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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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篇一:
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
赠与合同及公证的效力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赠与人有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关键词】赠与合同;诺成性;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将财产无偿赠与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的并为法律允许的财产。
赠与人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如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的性质是诺成合同
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认为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之性质采诺成性应无任何异议。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诺成为原则,以实践为例外。
反映在立法上,除非法律对某合同之实践性有特别规定,否则该合同即视为诺成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
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
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
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
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
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
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
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
篇二:
赠与合同书面报告
合同制作实务书面报告
一、概述
(一)双方当事人在制作、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
(二)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
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三)在制作和通时应该注意三点:
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公证。
二、条例说明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审查要点:
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标准
1、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
(1)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2、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
(1)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
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是有效的,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3)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
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有效,理由是处分人对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享有所有权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权利人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的途径救济权利,但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赠人或受让人。
(二)、赠与物的交割
审查要点1、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生效,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其中动产要求交付,不动产要求满足要式转移的手续。
特殊动产的赠与:
《物权法》第24条明文规定登记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为生效要件。
所以,特殊动产尽管“特殊”,但本质上并未脱离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买卖、赠与等)仍应以《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为准,即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当事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赠与他人,且该《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在车、船交付给受赠人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交付之后,则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审查要点: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审查要点:
赠与人的撤销。
任意撤销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审查要点:
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2款第1、2项规定:
“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据此,赠与书公证、受赠书公证可作如下定义并共同构成赠与合同公证:
问题明晰
1、公证非必要。
2、公证之后不可通过任意撤销,但法定撤销是可以的。
这一点使用也适用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制作
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
(一)内容要求:
1、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3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4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5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6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⑧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
(二)形式要求:
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功底上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三)备注:
1、将各种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全部写上2、违约责任写细、写狠3、不安抗辩权的利用4、无效合同条款的利用(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条款)5、价款条款6、捐赠与税务筹划(社会团体、收据抵扣)7、倒签合同注意内部控制及反腐败8、续签合同注意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9、清洁文本条款:
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本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有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篇三:
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
目录
一、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辨析………………………………………………1
1、民事法律合同的生效及要要件………………………………………2
2、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4
3、民事法律合同真实意思的表达………………………………………5
二、阐述民事法律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6
1、民事法律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6
2、民事法律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反映不同的内容,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是确立双方或多方民事活动的不同范畴…………………7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合同………………………………………7
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者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7
五、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对真实意思的判别要慎重………8
六、总结论点…………………………………………………………………9
民事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辨析
[内容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合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后果。
民事合同的构成与生效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两种不同制度。
《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发生混淆。
只有掌握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合同的构成与生效要件,才能为我们正确认识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准确性。
[关键词]民事法律合同
一、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辩析
合同亦称之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是一种何以或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法》中,第二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据此可见,民事法律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换句话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消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民事法律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民事法
律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因此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是不同的。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合同等同于合同书,认为只有存在着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理解是不妥当。
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但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存在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
诚然,应当指出,民事法律合同是与经济合同相区别的概念,是一种非经济合同。
但是,随着统一市场规则的建立,为了消除因两套合同制度的存在而造成的规则冲突和矛盾现象,我国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律制度,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制度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中。
这是十分科学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的。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所谓的民事法律合同也即合同是同一个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428之规定,《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
由此表明,民事法律合同,经济合同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已不复存在。
当然,这并不妨碍在学理上对这一概念进行探讨研究。
1、民事法律合同的生效及其要件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许多特殊合同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术引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
然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上
概括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诸如行为人具有响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学理上称之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这是国际上普遍作为区别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条件。
我国民法亦不例外,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
《合同法》第九条也作出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从生效要件来看,意思表示是合同能够生效的重要条件。
在实践中具体确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如何保护保护表意人的正当权益,又要考虑如何维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当确认此种意思表示无效。
但是如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那么原则上应将此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消的合同对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维护交易的安全。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
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又如《专利法》
第10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也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时人在签定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
例如: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屋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2、民事合同成立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定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以为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应具有何种要件才能成立?
是否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际上,尽管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二者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毕竟因为其属于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
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订约当事人。
第二、定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篇四:
20XX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20XX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除了一种是无偿的赠与之外,还有一种是受赠方与赠与方是有偿的赠与,就是附条件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
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
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
_________
2.数量:
_________
3.质量:
_________
4.价值:
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
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
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157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这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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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
!
【论坛“看”法】开讲
啦!
!
总第21期20XX年12月18日
昆船公司“法律志愿者”服务队
你该知道的赠与合同的知识!
!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动产、不动产)的单务、无偿的有名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这期的“论坛看法”将通过一个案例,向大家介绍赠与合同在实务操作中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案例简介】
20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王某因病死亡。
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
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焦点】
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
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赠与合同性质解析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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