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7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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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全称】。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
】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
【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公益活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基金会的性质和特点。
】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
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
【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活动【公募基金会填募捐;非公募基金会填筹资。
】;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还须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还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
【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适用于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捐赠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
【公募基金会填写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非公募基金会填写重大筹资、投资活动。
】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适用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
】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非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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