庄子·达生》中记载:
“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后被汉代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系。
在这个思想体系中,“天”就是“自然”。
“天人合一”也就是说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正所谓“天道与人道同,天人相通,精气相贯”[16]。
因此,人的全部活动,包括人与自然的交融、道德修养与功利实践都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以明式家具为例,明式家具中“明椅的搭脑、扶手等部位的设计,其尺寸的大小、线形的变化转角的曲度,无不与人体的头、手发生密切的关系,既具有视觉上的美感,更具有触觉上的舒适感,这也是明式家具对实用功能的充分体现”[17]。
此外,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器物,除了服务于日常生活,还具有礼乐教化的功能,《诗经》中提到:
“追琢其章,金玉其相,勉勉我王,纲纪四方。
”[18]而实现这一功能则需要尊重自然规律,使人的造物活动与自然和谐统一。
[19]
(三)“孝”与尊师重道的内涵
传统工匠技艺的传承途径大致有两种——家庭(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
前者是以“亲缘”为纽带,后者则是以一种“拟亲缘”的形式实现传统工艺的传承。
在这样的传承方式中,受传统儒家伦理思想影响,尊师重道和“孝”的精神成为构成传统工匠精神的重要元素。
在儒家思想所构筑的伦理体系中,“天地君亲师”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礼法中人人需要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
家庭是人的社会化的最初场所,人们在学习技艺、文化的过程中,通过长辈的“言传身教”,继承祖先的文化、技艺,这种学习方式也成了世家尊祖敬宗的一部分。
在“拟亲缘”式的古代学徒制中,由于师父要传授给学徒的知识、技艺很少形成专业的技术理论,所以学徒在大多数时间只能通过观察、实践进行体会、感悟与总结。
这种师徒关系是古代学徒制的核心。
在这个关系中,师父的角色是作为徒弟的榜样对徒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使徒弟达到德才兼备的要求。
古代推崇“师道尊严”,在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神或保护神。
在《荀子·修身》中更是“将‘尊师重道’上升为国家意识层面,把尊敬师长看作是安国兴邦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度”[20]。
不仅在传统手工艺方面,其他诸如民间歌舞、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同样是通过“家庭(家族)传承”或“师徒传承”的方式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长辈或师父通过言传身教,将“什么是好”的标准告诉晚辈或徒弟。
此时如果徒弟做得好,也意味着认可师父的要求,是对师父的尊重。
(四)守本创新的精神
工匠们不断追求的目标是精益求精、尽善尽美。
这就要求工匠们在生产和制造过程中改良生产技艺,完善造物手法。
在生产和制造的每一个过程中,工匠都是亲力亲为地参与,因此可以敏锐地察觉到不同细节造成的差别。
这种长时间的体验让工匠们积累经验,逐步改良技术和手法,不断推陈出新。
这种反思式的探索之路其实就是创新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工匠的灵感、智慧、生活经验、价值取向以及生活实践中的思考凝结在作品上。
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行创新,是工匠精神的实质内核。
[21]
这里所谓的创新,是技艺层面的创新,它源于中国古代“工必尚巧”的思想。
对巧的追求成为工匠行业中潜在的一种职业要求。
工匠们不满足于单纯的模仿学习,不断地开发创造性思维,在技艺上别出心裁。
从工匠技艺的传承方式来看,“中国的很多手艺人是没有受过正式教育的,是在社会中自己成长起来的。
他们的社会文化知识系统,不是依靠文字传播得来。
可能是耳濡目染,可能是来自故事、传说,也可能是通过口诀或其他方式获得。
加上中国的手工艺品消费群体要求也很丰富,所以工匠在掌握了基本的技艺后,还会求变,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2]但是,传统手工艺乃至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必须是符合其规律的,才能够为行业所接受,进而为社会所接纳,为历史所认可”[23]。
综上所述,在非遗保护的背景下,非遗传承人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实际上包含了对物和自然界的尊重、主张和谐有序的人际关系、敬畏传统的前提下追求创新等方面的意义。
传承人使用、传承他们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与他人交流对话的媒介,通过手工艺品的制作、民间音乐和戏曲的表演等方式与他人建立互动的空间,借助非遗传承的实践传承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念、知识技能和文化。
三当前非遗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活态性,它根植于民间的日常生活,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它需要传承人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给后人,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
所以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整个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则包括提供经济保障、权利保障、文化生态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让非遗传承人通过他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出来的文化理念为他人所认同,让他们所承载的传统在当代生活发挥作用。
从国际上来看,日本1950年的“人间国宝保护体制”由于在抢救和保护传统民间文化方面有显著的成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接受,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届常会,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提出:
“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24]
在国内,对于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工作也积极地开展。
文化部于2008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原则、程序、标准等。
