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保障功能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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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保障功能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土地的保障功能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
钟水映
(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
农民被赋予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就应该被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的体系之外。
土地并不能够承担、
也不该承担农村养老保障的角色。
从长远目标来看,从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保障过渡是必然的
选择,当务之急是设计合理的过渡路线。
全面免除农业税,可能导致农地分配格局的固化,不利于土地的
流转和农村人口城镇化。
可以考虑把农业税转化为农民养老基金,建立农村“统账模式”的养老保障体系,
并最终与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对接统一起来。
关键词:
农地;养老保障;土地流转;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C913.7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农民的养老,还主要靠家庭养老方式解决。
不仅
一般民众,甚至还有许多学者,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的低下的原因,特别
是城镇人口被纳入养老保障体系而农民由家庭养老的不同制度安排,归因于农村人口享有土
地使用权带来的土地保障这一事实。
这种认识的逻辑即是:
国家给城镇工人以养老保障,给
农村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异曲同工。
有学者直截了当地认为,中国农村的土地
制度,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家庭承包制之所以一再延长,就是因为其具有无法替代的社会保
障功能(蔡永飞,2002)。
也有学者主张中国应该从欧美国家社会福利制度面临的重重困难
的现实中吸取教训,认为建立在土地保障功能基础之上的家庭储蓄养老应该成为农村养老保
障的主要选择。
试图象欧美一些国家那样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目标选择是错误的,实
施起来是不可行的,它很可能对正在改革和发展阶段的中国社会和经济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陈平,2002)。
与此相反的一种意见是,建立覆盖面包括农村和城镇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
的中长期目标。
但在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和步骤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有的主张开
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胡鞍钢,2001),有的主张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先把进城农民工纳
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再相机抉择,在条件成熟时将覆盖面加以扩大。
也有的学者认为,
在农村,目前应该发挥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建立家庭保障基础之上的补充保险模式。
采取
储蓄积累的方式,以个人账户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贴。
这样的养老保险方式可以与城镇职
工的“统账”模式实现自然融合,从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从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渡(邓
大松,2002)。
不难看出,无论是维持二元保障体系结构还是逐步建立一元化的保障体系的主张,都强
调一点,就是要发挥农村土地保障的功能。
然而,在笔者看来,我们对土地保障功能的理解,
仅仅停留在农民可以从土中刨食,农民家庭可以依靠土地自主独立地解决养老问题而不是指
望国家和社会这些表面现象之上。
土地为什么有保障功能?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它能够发挥
保障功能?
或者说,土地的保障功能的发挥有什么约束条件?
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国家发展和
2
改革背景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战略选择是否相容?
如果把建立统一的社会保
障体系作为目标模式,以土地保障功能为基础的农村保障体系如何与之相容并与之对接?
这
些问题,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将集中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
1
(1)土地养老功能发生作用的约束条件及其特征;
(2)土地是否具有承担农民养老保障的功能;
(3)土地是否应该承担农民养老功能;
(4)如何从土地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
二、土地保障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及其特征
在中国,人们之所以认为农地对农民的具有保障功能,是基于三个基本事实:
一是农地
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人人有份的土地使用权初始分配制度,可以保证农民把土地作为基
本生产资料获取保证其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资源;二是在农民依托土地使用权实行自我就业
的条件下,不管农民劳动力实际的就业情形如何,农村劳动力都被认为是实现了与生产资料
的结合,不存在失业问题,或者政府至少可以不必象考虑城镇职工的失业问题那样对待农民
的失业问题;三是农民家庭可以依靠土地自主独立地解决养老问题而不是指望国家和社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为土地的保障功能作一个基本定义:
所谓土地的保障功能,是在特定的
土地产权分配形式下,劳动者通过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家庭单位内满足
基本生存需要,实现就业、养老、医疗等需要的自我供给。
从养老功能的角度来看,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前提:
一是土地
产权以人人有份的形式在赖之以生存的人口中进行分配;二是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
单位;三是对土地的耕作和经营,必须能够产生出至少能够补偿不变资本投入的收益和满足
家庭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四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实际上的传承性乃至可继
承的特点。
下面试对这几个约束条件作简要分析:
第一,土地的分配格局必须是人人有份,这样才能把所有的农民纳入土地保障功能作用
