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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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梳理
州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梳理
(一)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
1、规划编制单位管理
(1)违法行为:
无《资质证书》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
处罚: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违法行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29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违法行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30条。
处罚实施机关:
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违法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5)违法行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违法行为: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
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23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违法行为: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
处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依据: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24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违法行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2—5%的罚款。
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40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2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违法行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罚: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9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违法行为: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来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罚: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
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
处罚实施机关: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4)违法行为: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违法行为: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处罚:
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
处罚实施机关:
乡级人民政府,
(6)违法行为: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
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30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违法行为: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31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违法行为: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
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建制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
处罚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违法行为: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
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3条。
处罚实施机关:
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
处罚: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依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6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1)违法行为: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处罚:
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依据: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20条。
处罚实施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2)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处罚:
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l7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3)违法行为: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违法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
处罚:
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14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4)违法行为:
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
处罚:
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第23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
(1)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报送规划部门备案的
处罚: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
处罚实施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
(1)违法行为:
涂抹、刻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处罚: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第27条。
处罚实施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违法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
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保护规划的,限期拆除,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第28条。
处罚实施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违法行为:
在控制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改变地形地貌,损坏历史文化建筑,或者影响历史文化建筑的景观效果的
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第29条。
处罚实施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4)违法行为:
损毁历史文化建筑或者擅自改变历史文化建筑的造型、高度、体量、色调;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维修、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无法恢复原状的,处被损坏建筑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第30条。
处罚实施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5)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历史文化建筑的
处罚:
责令按原貌恢复重建,并处被拆除建筑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无法恢复重建的,处建筑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第31条。
处罚实施机关: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5、村庄和集镇建设
(1)违法行为: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
处罚: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
处罚实施机关:
乡级人民政府。
(2)违法行为: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并应当赔偿。
广场、市场和车站等
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
处罚实施机关:
乡级人民政府。
(3)违法行为:
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
处罚: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罚款。
依据: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2条。
处罚实施机关:
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区管理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违法行为: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2元以上5元以以下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2)违法行为:
随地便溺的
处罚: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3)违法行为: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罚: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
处罚实施机关: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4)违法行为: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处罚: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10元以上1OO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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