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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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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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质实施细则
山东省资质实施细则
【篇一: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2009-07-2116:
30:
25中国烟台[大中小](鲁价认发[2006]110号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和年检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物价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
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三)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市、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
(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人数的50%;(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第十条申请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认定,除应具备第八条
(一)、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
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不足七名的,可暂由六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四名,不足四名的,可暂由三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基本条件的材料;(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六)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还需要提供乙级或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1、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2、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3、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4、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5、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6、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7、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或具有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且办理劳动保险)的总人数;(四)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五)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六)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七)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
第十七条省辖市物价部门在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预受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部门,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五)预受理意见。
【篇二: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和暂定资质。
各类资质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销售房屋投诉面积与销售房屋面积之比)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50%以上;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2年竣工房屋销售率达90%以上;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
上;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5%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竣工房屋销售率90%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40%以上;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五级资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暂定资质:
资质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不得低于五级资质。
第六条新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定资质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时,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暂定资质申请;
(二)工商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八)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后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暂定资质。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对不
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做出说明。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通过招投标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可依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期限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二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七)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十)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三级资质(济南、青岛除外)和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济南、青岛两市所属企业的三级以下资质和其他设区城市所属企业的四级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分别委托济南、青岛两市和其他设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的限额数内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发证。
每年各市地根据市场开发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现状等情况上报年度资质审批计划,省建设厅进行平衡后下达指标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每年省建设厅根据下达的指标计划将资质证书统一编号加盖省建设厅公章后发给各市地,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填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接到备案后20日内无疑义生效。
第十四条省外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办理进鲁开发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年检由资质审批发证部门进行。
每年省建设厅集中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通过省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建设楼层不受限制,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16层(含16层)以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7层(含7层)以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本省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级资质开发企业仅限于在本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可承担的任务范围由各市、地开发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下达开发计划,不得规划定点,不进行图纸设计审查,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烂尾工程现象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5月9日省建委发布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房发〔1997〕157号)同时废止。
【篇三: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按以下相应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可开展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
(一)综合资质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件1),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资料
第八条新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五)拟申请事务所资质的,还应在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六)拟申请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七)拟申请乙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4.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2)所要求人数。
5.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不可由已作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上报的人员兼任)。
(八)拟直接申请甲级专业资质的,还应当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只可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九条申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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