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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关的读书心得
篇一:
读书笔记法学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
法学导论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
1997年7月
版次:
1997年7月第1版,20XX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译者:
米健作者简介:
①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
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
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
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
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
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
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
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
前往慕尼黑这个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
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
《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
在当代法
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
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
主义法律思想,?
?
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
正的公正和理性。
”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
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
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
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
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
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
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
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
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
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
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
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观点。
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
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
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
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
这种美好理想。
p3
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
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
p4
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
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
法律相关的读书心得)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
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
p6
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
p6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
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
p7
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
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
p7
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
同
体的人类。
p7
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
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
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der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
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
p7
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
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
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
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
们所闻。
p11
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
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
这是一部古老
的“世
界史心计”(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
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
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
p20
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
p20
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
这种
意志:
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
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
新聚
合在一起。
p35
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
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
”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
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
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
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
p36-p37
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
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
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
p48
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
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
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
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
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去理解:
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
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
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
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
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
p62
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
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
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
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
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
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
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
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
p62
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
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
p64
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
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
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
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
p64-p65
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
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
p67
23.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
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
因为
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
p70
24.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
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
p72
25.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
在即将到
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
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
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
p75-p76
26.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
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
经济法和劳动法。
p77
27.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
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
公众。
p77
28.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
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
的时候。
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
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
预的社会学事实。
p77
29.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
加化
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现象。
p79
30.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
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
p80
31.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
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
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的方式表示“雇佣租
赁”。
p81
32.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
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
p82
33.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
性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
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
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
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
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
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挥作用。
p86
34.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
过去人们根据神或
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会必要性或目的,以
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颤抖。
最近的
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
p87-p88
36.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
p89
37.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
刑事程序却——
它不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
从行为到人性,而它可能没有
一次触及过人性。
p90
38.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
报复
性惩罚。
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
p91
39.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
正如
国家
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
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
刑法不仅要
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p96
40.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
p100
41.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
用
命令插手干预。
“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
p101
42.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
判决
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
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
一定意义上等于零”。
p105
43.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
p121
篇二: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
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然而,根据国家有关数据表明:
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
比如在社会上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
在学校不遵守《小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
这些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
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做违法的事。
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做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
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小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篇二: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
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
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
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
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
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
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
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
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
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通过学习,我还认识到:
“要是再不听课,你给我滚出去!
”这些辱骂性词句违反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近年来,学生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校园内发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给学生带来的伤害往往影响到学生健康人格和心理的形成。
这些“校园言行伤害”行为我们应坚决杜绝。
作为一名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时刻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努力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这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
篇三: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日至**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事实上,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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