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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责任
论行政责任
摘要依法治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本文从行政责任的角度作了探讨。
正文首先阐释了行政责任的概念,继而从行政责任确立和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行政责任的类型划分、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以及行政责任法制的重要意义诸方面对行政责任作了全面论述,从而阐明:
行政责任是现代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政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行政责任法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在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中滋生蔓延,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郑道访、胡长清、李乘龙、成克杰等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案件的查处,反映了党和国家从严治政、严厉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诸如此类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同时也发人深省、引人深思。
邓小平同志曾经精辟地指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持政府廉洁、如何保证国家公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职责、如何恰如其分地追究其行政责任等等,不能不成为一个严肃而重要的课题。
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责任作一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认为:
行政责任是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政府廉洁高效的重要方面,是保证国家公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树立行政责任意识,加强行政责任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
行政责任同行政密切相关,要阐明行政责任必先理解行政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从行政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准确地说明行政的本质内涵,给行政概念以科学解释。
马克思说:
“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马克思科学地规定了行政的确切涵义:
第一,行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机关的权力。
第二,行政是有组织的活动,是行使国家权力,推行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行政并不是与政治相分离的现象。
行政与政治互相渗透:
行政是政治构成的重要条件,是对政治的积极推行。
马克思指出:
“在行政权中我们总是看到两个环节,即现实的活动和对这种活动所做的政治论证。
”恩格斯也指出: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
”可见,行政是推行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是达成政治目的的活动和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
由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
行政具有政治性、阶级性、服务性、规范性、实践性等特点。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责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它区别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有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依法由司法机关给以刑罚处罚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个人行为违反国家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在我国,包括党纪)的行为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个概念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国家权力——行政权的性质。
第二,行政责任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而非个人行为产生的一种后果。
这种后果是由于不忠实或者不正确行使行政职权而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
非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责任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违反国家法律应受到惩处或者制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法律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一般法律,准立法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各部、委等在职权范围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适用于所辖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总体来讲,现代国家一般在宪法之下分列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法律部门,统称为国法。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公务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是共产党员,遵守党纪是每个党员义不容辞的义务,违背党纪规定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实质上,这三层意思包含了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或称条件,即有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有违法结果或损害事实、有法律规定。
2、行政责任制。
行政责任制是指国家关于行政责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行政责任制是控权法,注重行政的监督(消极)作用,即行政责任制具有防止、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纵观我国法律体系,从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规定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具体规定,从实体法到程序法,莫不有行政责任的内容。
可见,行政责任制在形式上没有单一的法典,而是由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统一体系。
在我国,还包括党纪,对党员行政公务人员来说,还必须遵守党纪。
根据我国行政责任制的规定,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违反行政法、民法、刑法、党章的行为,行政责任人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可分为:
政治责任、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党纪处分。
3、行政首长负责制。
我国宪法规定: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由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机关工作,对机关的事务具有最后决定权,行政机关所属的各机构及工作人员,其工作都要对行政首长负责。
同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按照宪法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在中央,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
它领导的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另一方面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也一律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首长虽然拥有最后决定权,但并不是行政首长个人独裁制,它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它要求对重大问题必须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
但是这种集体讨论不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而是指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可以作出最后的决定。
二是行政首长在他的一定任期内对其领导的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内的工作绩效负有完全责任。
若工作任务未能实现或造成失误,行政首长要承担政治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显而可知:
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换句话说,行政首长负责制还包括行政首长对行政责任负有相应的责任。
可见,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责任制的一种制度,是宪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责任制度的基本行政原则之一。
二
行政责任的确立和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法则。
1、法制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
行政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负行政责任的行为才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成立。
也就是说,既要有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对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适用才有效成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2、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就是实事求是,公正就是一律平等。
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适用客观公正原则,就是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恰如其分、一视同仁。
客观公正原则也包括依法保障行政责任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比如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等。
3、权责一致原则。
职权和责任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
有多大的职权就有多大的责任,有多少职权就有多少责任;反过来说,有多大的责任就应赋予多大的职权,有多少责任就赋予多少职权。
有权无责,就会造成不负责任,就会造成权力无限膨胀,就会产生腐败;反之,有责无权,就没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就等于没有责任。
不存在不受约束的权力,也不存在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义务。
这是权责一致原则的一层意思。
对行政责任来说,权责一致原则的另一层意思是指行政机关层级越高、职权范围越广、行政领导者职务越高,违法造成的影响就越深远,后果就更严重,因而行政责任越大。
此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
”又云: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行政。
追究行政责任的惩罚只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
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这就是毛泽东同志说的: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其作用有二:
一方面对行政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责任惩罚,可以使其知道自己的过错所在,挽救他,树立正确的行政观;另一方面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人员,引以为戒,忠实确切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从反面引起互动的良性效应,促进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政府的权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优化党群、干群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因此,各级行政首长有依法管理所辖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然包括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负有领导、管理、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对行政人员教育不严、管理无方、监督不力等造成所属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滥用权力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负有相应的行政责任。
