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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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指标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
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
定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民用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
施配建,适用本导则,五县县城可参照执行。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和交通发展条件,按照附图划分为三
类停车设施配建分区:
一类区:
秦州、麦积两区老城区;
二类区:
城市更新区域和城市发展新区;
三类区:
指规划区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天水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导则。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民用筑
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
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
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民用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
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
收、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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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
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民用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
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
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
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
20%。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
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
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
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
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
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
2
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40%,其他民用建筑物
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鼓励利用
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民用建筑物配建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
少于总泊位数的 10%。
第十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
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
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安全的交
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
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路幅小于 30 米的不得小于 60 米;
(二)、路幅 30 至 40 米的不得小于 70 米;
(三)、路幅 40 米以上的不小于 80 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
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
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
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各
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 80%,二类区不得超过 70%,三类区
不得超过 6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
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3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
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
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
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
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
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
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
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
计算。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
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
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 10%。
第十八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
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
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 20%以上的,在充
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
求总和的 85%计算。
第十九条 一类区、二类区内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
4
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100 米范围
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 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
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条 群体建设的民用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
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
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 1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
表三),每设置 1 个大巴车位可减设 2.5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
应设置不少于 3 个临时性地面下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
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下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下客停车位计
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
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已审批项目按照原审
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导则解释权归天水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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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住
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车位/户
1.2
1.5
1.5
1.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
寓
S 建≤90㎡
车位/户
0.4
0.5
0.8
1.0
90㎡
车位/户
0.7
1.0
1.0
1.1
140㎡
车位/户
1.0
1.2
1.2
1.3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1.0
1.0
1.1
经济适用房
S 建≤90
车位/户
0.4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0.4
0.4
0.4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0.3
0.4
0.4
0.4
办
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1.8
1.8
1.8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1.0
1.1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1.1
1.2
餐
饮
娱
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 80%执行
商
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8
0.8
0.7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1
1.1
1.3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9
0.9
1.0
医
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7
0.7
1.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0.3
0.3
0.5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1.5
3.0
3.0
3.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6
0.6
0.6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0.6
0.6
0.8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3.0
3.0
4.0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0.5
1.0
1.0
1.0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 师生
2.0
3.0
3.0
4.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 师生
4.0
6.0
6.0
7.0
游览场
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8.0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
附表一: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6
注:
(1(表中标注*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 S 建≤70㎡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 S 建>
90㎡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 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
筑车位折减
7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I
II
III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车位/户
0
商品房与酒
店式公寓
S 建≤90㎡
车位/户
1.8
90㎡
车位/户
140㎡
车位/户
1.5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建筑面积
2.5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5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2.0
1.5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
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4.0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4.0
3.0
2.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5.0
3.0
2.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3.5
3.0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1.5
1.0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1.5
1.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中学 70/小学 20/幼儿园 5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 师生
80
80
5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 师生
80
80
5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0
10.0
5.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0
15.0
10.0
附表二: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8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0.5
——
每 100 车位设
置一个
宾馆
车位/100 客房
每 100 客房设置 1
个,超过 3 个时,
每增加 200 客房,
增设 1 个。
每 100 客房
设置 1.5 个,
超过 3 个时,
每增加 100
客房,增设 1
个。
0.5
办公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1.5
商业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每 5000㎡建筑面
积设置 1 个;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10000㎡增设 1 个;
超过 6 个时,每增
加 15000㎡增设 1
个。
每 10000㎡建
筑面积设置
3 个;超过 9
个时,每增
加 15000㎡增
设 1 个
1.5
餐饮娱乐
车位/1000㎡建筑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 1000㎡建
筑面积设置
2 个;超过 6
个时,每增
加 3000㎡增
设 1 个
——
生产研发、科研
设计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1.5
一类区:
——
二类区:
0.5
三类区:
1.5
医院
车位/100 个床位
按需设救护车位
1.5
——
独立门诊
车位/诊室
按需设救护车位
0.25
——
附表三: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9
车型
车位换算值
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0.2
三轮摩托车
0.7
微型车
0.7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铰接车
3.5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力车
1.5
附表四: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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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 民用 建筑物 停车 设施 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