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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的五种范式
第2 7卷 第4期
自然辩证法研究
Vol.27,No.4
2 0 1 1年 4月
Apr.,2011
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e
文章编号:
1000-8934(2011)04-0048-06
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的五种范式
邬 焜
(西安交通大学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49)
摘要:
三十多年来,中国人自己提出的有影响的信息哲学的核心理论有五种:
状态说、相互作用说、反映说、意义
说、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说。
由于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说在哲学本体论层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存在领域,从而确立
了信息哲学的“第一哲学”的地位。
信息哲学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首先创立。
21世纪以来,中国的信息哲
学已开始走向成熟性发展的阶段。
关键词:
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范式
中图分类号:
N031 文献标志码:
A
1 引言
我国著名信息科学家钟义信先生在1979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最早提出了真正属于中国学者的关于信息哲学本质的观点。
〔1〕可以把自那时起三十多年来中国信息哲学的研究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20世
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探索与创立期;20世纪90
年代的退潮和深化研究期;21世纪10年来的成熟
发展和被再度关注期。
第一阶段涌现的大量相关学术成果的内容更多集中于信息的哲学本质、信息存在和产生的方式、信息的哲学分类,以及信息认识机制等领域的探讨。
在这一时期,我的论文《哲学信息论要略》〔2〕,专著
《哲学信息论导论》〔3〕,被看作是信息哲学在中国创
立的标志。
在20世纪90年代,当与信息哲学问题相关的表面的东西被反复炒作的毫无味趣之后,继续深入探讨的难度开始加大。
这样,当年热衷于炒作的研究过客开始逐步退出信息哲学的研究领域,这就导致了研究热浪的退潮。
只有少数学者仍然坚持深化该领域的研究。
进入21世纪之后,西方学者明确提出了信息哲学的研究方向,其相关成果开始介绍到中国,在这一新的发展背景下,中国的信息哲学研究热潮有迹象开始再度兴起。
2005年,我的长达70万字的《信息哲学》〔4〕一书出版,有评论指出,该书的出版“标志着
信息哲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与成熟”。
〔5〕
在中国学者看来,关于信息哲学本质的问题乃是信息哲学能否建立,以及信息哲学能够成为怎样的一种哲学的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
信息哲学的学科地位,以及信息哲学的所有其它方面的问题都依赖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方式。
在三十多年的研究历程中,中国人自己提出的有影响的关于信息哲学本质的理论,大致只有五种:
状态说、相互作用说、反映说、意义说、自身显示的间
接存在说。
2 状态说
把信息定义为事物运动的状态的观点最早是由钟义信先生在1979年提出的。
他写道:
“信息就是事物的存在方式或运动的状态以及这种方式/状态的直接或间接的表述。
”“广义的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不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信息是普遍存在的”。
〔1〕
7年之后,钟先生又把上述定义进一步区分为本体论定义和认识论定义。
他写道:
在本体论上“信息,是泛指以任何形式表现的事物运动的状态和方式,包括它的内部结构的状态和方式,以及外部联系的状态和方式。
”在认识论上“信息,是关于事物运动状态和方式的表述,或者,等效地说,是关于事物运动状态和方式的广义化知识。
”两个定义相比较,钟先生认为:
“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定义更为根本,认
收稿日期:
2010-09-18
作者简介:
邬焜(1953-),河北涞源人,西安交通大学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主任,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信息哲学、自然哲学、复杂性理论等领域的研究。
会员证号:
I0102900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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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论意义上的信息定义是在这个根本基础上引申