因而,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宪法规定的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
建立条条块块对行政责任负责、层层节制的领导体制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有利于“早、小、了”将行政责任消灭于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重大的行政责任后果。
6、行政责任赔偿原则。
从理论上讲,行政责任赔偿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对国家、集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赔偿。
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单就对国家的行政责任赔偿来说,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就行政机关对国家的行政责任赔偿就好比自己对自己的损失的赔偿,不具有多大实际意义。
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者或者行政工作人员由于其行政责任造成对国家的损害就应当对国家承担责任赔偿,即对国家的赔偿适用个人赔偿责任原则。
这种赔偿是指经济上或称财产上的补偿。
比如,行政人员利用职权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滥发奖金等造成国家资财的损失,应该追究责任赔偿。
这种赔偿可以扣发工资、退还奖金、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等方式补偿国家资财的损失。
改变行政人员中普遍存在的“吃一点没关系”、“吃又不犯法”等错误观点。
从实践来看,就我个人对国家法律的掌握来讲,就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对国家承担上述行为的责任赔偿似乎无明文规定。
因而应尽快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建立行政领导者、行政工作人员对国家的行政责任赔偿制度,以规范、节制行政人员的上述行为,使之牢固树立勤俭行政、依法行政的国家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赔偿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赔偿。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过错,即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则不承担行政责任赔偿。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
(2)行政机关赔偿原则。
行政机关赔偿原则是指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均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赔偿,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行政责任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给木材运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越权发证的机关负责赔偿。
”
(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追偿权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其所属的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赔偿后,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求偿权,即可以责令有义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
三
如前所述,行政责任的确立和适用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也即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问题。
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是指体现行政责任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责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于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等等。
2、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1)基本法律。
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55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59条第4款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又如新刑法第38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具体处罚。
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等等。
(2)一般法律。
如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4条规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又如,森林法第41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权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6条规定: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等等。
3、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之一。
有些行政法规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机关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3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又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到第37条,对国家公务人员应该遵守的行政纪律、违反纪律规定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及其处分机关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此外,中央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也对行政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限于篇幅,不一一述及。
3、党章。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党的纪律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来说,遵守党纪意义更为重大。
党章第7章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应受到的党纪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廉政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也作了若干具体规定。
四
依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以将行政责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决策责任、执行责任与监督责任。
这是以行政过程的阶段或环节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决策责任是指拥有决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应决策却放弃决策或者拖延不决、决策失误等违法行为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执行责任是指拥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工作人员应执行却不执行、执行不力等违法行为给国家、人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监督责任是指拥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工作人员应监督却放弃监督、监督不力等违法行为,给国家、人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这是以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条件所进行的分类。
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有损害的结果即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3、机关责任与个人责任。
这是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机关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一般都是集体决定的,其责任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4、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
这是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所进行的分类。
积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的作为造成的行政责任。
消极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消极的不作为而造成的行政责任。
5、政治责任、违纪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这是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政治责任,是针对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政府组成人员而言。
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应承担政治责任。
责任方式包括质询、批准辞职和罢免(撤职)。
违纪责任,即违反政纪、党纪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公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违反行政法律、行政规则等行为,应受到行政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的行政纪律处分。
责任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和辞退等。
党纪处分是指身为中共党员的公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规则、违反党的纪律等行为,应受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决定给予的处分。
责任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民事责任,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
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刑事责任,是国家公务人员在职务上的违法失职、渎职、侵犯国家财产等行为已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了犯罪,而应依法受到的刑罚。
责任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五
行政责任有其行为基础。
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者或其工作人员基于行使行政职权违反国家法律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是指其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行为:
1、失职。
失职是法定应该行使的职权放弃行使或者行使不力而违法的行为。
失职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当决不决或拖延不决、当做不做或执行不力、玩忽职守、用人失察等。
2、渎职。
渎职即亵渎职权,是行使法定职权过程中谋取不正当或不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贪污、假公济私、行贿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
3、越权。
越权就是超越权限,即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
越权包括实体越权和程序越权两个方面。
尽管法律规定,越权无效,但是由于越权事实上会给国家、公民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给国家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混乱等不良影响,因而也是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
4、侵权。
侵权就是侵犯权益,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这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违法拘留或拘禁公民、违法罚款、违法查封财物等。
此外还有违纪行为。
违纪就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党纪就是党章等规定的身为中共党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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