而2014年9月由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从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结合《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对于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25]
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政府部门、民间组织、传承人在社会互动中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当前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官方认定的制度对传承人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是多方面互动、对话的结果。
但非遗传承人最终是由政府部门来认定的,这种官方认定传承人的方式由于其官方渠道而被赋予合法的权威性。
在官方指定的传承人与其他具有丰富民俗生活体验、未被官方认定的传承人之间,不仅构成了相互竞争的态势,对“非遗”的传承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与此同时,传承人的官方认定制度也改变了“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26],一定程度上对非遗传承人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可能会挫伤非官方传承人传承“非遗”的积极性。
在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实际操作中,具体申报哪个项目的传承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行政取向,或是由文化干部的主观认定,传统的拥有者和官方缺少一个有效的对话平台,技艺高超又有能力承担传承重任的一些民间艺人有时得不到认可。
一部分非认定的传承人便不愿从事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此外,在认定非遗传承人的工作中,政府部门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审批、申报。
在非遗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的一些地区,人才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了官方认定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这些地区或是缺少非遗认定的专业知识,或是由于人事变动导致分工不明确,往往不清楚由哪些部门专门负责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申报、审批工作。
这样在认定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在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先后形成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以及生产性保护等方式。
其中,生产性保护成为近几年来非遗保护,尤其是传统手工艺非遗项目保护的潮流。
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护促进生产,以生产带动保护,是开展生产性保护的主要出发点。
通过相关措施的实施,使传统生产工艺得以延续,并将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十分明显,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种种原因生产难以为继,面临传承危机的‘非遗’来说,更是帮助巨大”[27]。
由于生产性保护可以创造经济效益,实现惠民、富民,非遗传承人凭借自身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经济收入,改善自己的生活和社会地位,在这样一个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的转化过程中,传承人的精神品质和价值观念被他人所认同,传承与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命感也会因此增强,进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同时,由于理论指导与具体实践的偏差,开发与保护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矛盾。
作为文化事业的“非遗”保护,与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生产”“开发”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诉求;又由于“非遗”项目不同的传承方式和“生产性”基础的不均衡等,导致这种还处于探索期的保护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问题。
首先是生产性保护的对象问题。
即什么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适合生产性保护。
对于“在实施生产性保护前,本身就不存在明显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它们的生产性保护应该主要强调核心技艺的“保护”,而非存续“生产”的活动。
这种核心技艺由传承人所承载,通过精益求精的生产活动体现出了“匠心匠艺”。
其次是现代化的生产生活对于传统产生了冲击。
随着机械化大生产代替传统的手工作坊,现代化生产能够生产出更多更精致的产品。
然而这样的现代化生产带来的却也是传统的逐渐没落。
传统技艺的传承,承载着师徒之间的感情,而不是像现代工业生产一样,只有机械化、流水线。
在看重经济效益的现代工业社会,社会更加崇尚技术,认为不断更新的技术能够带来更好的生活,而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
此外,传承人的老化与断层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传统手工艺主要靠家族传承或师徒传承。
在过去的传统农业社会,这些拥有传统技艺的师傅都会招收有天赋以及热爱传统技艺的徒弟,然后通过口传身授,将这些技艺一代一代传承下去。
然而,在面对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传统技艺的传承人少之又少。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还不完善,加上传承人逐渐老化或是已经离世,而年青一代在现代化的生产生活状况下,又不愿积极主动去学习、传承这些传统技艺。
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将会是失传或正在面临失传。
四通过保护传承人“工匠精神”,推动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事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实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通过非遗保护,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将传承人所拥有的传统技艺传承下去,更重要的是,非遗传承的根基在于传承人对于“工匠精神”的坚守,“工匠精神”也关系到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工作。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也要围绕“工匠精神”把保护工作的各方面做到精益求精、细致完善,才能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