的。
”〔6〕
再后来,钟先生还从他建立统一信息科学的“全信息”理论的需要出发,对他所提出的信息的认识论定义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通过这一规定,他进一步揭示了他所提出的信息认识论定义的丰富内涵。
他写道:
“在认识论层次上来研究信息问题的时候,
‘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就不再像在本体论层次上那样简单了,它必须同时考虑到形式、含义和效用三个方面的因素”,“换句话说,认识论层次的信息乃是同时计及语法信息、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的
全信息。
”〔7P38、39〕
钟先生还提出了关于信息定义体系及其构造方法的理论,他认为:
“如果在认识论层次信息定义基础上再引入某种约束条件,那么,认识论层次信息定义将转化为更低层次的信息定义;引入的约束条件越多,定义的层次就越低;由此就形成了信息定义的体系。
”〔7P39〕
钟先生提出的以事物运动的状态和方式来定义信息的观点在中国学术界有广泛的影响。
后来的许多学者都重复或采用了钟先生的这一理论。
如,大力倡导信息思维的香港学者杨伟国博士就曾认为:
“‘信息’,正是一种不是物质,不是能量,而是一种表述状态的新事物。
”〔8〕又如,“物信论”的提出者,罗先汉先生也把信息看作是状态。
他写道:
“物质的实在
状态(有关特征参量的取值)及其相关规律,正是信
息的含义。
”〔9〕
从信息哲学的层面来分析,钟先生用“事物运动的状态和方式”作为信息的核心规定,又由此规定的约束性展开来划分信息定义的层次和体系的理论和方法的成功之处有两点:
一是承认存在客观信息,把信息看作是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二是认为信息的本体论定义是关于信息本质的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基础性定义,信息的其他层面的定义都不能和这一定义相并列。
然而,钟先生的信息定义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钟先生所用的“事物”这一概念,并不是通常哲学中使用的最基本概念。
由此信息定义不可能揭示信息范畴与物质范畴的本质区别。
其次,仅仅用“运动的状态和方式”来定义信息,也不能把信息和物质自身存在的方式区别开来。
我们知道,在哲学上,按照唯物论的解读方式,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而物质自身的运动方式和状态本身也具有“客观实在”的特性,理应属于
“客观实在”的子项,都应当属于物质世界的内容。
关于这第二个缺陷,钟先生已经意识到了,这就
导致了他后来对自己提出的信息定义做出了一次重
大的修改。
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再予详论。
3 相互作用说
把信息归结为相互作用的观点的提出者是黎鸣先生。
黎鸣先生在其发表的《论信息》和《力的哲学和信息的哲学》〔10〕这两篇文章中写到:
“力和信息均属于物质的相互作用范畴”;“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它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任何其它物质系统全面相互作用(或联系)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
黎鸣先生关于信息本质的“相互作用说”及其相关阐释有诸多方面的合理性:
首先,这一学说把物质世界本身所具有的相互作用的能力看作是信息产生的动力,这无疑是深刻的;其次,由于把信息归结为物质世界的固有属性———相互作用,所以,该学说同
样揭示了客观信息普遍存在的意义。
然而,黎鸣先生关于信息本质的“相互作用说”
的缺陷和失误仍然是明显的。
我们曾在相关成果中
对黎鸣先生的信息定义进行过逐句剖析,〔11P215~221〕
下面予以扼要转述:
定义的头一分句,“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并不是关于信息的本质规定,因为,它不能把物质的信息属性和物质的其它属性加以区别。
在定义的后一分句中,隐含着作者对信息产生
原因、信息存在范围,信息存在方式和信息内容这样四个方面的认识。
把这四个方面具体展示出来就是,信息产生于“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任何其它物质系统全面相互作用(或联系)的过程中”;“信息存在于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同任何其它物质系统的全面的相互作用中”;信息是“以质,能波动的形式”存在
着;信息以“它所属的物质系统”的“结构、状态和历
史”为其表述的内容。
定义中对信息产生的原因的认识又包含着三层意思:
①物质系统的相互作用是信息产生的原因;②信息产生于本来异在的物质系统的相互作用之中;
③这种相互作用是全面的。
把信息产生的原因归于物质的相互作用的本
性,这是十分正确的。
但是,仅仅把信息赖以产生的相互作用的范围限定在本来异在的物质系统之间,这就发生问题了,这实际上就是在强调信息产生对信息接收者(信宿)的依赖性。
然而,信源产生信息
并不一定要考虑是否有一个与自身本来异在的信宿接收它。
信源作为一个物质系统,它要将自己的某些特征以自身信息的形式外化、表现出来,这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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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表现的过程必然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实现的,但是
