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代理人岗位职责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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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代理人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一节保险代理人的涵义
一.保险代理人的界定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
保险代理制度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从而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第二,保险兼业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
保险兼业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第三,保险代理
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可通过较低的代理费用支出,能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由于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按照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从事代理行为。
保险代理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作了规定。
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
(3)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
(4)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
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虽然同属保险中介,但具有明显的区别。
1.委托人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等。
2.代理权限不同。
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3.收入来源不同。
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保险经纪人则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同时投保人也根据其服务,给予一定的报酬。
4.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其代理行为均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
保险代理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收取劳务报酬。
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诚实和告知义务。
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承担着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而且,保险代理人的诚信原则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中。
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交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转账上交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
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这是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
三、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代理人—主要有保险代理机构、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类。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町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介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种。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以个人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为其销售保险产品的个人。
目前,我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险营销员。
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3以上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重要销售渠道。
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伙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5.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6.取得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1.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首先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另外,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具有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两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至少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3.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人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2)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4.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后的一定时间,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向监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②内控制度健全;③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④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⑤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保险代理机构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上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2)申请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②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③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⑤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⑥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
说明;⑦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⑧经营场所证明文件;⑨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人账原始凭证复印们:
。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颁发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5.保险代理机构的开业。
经过一定时间的筹建,经保险监管机关验收合格后,即可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开业。
保险代理机构开业的条件包括:
(1)取得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工商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3)交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交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交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交存。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交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交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
“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
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1.保险代理机构的变更。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变更组织形式的。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正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名称变更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保险代理机构的终止。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
(3)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
(5)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二、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一)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五个方面:
学历要求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业资格要求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业经历要求必须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
但是,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的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必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二)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条件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
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8.因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者除外。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十℃理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4.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5.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6.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
7.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8.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9.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10.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机构虽然对保险合同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但由于其经营行为(如故意欺骗被保险人)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必须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主要有:
(一)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例如,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保险代理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交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二)交付监管费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1.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3.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4.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5.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7.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8.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9.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10.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11.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12.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五、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罚款。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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