的范围中来。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土地产权在现实中可以表现为一系列权能的组合,如
所有权、占有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农业生产和地产不动性的特点,决
定了土地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具有决定性意义。
土地的保障功能,实际上就是把土
地的若干权能以某种让人们接受的方式分配下去,使他们具有取得相对应的收益权的客观基
础。
在这种权能的分配过程中,必须以人头为标准进行分配,否则既难以达成为人们所接受
的分配方案,也难以保证土地保障作用的发挥。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农地理论上归集体所
有,实际上则是社区所有。
土地家庭承包的初始分配时,由于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社区之
间每一人头分配的土地数量可以有相当大的差距,但社区内则是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
第二,与土地按照人头分配的方式相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方式进
行,家庭的生产功能十分突出。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是按照个人人头分配的,但土地的经营,
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血缘纽带组成了一个微型的“团队生产”,基本的亲情和伦理力量
维系了这一生产单位成员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关系。
没有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生产经营这种方
式,按照人头平均分配土地权能就失去了意义,没有基于土地权能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和家
庭血缘关系,土地的保障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家庭生产,是一个微型团队,但它不同与制度
经济学企业理论所分析的团队生产。
企业的团队里,成员之间有独立利益,利益分配靠契约
和约束与激励机制解决,而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固然不总是一致的,
但基本上很难与家庭整体利益相分离。
家庭成员的利益平衡靠的是亲情和伦理力量,家庭成
员养老就是这样一种习惯性制度安排。
3
第三,通过土地保障功能维系家庭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必须使家庭经营的土地产出达到
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水平。
达到这一条件,有两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是土地的数
量,二是土地的产出水平。
在既定产出水平下,土地经营的收益取决于其数量,土地保障能
力的大小也就决定于土地数量的多寡。
在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家庭经营土地数量有限的条件
下,土地保障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土地产出能力及其产品的市场价值。
极端条件下,土地保障
功能的发挥,必须满足产出大于投入的不变成本和维系活劳动的最低消费这一条件。
通俗的
表达就是,如果土地产出不能大于物质投入并且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土地的保障功能
就无从谈起了。
以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而言,人多地少格局下,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必须提
高土地的产出水平和价值,或者是降低土地生产经营的成本。
第四,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必须是以土地权能的事实性
继承或其它方式的传承为条件。
按照人头分配的土地,在家庭这个生产单元内又无条件地组
合在一起作为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经营。
以土地产出作为养老保障的资源,除了上一条对产出
量的要求外,还要求这种养老资源的供给具备稳定的、持续不间断的特点。
对家庭而言,影
响他们从土地获得持续而稳定的产出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农业生产经营本身的原因,如气候、
虫害、产品市场价格等,二是农民家庭是否拥有从土地获得收益的基本权能,不管是所有权
也好,使用权也好,还是其它权能,必须有一种权能(或多种权能及其组合)赋予农民家庭
从土地获取收益的法理基础。
从长期来看,第二个条件更为重要。
满足这个条件,可以有不
同的土地产权安排形式。
土地私有是一种选择,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但赋予农民永久使用
权或其它权能也是一种选择。
或者,在不能保证农民家庭对某块土地的长久使用权的情况下,
可以有一种替代性的安排,以获得其它土地的相应权能作为补偿。
不管土地的所有权在名义
上归谁所有,农民家庭只有在事实上获得必要土地权能并持续继承或延续下去,土地对农民
家庭才能有保障功能,否则土地保障的链条就会断裂,保障功能就荡然无存。
在满足以上条件下,我们不能不说,让土地承担农民家庭的养老功能是一种具有明显的
经济性的制度安排。
首先,它具有充分利用家庭伦理以适应养老保障的特点,可以极大降低养老成本。
正如
以上分析所言,让土地承担农民的养老功能,不仅发挥了家庭的抚养功能,也借重了家庭的
生产功能。
就养老而言,它包括老年人经济支持、精神慰藉、日常护理等三个主要方面。
土
地即使能够承担养老功能,实际上只是提供了满足养老需求的一种经济支持的必要条件,而
由家庭成员承担的精神慰藉和日常护理功能,是基于家庭的伦理关系实现的。
虽然基于其它
形式的养老方式也可以借助家庭伦理在养老方面发挥作用,但在依靠土地养老的条件下,家
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有着鲜明的特色:
家庭成员的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条件
下,老年人可以与家庭其它成员进行有效率的分工;共同生活条件下,家庭伦理可以带来并
非基于经济性交易的老年人精神与生理护理支持。
这实际上是一种有效率的养老模式。
其次,它是一种适合农业社会的经济型保障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被保障人的主观
能动性,降低养老成本。
与流行的社会养老模式中现收现付模式和基金积累模式不同,土地
养老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
第一,在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从土地获得生活必须的
来源之前,它是一种自给型养老。
依靠土地养老的老人,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土地养老功
能发挥的前提是身体条件允许他们继续劳作。
农村老年人出于自身劳动习惯和为家庭成员减
轻负担的考虑,通常是生命不息,劳动不止,真正作为“老人”和“闲人”被养起来的时间
极短,与城镇退休老年人相比,后者在退休后往往有长达15年左右的“养老”时间,必须
仰仗养老基金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有调查研究表明,在75岁以下的低龄老人中,通过自
己劳动养老的占90%,而依靠子女的比例只有10%(胡洋,2003)。
第二,土地养老模式
下,即使老年农民失去了劳动能力,其养老负担自动转移至家庭成员身上。
这固然是家庭伦
理关系使然,也是土地作为家庭共同生产资料从而承担养老保障功能的必然逻辑。
4
三、土地是否具有承担农民的养老保障功能?