这种相互作用并不仅仅只有与外部物质系统相互作用一种方式,还有信源物质系统内部子系统间相互作用的形式。
正是在内外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信源通过自身的活动派生(反射或辐射)映射着自身特征、关系和属性的特定物质场,从而由这个物质场将自身的信息外化出来、显示出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物体通过自身活动派生的物质场同时便具有了信息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
显然,信源物在辐射或反射载送自身信息的场的时候并不曾考虑是否有一个外在信宿要接收它,也更谈不上对这个不曾考虑过的信宿的必然依赖了。
对于黎文中信息产生于“全面的相互作用”的说法,我们也不敢苟同。
因为就我们对外物信息接收的自身感受来说,从来就很难达到这种“全面”性。
视觉是片面的,它只敏感于特定阈值的光子场,其它的感觉也是片面的,它们也都各自局限于其性能所规定的范围。
何况量子力学中还有一个“互补原
理”,讲的也是不可能“全面”的道理。
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对黎文定义中关于信息存在的范围的解释也是不能同意的。
信息虽然是在相互作用中产生,但是它却并不仅仅存在于相互作用之中,当特定的相互作用过程结束之后,物质系统
的结构“痕迹”的编码中仍然凝结、同化着信息,这就
是说,信息的储存并不一定要在相互作用之中,而还
可以在相互作用(特定的)之后。
在信息存在的方式上,仅仅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来说明也是缺乏全面性的。
质能波动的形式仅仅能够描述处于传输过程中的明显运动着的信息,而不能说明那些以物质的某种特定结构和状态凝结着的相对静止状态的信息,这类信息的存在方式主要依赖于信息赖以储存的物质系统结构和状态的相
对稳定性,而不是它的“波动性”。
在信息的内容上,仅仅用“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来规定也是远远不够的。
一方面,信息呈现的并不仅仅是事物的结构和状态,而是所有事物的存在方式都可能化为信息呈现出来;另一方面,事物还将以它的现存性预示它的未来发展的种种趋势,这也将构成信息的一个内容方面,否则,我们就失去
了预测和计划的客观依据。
4 反映说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前苏联的学者们就从列宁关于反映是一切物质所具有的共同属性的思想出发,开始讨论反映与信息,反映、信息与意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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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
前苏联学者们的相关观点对中国学者的相
关研究影响很大。
在20世纪70和80年代,中国的很多学者都介绍评价和依附于前苏联学者的某些相关观点。
在众多相关的信息的反映论解读文献中,刘长林先生的《论信息的哲学本性》〔12〕一文所持的观点最为突出,其相关论证的逻辑也最为详尽和有条理。
我们有必要把刘先生的这篇论文看作是中国学者关于信息的“反映说”的经典文献,并对其内容进行具
体剖析。
刘长林先生给信息下的哲学定义是:
“可以在哲学上把信息理解为被反映的事物属性,或反映出来的事物属性。
”对于这个定义,我们曾有过分析,现扼要转述于下:
这个定义已经是对信息的相当抽象和概括的本质性定义了。
但是,它还存有两个不能令人满意的缺陷:
第一是定义所运用的方法论问题。
用‘反映’描述信息的着眼点在于‘信宿’,这是哲学认识论方法的一种推广。
‘反映’对于信息的定义还是间接性的。
只有本体论的方法才是真实意义的直接性的方
法。
对于信息来说,直接性的定义只能从信源自身
的质的考察中得到。
而在事实上,信源产生信息并不预先考虑一个“反映者”是否存在。
第二是定义中所揭示的信息内容的范围问题。
用“事物属性”来规定信息的范围,仍然过窄了。
因为信息的内容不仅仅是事物的属性,还有由这个属性所规定的事物的样态、关系,以及变化发展的趋势等等。
(当然,在刘文中属性已被广义化了,它包括样态,但是,在传统用法上样态和属性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样态
是由事物属性所决定的事物在某些情况下暂时表现
着的状态或方式,它并不能直接归结为事物的属性
本身。
)〔11P193~194〕
虽然,刘长林先生关于信息的定义仍有缺陷,但是,他对信息产生的原因、存在的范围,以及信息在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和论述确实相当精辟。
刘长林先生是基于它对信息本质的理解,是从
相互作用、反映和信息的关系来看信息产生的原因和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的。
他写道:
“有相互作用就有反映,有反映就有信息,相互作用的普遍性决定了
信息的普遍性。
信息的普遍性表明,任何事物都有
把自己的结构、秩序性、功能、形式、样态等一切属性传给其他事物的能力,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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