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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0010000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
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南保监局在综合分析湖南辖内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状况,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湖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湖南辖内经营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湖南保监局依据本暂行办法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12个月以上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含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被测评单位)进行测评和分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参与测评,但不确定类别。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统一归并到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进行测评和分类,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归并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测评和分类。
测评指标覆盖湖南省所有代理了保险业务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网点。
(二)公开性原则。
分类监管采取被测评单位自评和湖南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湖南保监局将依法公布测评指标、测评结果、分类监管措施等事项。
(三)务实性原则。
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的分类测评通常为每年1次,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必要时开展专项测评,适当调整分类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条分类监管包括信息归集、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披露四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七条湖南保监局根据需要全面收集日常监管信息用于分类监管,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
信息主要来源渠道为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外部审计机构、举报投诉、舆情动态及其它真实有效渠道。
第八条湖南保监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被测评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湖南保监局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被测评单位确认或答复有关问题。
第十条湖南保监局可以现场查验有关资料,约见被测评单位负责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章监测与评估
第十一条湖南保监局根据湖南辖内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现状和合规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主要有4类:
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具体指标及分值参见附件)。
第十三条湖南保监局将4类测评指标细化为17项50小项,总分100分,其中被测评单位自评指标分值为70分,湖南保监局测评指标分值为30分。
每一测评指标扣分直至该项测评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被测评单位综合得分等于湖南保监局测评分加上湖南保监局抽查和复核后的各被测评单位自评分。
得分90分(含)以上为日常监管单位,75分(含)-90分为关注性监管单位,75分以下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四条被测评单位每年应按设定指标要求,对本单位系统进行自我测评,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报湖南保监局(见附件2),根据各单位的自评结果,湖南保监局可以视情况组织抽查和复核,并对自评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湖南保监局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监管测评(见附件3),综合被测评单位自评及监管部门抽查和复核的结果,完成年度测评和分类。
对抽查核实存在故意虚报自评信息的被测评单位,不再评分,直接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湖南保监局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对日常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对关注性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非现场监管外,对其管理和合规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涉及薄弱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
(三)针对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四)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点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关注性监管单位的监管措施外,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二)要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该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
(四)增加现场检查频率;
(五)将监测和分类结果通报该单位上级管理部门;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实施对口联络指导,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防范化解风险,加快业务发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分别建立分类监管档案。
第二十二条湖南保监局及时向被测评单位反馈分类监管结果,视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未经湖南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被测评单位测评得分及分类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2.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
3.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表
附件1
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由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合规管理4类指标组成,细分成17项50小项,具体内容及分值安排如下:
一、综合管理(25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架构(3分)。
组织架构是否健全,三级以上支行是否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否明确了分管领导;
(二)人员情况(6分)。
管理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是否相对稳定、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报告;从事代理保险工作的人员是否均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业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岗前培训、持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三)信息化水平(2分)。
是否开通银保通系统,信息化水平是否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档案管理情况(4分)。
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培训档案等是否完备;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等,保管是否良好;
(五)许可证管理(10分)。
辖内代理了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都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事项(名称、地址、代理险种、有效期等)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等是否及时按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按要求悬挂和摆放。
二、业务管理(15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主要内容有:
(六)业务管理制度(4分)。
是否按照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预案。
(七)业务管理台帐(5分)。
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并保管完好;业务台帐是否分网点、分被代理单位建立,并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佣金比例及金额等项目;
(八)展业行为管理(4分)。
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建立了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九)保险单证管理(2分)。
保险单证领用和核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是否建立保险单证管理台帐。
三、财务管理(20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财务管理合规性,主要内容有:
(十)财务管理制度(2分)。
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财务制度;是否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代理佣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核算和经营;
(十一)保费收入情况(4分)。
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保费代收帐户并由专人管理;代收及代付款是否及时解付;是否挪用或侵占保费;
(十二)佣金收支情况(10分)。
是否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是否收受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的佣金标准外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是否存在预收佣金情况;是否在办理本系统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提取佣金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向客户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是否如实、详细记载支付给柜台代理人员报酬;