因此传承“工匠精神”成为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
近几年,政府和学界逐渐开始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了重视,也积极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遗传承人。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并未根本扭转。
人才断代严重、生活条件落后、传承活动开展困难等问题仍然令人堪忧。
”[28]思考和研究今后如何更好地保护非遗传承人和传承人的“工匠精神”,成为当前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权利
为了在法律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这一里程碑式的举措,不仅仅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但是,由于我国的《非遗法》在2011年6月才正式颁布实施,关于非遗的法律保护着实起步有些晚,对非遗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以至于在《非遗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局限性。
因此,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保障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实乃当务之急。
首先要做的就是健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明确非遗传承人的身份。
对于《非遗法》中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其认定条件应做到具体量化。
现行的《非遗法》,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模糊,虽然是政府认定,在选拔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偏差,使得一些更具资格的传承人游走在认定边缘而失去机会。
应该根据具体的非遗项目,制定出量化的标准认定体系,从而明确传承的身份。
与此同时,也要更加关注支持非代表性的传承人,调动他们保护传承的积极性,配合“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非遗项目。
其次,完善非遗传承人的权益保障。
非遗传承人在非遗项目的传承过程中,多数面临经济困难、社会环境的局限等问题。
《非遗法》应该完善非遗传承人的传承保障,视非遗类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传承保障资金以及传承过程中的奖励机制。
同时,通过设立相关的非遗传承人扶持基金,吸纳更多年轻人积极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不让非遗传承人出现断层。
(二)建立与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
在政府和学界逐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下,各地都开始加大力度,争取申报本地区的非遗项目,这一方面有利于发掘更多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另一方面,却也给非遗保护带来诸多问题。
有些地区在成功申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非遗传承人,便利用这样的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将非遗项目作为城市的旅游名片,重复地进行展演,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对非遗项目进行改造,要求传承人配合。
甚至有的地方,为非遗项目加入现代的时尚元素,使非遗走样变形。
对此,应建立和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针对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实际情况,合理保护,认同并尊重非遗传承人及其所拥有的那种“工匠精神”,做好“非遗”的传承保护。
管理部门首先要带头尊重“工匠精神”,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为非遗传承人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29]
(三)系统地、科学地推进非遗传承人口述史的调查、记录与研究
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针对保护实践中非遗持有者话语权不足的问题,非遗保护的实践工作应该更加注重他们的声音,关注他们的诉求,民众才是非遗项目真正的持有人和承载者。
而政府、学者、其他社会力量终究是非遗项目的相关者,是“文化他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了一个社区、群体或个人“活的历史”以及传承人的口传记忆、文化观念、技艺知识以及生命情感等内容。
同时,还能反映出传承人群体的价值认同、文化记忆、生产行为与社会结构、社会变迁之间的复杂关系。
需要深入的田野调查,不断地与传承人进行沟通交流。
这就涉及作为非遗传承主体的“人”对于自然、社会及自身的认知,涉及知识的建构。
而口述史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对话方式以收集过去历史、事件重要资料的一种方法。
在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结成的互动关系中,被采访者对个人经历的叙述及对事件、对他人的观点,除了成为历史资料之外,也可以用理解被采访者(或他们的群体)文化逻辑的参照。
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口述史的应用为各方搭建起了一个公共的话语平台,使“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这种互动成为可能。
在非遗口述史的调查过程中,访谈者的到访即意味着某种交流平台的搭建,从而形成一种双向的文化交流态势。
传承人的口述资料,不仅是在回忆其与非遗有关的“过去”,也是一种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意义编织”的过程。
民众口述中的个人经历,并不是简单地被“保留”下来的“过去”,而是根据其当下的生存状况与兴趣、愿望等而对个人记忆的重新建构。
借助非遗口述史调查广泛地倾听民声,理解民心,并将完整意义上的民间文化生态予以传达,不仅与非遗保护工作的精神高度一致,而且与其终极意义密切相连。
非遗保护工作的实质,就是要强调民间文化中民众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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