明晰了土地保障功能发挥的约束条件及其特征之后,我们就会进一步探究,在中国,土
地的保障功能究竟能否取代养老保障体系。
这一课题实际上有两个层次的问题值得研究:
第
一个层次的问题是,土地保障是否有能力承担农村养老重任?
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则是,即使
土地保障有能力承担农村养老的重任,它是否就应该取代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就第一个层次
的问题来看,笔者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并不具备承担农村养老重任的能力。
目前中国农村事实上存在的土地保障功能,一方面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替代性制度安
排,在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维护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
要进一步发挥这种功能,乃至把土地的保障功能上升为一种正式的保障体系制度安排,又面
临许多越来越难以克服的困难。
土地保障面临的困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的产权制度安排使其难以作为农民养老保障的坚实基础。
如前所述,土地保障功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以土地权能的事实性继承或其它方式的传承
为条件。
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在全国广泛推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在一定程度
上满足了这个前提条件,因而土地的保障功能在这个期间也得以发挥: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被
虚化了,使用权得到强化。
流行的说法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际是土地产权的不同
权能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分割。
承包制下土地所有权虽然明文规定是集体的,但占有权、
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归农户。
即使在一些农村承包土地也进行了调整,但基本上仍然遵循的
是按照人头分配的方式进行,长期不变的承包制政策实际上就是提供了农民对土地权能的事
实性占有和传承。
这样,对流动土地的其它权能的继承和传承代替了对固定土地的所有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保障功能所要求的人人拥有并可以传承的土地权能难以保
障:
一是部分地区在追求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名义下,收回了发包给农户的土地,以集体
的名义进行经营,或者再发包给大户进行经营。
这种现象在现实种以“两田制”、“反租倒包”
等具体形式出现。
虽然它们在解决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等方面有其突出的优势,
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动摇了土地作为家庭养老的基础。
二是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地
流失或改作它用造成了数量巨大的失地农民。
在比较利益驱动下,乡镇政府乃至村委会,作
为法律规定的农地所有者的代理机构基层行政组织,可以毫无顾忌地剥夺农民行使的土地权
能,以极低的补偿价格,让他们在一夜之间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
村土地保护的法规政策,但在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格局下,种种土地违规占用行为,往往
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出面,并通常以堂皇的发展目标和地区整体利益的名义进行征用,作
为弱势的农民,根本没有能力与之进行谈判,以维护自身的权益.2004年揭露出的江苏某
钢铁项目,通过化整为零方式,绕过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占地6000亩,让1400多
户、4000多农民成为无家可归、无地可种的失地农民,有的人甚至住进窝棚、桥洞和废弃
的渔船(陈芳,2004)。
这种现象在全国性的开发热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并不少见,它说
明了以土地作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产权基础是何等的脆弱。
2.人地关系失衡,将挑战养老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养老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本身是扶持社会脆弱群体的一种制度安
排,它的一个突出特点应该是普及性与相对公平性。
然而,一旦把现有土地制度作为农村养
老的保障,就会因为人地关系的相对失衡和绝对失衡而产生与制度设计初衷相矛盾的效果。
人地关系的相对失衡,是指不同的区域之间的农民或同一区域内部不同社区的农民,由
于历史原因,所享有的土地面积相差悬殊,从而导致土地保障功能在不同区域间的明显差异。
一方面,区域之间的人地关系失衡将造成养老保障公平性的冲突。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
5
