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邀请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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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邀请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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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邀请书案例
投标邀请书案例
篇一:
招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1:
背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10.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17日~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正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读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此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
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16日至12.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最后双方于12.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请逐一说明
答案:
问题1:
答案: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⑴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拆回投标文件的初衷不符.按照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期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⑵评标委员会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随机抽取方式,特别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⑶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实质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实质内容进行谈判.⑷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⑸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⑹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
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案例2:
背景:
某建设工程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家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规定:
6.1日至6.3日9:
00~17:
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
6.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2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2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
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那些情况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那些不妥之处?
请逐一说明理由.
问题1.
答: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⑴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许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⑵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⑷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
答:
⑴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
按《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5个工作日.⑵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时间不妥.
按《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
⑶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妥.
按《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额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⑷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方法不妥.
按《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⑸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的时间不妥.
按《办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妥.
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⑺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
按《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⑻向投标招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妥.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案例3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计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出面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取表格形式,见下表.
质疑答复备忘录
序号问题提问单位提问时间答复
1
?
n
在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那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工程,应如何处理?
问题1:
答: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⑴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项目施工招标应该是政府通过合法的程序选择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政府方对项目施工招标有监督的权利.因此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⑵不应编制两个标底.
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时间(这一点可不答),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只能针对具体问题明确答复.
⑷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当延长.
⑸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
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问题2:
答: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而在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相关的评分因素的评分去掉后进行评审.
篇二:
投标邀请书范文
投标邀请
**********(公司名称)就质量管理系统(QmS)建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投标。
1、招标项目:
质量管理系统(QmS)建立
2、招标人名称:
**********
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投标时间:
4月27日16时起至5月10日15时
5、投标书应于20XX年5月15日15时(北京时间)前密封递交到**********品质管理部
6、开标时间:
20XX年5月20日上午9:
30
7、开标地点:
**********三楼会议室
详细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55号品质管理部
邮编:
221004
联系人:
曹微、展亚锋
电话:
0516-********、87892810传真:
0516-********
招标须知
一、投标方须知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有相应的证件)。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劳务经营资质。
3、具有从事系统开发实际工作经验五年以上,经营一定规模,实力强,能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的单位。
4、投标方代表如果不是企业法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5、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符合的,将按废标处理。
二、招标文件编制
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方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对授权代表的正式授权书。
(3)管理方案(企业简介、人员配备、管理模式、规章制度等)。
(4)成功案例
2、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书应打印,不得有加行、涂抹或修改。
(2)投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投标书送达后,不得撤回或修改。
三、要求
1、投标方需在招标文件中简要说明部分成功案例。
2、投标方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质量管理系统建立解决方案(重点说明功能模块设想),并负责合同期内的现场指导以及后期的系统升级换代工作。
3、质量管理系统主要模块包括:
售后质量管理、来料质量管理、制造质量管理、出货质量管理、质量改进管理、质量信息反馈管理、质量成本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计量器具与mSa、研发质量管理、质量追溯管理、文件管理、工装模具管理。
其中先导入售后质量管理、来料质量管理、制造质量管理、出货质量管理、质量改进管理、质量信息反馈管理模块,后期逐步导入质量成本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计量器具与mSa、研发质量管理、质量追溯管理、文件管理、工装模具管理等模块。
4、投标方报价时需分模块报价。
四、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议法,具体程序按我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
2、开标当日,招标方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封闭式评标,评标小组现场拆封公布各投标的报价。
3、若本次招标有效投标少于两家,则本次招标做流标处理。
4、招标结果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通知中标人。
中标须知
1、中标通知:
评标结束后,招标方通知中标单位(电话方式),中标与否均不退回投标书,不说明理由。
2、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合同前需向招标方交纳五万元履约风险保证金。
3、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后,7日内与招标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4、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且中标单位无违反招标单位规章制度及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全
额退回履约保证金。
5、如中标方未能到场影响合同签订,按废标处理。
篇三: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
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
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
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
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的6家。
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
★分析: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供应商能够参与进来,使采购过程无法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甚至导致项目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
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依据。
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
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
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招标人要充分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及潜在供应商经营实力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投标人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在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参与的前提下,提高注册资金资格条件,实现有序、公平竞争。
3、资格条件中设置不适用该项目的条款
※案例:
(1)某单位进行厂区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在某省建筑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建筑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建筑施工一级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绩”、“必须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分析:
上诉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编制不严密有缺项漏项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没有对某安全防护设备的防爆密封门尺寸做出规定,结果各投标人因企业标准不同所报防爆密封门尺寸也各不相同。
评标中采购人代表为保证采购设备便于现场安装使用,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各投标人将防爆密封门尺寸调为2350*2600mm并要求投标人承诺报价不变。
★分析:
虽然防爆门不是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但是改变规格尺寸后,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一般会同意招标人的要求,同时也给投标人留下进行投诉的机会。
我国的招标采购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采购活动将越来越公平、公正,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在日渐增强。
因此招标人应正确对待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选用技术能力强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技术规范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有专人仔细审核,招标文件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素,需要通过很多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技术规范书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清晰的表达了招标人对采购设备的需求,对后续合同签订、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设备投产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供应商投诉质疑或招标采购失败。
5、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不清晰,给投标人造成错觉
※案例:
某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公开招标,五家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在招标范围条款中要求提供10套新设备,但同时在技术条款中,要求修旧利废,将现有的5套设备修复后做为备件使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含有备件修复,澄清时发现,四家投标单位都忽略了技术条款中的备件修复内容,没有考虑设备修复部分的报价,导致评标时间延长,反复澄清。
★分析: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把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工作内容、供货范围、工期等进行明确、清晰的阐述,保证潜在投标人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处于同一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应要求;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6、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供货时间或工期
※案例:
某单位排水项目设备招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交货期一栏中填写内容为“请投标人自行提供最短交货期”。
项目开标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交货期应答五花八门。
而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作出了“因项目工期紧张,本次采购的设备要求X月X日前到货”的要求,并打算以此为硬性条件,对无法满足交货期的投标人作出否决投标处理。
★分析:
交货是采购作业中最重要的一环,交货期的长短影响着整个采购流程中的诸多因素。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前需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期来全面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原材料市场行情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影响到投标的产品的质量和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交货期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就会根据生产企业自身情况和利益最大化来安排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供货。
而开标后再对交货期加以限制,要求投标人在承诺投标报价及其他商务技术条件不变情况下强制执行的话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例如:
投标人为保证能够中标勉强承诺工期并降低产品质量以压缩时间;投标人承诺满足工期要求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期导致工期延后;中标签订合同后无法满足交货期放弃中标;因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交货期而未能中标的投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从而针对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事提起投诉等。
所以设备采购的交货期在招标文件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自身项目进展情况在招标采购前确定合理的交货期,并注意招标文件一旦公布后不应随意变更交货期。
7、废标条件应设置关键性、实质性要求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按标段分别递交,废标条款中同时规定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废标处理。
接收投标文件时,某投标人在四个标段中同时参与投标,但只准备了一张支票,但金额同时满足四个标段的保证金额度要求,但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分标段递交为由拒绝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事后该投标人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以非实质性条款为理由拒绝投标。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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