国土地法》,我国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基层集体行政组织实际上作为代理者行使土地所
有权。
然而,实际上,从现实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是一种社区所有而非集体组织所有。
在村
这一级基层组织的构架下,土地因为天然地与血缘地缘关系结合,导致土地产权客观上以社
区为界(温铁军,2001),并不是以法律规定的集体组织为界。
举一个在农村较为常见的
例子:
某行政村有甲乙两个自然村庄,共计1000亩土地,1000口人。
理论上,土地归全
村所有成员共有,人均1亩土地。
实际上,甲庄400人,拥有土地600亩,乙庄600人,
拥有土地400亩。
由于地缘和血缘的关系以及土地使用的历史沿革,人均土地资源较为丰
富的甲庄不可能向乙庄出让土地。
这样,法律名义上的1000人拥有1000亩土地的所有格
局,被自然村落的土地社区所有取代。
在这种格局下,不同社区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是
不同的,有的甚至相差较大。
以土地作为养老保障的资源基础,必然会带来因为人地关系不
一而产生的负担程度的较大差异。
如果说,这种差异是完全由于劳动者本身劳动付出的差异
而产生的,则本身有其合理性,但现实的情况是,这种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只是因为农民在
土地集体所有名义下他们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同而已。
仍然以上述例子来说明。
甲庄人均1.5
亩土地,乙庄人均0.67亩土地,如果不考虑家庭规模和结构等其它因素,甲庄土地的养老
保障水平就会高出乙庄一倍以上。
这种差异是合理的吗?
很难说。
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
差异,产生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的差异,与自己的劳动付出紧密相关,而农民土地养老保障水
平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土地集体所有格局下人地关系的不同。
这种情况下,乙庄的农民难免
要向代表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提出土地养老的公平性问题。
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的人地关系失衡也将挑战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在70年代末和
80年代初实行分田到户的承包制后,相对固定的土地使用权和不断变化的人口格局使得同
一社区内不同农户的人地关系日益分化,差距越来越大。
出于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控制人
口增长等因素的考虑,许多地方实行的是按照人头分包土地后在承包期内使用权固定不变的
政策,通俗的说法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而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引致的家
庭人口增减和养老负担的变化,并没有在作为养老资源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分配格局上得到相
应体现。
我们已经不难看到,农村里出现了许多由于家庭裂变人口暴增而土地不增反减的家
庭,这种现象发展下去的结果,就是同一社区内不同家庭养老负担相差悬殊,而这种悬殊的
养老负担,与劳动者本身努力程度并不相关。
显然,这种结果的出现,很难说与养老保障乃
至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相吻合。
人地关系的绝对失衡是指我国农村普遍人多地少,小农生产方式下土地产出有限,相对
于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土地的保障和养老功能难以让人期待。
在土地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得
到推广的1984年,全国每个农户仅耕种8.35亩土地,每户土地被分割为9.7块,每块土
地平均面积为0.86亩。
到目前,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面积不足2亩,按平
均家庭规模折算成平均每户经营面积约7亩左右,而且分布情况相差十分悬殊。
在东北和
西北一些省区,人均经营耕地较高,有的甚至达8亩和10亩,而主要农产品生产区的长江
中下游省份及华北平原各省市,人均经营耕地普遍不足2亩,一些地方甚至人均只有几分
土地。
这种人地关系下,把养老等保障功能寄托在土地上,是缺乏可靠性的。
3.土地生产经营收益低下,难以发挥保障作用
如前所述,土地能够维系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前提条件之一是家庭经营的土地产出达
到保障家庭成员基本养老需要的水平。
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还很难说
目前的土地经营能够满足这个基本条件。
在典型的农业生产区域华中某农业大县,每亩农田
负担200元,加上人头负担每亩约350元。
一个典型的5口之家种地8亩,全年经济负担
2500-3000元左右,亩产1000斤粮食,不算农民劳动投入,仅仅能够保本,80%的种地
农民亏本(李昌平,2002:
21)。
一个种田能手耕种18.3亩田,辛辛苦苦一年下来所得竟
然是负数,发出“打死我也不种田了”的感慨(李昌平,2002:
2)。
在种地根本不能够保
6
证农民基本生存需求的情况下,农民的合理选择就是抛荒。
如安徽省肥东县1999年有20
%的中高产田被抛荒,2000年则上升至40%,2001年又上升至50%。
湖北省荆州地区是
粮食主产区,2000年抛荒农田达15.6%,湖南省同一时期抛荒面积从160万亩增加到195
万亩,上升了21%(秦晖,2003:
42)。
在农地生产经营收益条件极低,农民甚至被迫放
弃曾经被视为命根的土地的情况下,土地根本不可能作为农民养老的可靠基础。
即使在富裕
的苏南农村,有调查研究表明,贫困家庭中,纯农户和以农为主的农户分别占48.6%和
18.6%,而且纯农户和以农业为主的农户贫困发生率分别达35.8%和27.1%(梁鸿,2000)。
在如此高的贫困发生率条件下,借口给农民以土地而推卸养老责任,实际上是政府不作为的
一种表现。
近年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首先是税费改革,并费
归税,把原来的300亿农业税增加到500亿,税率从5%增加到8%,试图杜绝其它一切名
目的负担。
然而对农民真实负担情况把握不准、造成农民负担反复增加的基层吃皇粮队伍臃
肿问题没有解决的条件下,税费改革的成果有限,它很难让我们跳出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
所总结出的历史周期率。
2004年开始,国家提出了在5年内全部减免农业税的计划,这无
疑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值得我们期待。
然而我们有理由忧虑这项政策措施的预期效
果:
一是减免农业税,使相当多的县市乡镇失去了重要的收入来源,在多数县市财政吃紧,
基本是吃饭财政的格局下,如果没有人事和机构改革的相应配套改革,支出刚性的结果很可
能让我们重蹈覆辙,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乡镇不得不向农民腰包伸手,农民负担陷入
越减越重的恶性循环之中;二是目前的农业税只是农民实际负担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
分,有所谓“明税轻,暗税重,杂费摊派无底洞”之说,仅仅免除农民的名义农业税,对农
民的负担减轻,裨益不大,并不能真正增加土地的收益,提高其保障能力。
让土地承担农民
养老功能,必须提高土地的收益,让人地关系紧张格局下的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必须的生
存和发展资料,否则,在农民种田亏本,甚至没有不种田的权利(即使不种田仍然要上交各
种税费)的条件下,土地与其说是农民的最后保障,不如说是其枷锁。
4.土地保障功能效果与经济结构发展趋势的冲突
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和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原先公社和大队集体养老的功能事实上被
土地所替代,20余年的实践以及中国农村正在面临的变革,突出地显示,在国家经济结构
和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革的背景下,城镇化和非农化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
让土地承担农民的养老功能,将导致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偏离正确的轨道。
在农业税费减免的情形下,农民视土地为一块免费的蛋糕,尽管这块蛋糕并不能完全满
足其家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在没有任何成本或者成本很小的条件下,农民家庭固守一块
土地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在这种条件下,土地的养老功能,将掣肘的农民流出,使农民流动
“两栖化”,延缓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农民在城乡两栖流动的模式下,土地发挥的是一种心理保障而非实实在在的可以养老的
经济保障。
其结果,就是造就大批可以脱离农村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的“两栖化”农民。
农
民“两栖化”将引起多方面的弊端。
他们一方面不愿意放弃土地,而将其视为一种职业保障
或发生不测风云时的退守阵地,又不愿意在农业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金,依旧实行粗放经
营。
另一方面则又对于所从事的非农产业怀有不稳定心理,没有长期规划。
他们虽然增加了
许多收入,但不愿意把这些收入用于生产性投资,而是将钱用于畸形的生活消费上。
这些年
来,我们不断看到在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日见衰败,楼房屋宇不断推陈出新但却又空无
一人。
这种土地制度实际上既不能让土地真正承担养老功能,也不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让土地承担农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将强化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利于
国家人口控制政策,也不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
现行的土地分配政策,基本上是以土
7
地承包期起点时家庭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让农民无税费地使用土地并让土地承担养老功
能,其结果就是农民对土地产生一种并非建立在经济效益基础上的对土地的需求。
一方面,
农民将尽可能多生小孩,或者迟迟不将可以转移至城镇的人口转出,以此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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