(十三)中介发票情况(2分)。
是否严格执行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相关制度;是否开具虚假发票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套取资金;
(十四)帐务处理情况(2分)。
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凭证、报表是否按要求管理;是否能独立生成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凭证。
四、合规管理(40分)
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管理情况,主要内容有:
(十五)政府监管(20分)。
是否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事项,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参加保险监管部门各种会议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等现象;是否按要求执行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是否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行政处罚;是否因代理保险业务受到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六)内部审计(10分)。
是否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每年对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全省范围整改;审计结果是否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
(十七)社会监督(10分)。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被媒体曝光;是否存在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情况。
附件2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
自评单位:
(盖章)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时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议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分值
扣分原因
实际得分
综合管理(25分)
组织架构(3分)
三级以上支行是否设立相关工作岗位和安排分管领导(3分)
未报送相关资料视为未设立,扣3分;1个三级以上支行未设立相关工作岗位或安排分管领导扣0.5分
人员情况(6分)
管理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是否相对稳定、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报告(2分)
1名管理人员变更后1个月内未及时报告扣0.5分
从事代理保险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2分)
1名从事代理保险工作的人员未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扣0.5分
对业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岗前培训、持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2分)
1个三级以上支行对业务人员岗前培训、持续教育培训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扣0.5分
信息化水平(2分)
是否开通银保通系统,信息化水平是否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2分)
1个产品未上银保通系统扣0.5分;有合作关系的一家保险公司未开通银保通系统扣2分
档案管理情况(4分)
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培训档案等是否完备(2分)
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培训档案缺一扣1分
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等保管是否良好(2分)
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等缺一扣0.5分
许可证情况(10分)
辖内代理了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都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3分)
辖内1家代理了保险业务的机构未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扣1分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事项(名称、地址、代理险种、有效期等)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变更(3分)
辖内1家机构未按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事项变更扣1分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等是否及时按要求办理(2分)
1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等未及时按要求办理扣0.5分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证是否按要求悬挂和摆放(2分)
1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证未按要求悬挂和摆放扣0.5分
业务管理(15分)
业务管理制度(4分)
是否按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2分)
1家保险公司未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扣1分;1份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不符合要求扣0.5分
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1分)
缺少1项规章制度扣1分;1项规章制度未执行扣0.5分
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预案(1分)
未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预案扣1分
业务管理台帐(5分)
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并保管完好(2分)
1个三级以上支行未设立相关业务台帐扣0.5分
业务台帐是否分网点建立,并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佣金比例及金额等项目(3分)
缺少1个要素扣1分
业务管理(15分)
展业行为管理(4分)
业务人员是否有欺诈误导行为(2分)
业务人员有欺诈误导行为扣2分
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1分)
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扣1分
是否建立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1分)
无信访投诉渠道或未及时处理信访案件扣1分
保险单证管理(2分)
保险单证领用和核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1分)
1类保险单证领用和核销未按照要求进行扣0.5分
是否建立保险单证管理台帐(1分)
未建立保险单证管理台帐扣1分;保险单证管理台帐不完善扣0.5分
财务管理(20分)
财务管理制度(2分)
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财务制度(0.5分)
未建立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财务制度扣0.5分
是否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0.5分)
未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扣0.5分
代理佣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核算和经营(1分)
代理佣金收入未全额入账或存在账外核算和经营扣1分
保费收入情况(4分)
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保费代收帐户并由专人管理(1分)
未设立专门的保费代收帐户并由专人管理扣1分
代收及代付款是否及时解付(1分)
代收及代付款未及时解付扣1分
是否挪用或侵占保费(2分)
挪用或侵占保费扣2分
佣金收支情况(10分)
是否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佣金(2分)
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佣金扣2分
是否收受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的佣金支付标准外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2分)
收受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的佣金支付标准外支付的其他费用扣2分
是否存在预收佣金情况(2分)
存在预收佣金情况扣2分
是否在办理本系统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提取佣金或收取其他费用(2分)
存在办理本系统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提取佣金或收取其他费用的扣2分
是否向客户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1分)
向客户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扣1分
是否如实记载支付给柜台代理人员报酬(2分)
未如实记载支付给柜台代理人员报酬扣2分
中介发票情况(2分)
是否严格执行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相关制度(1分)
未严格执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相关制度扣1分
是否开具虚假发票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套取资金(1分)
开具虚假发票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套取资金扣1分
帐务处理情况(2分)
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凭证、报表是否按要求管理(1分)
帐务处理不规范,凭证、报表未按要求管理扣1分
是否能独立生成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凭证(1分)
不能独立生成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凭证扣1分
合规管理(10分)
内部审计(10分)
是否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2分)
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扣2分
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每年对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审计(3分)
当年未对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审计扣3分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全省范围整改(2分)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在全省范围整改扣2分
审计结果是否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3分)
1次审计结果未及时报送或未开展审计扣3分
注:
若涉及到时间因素,则按照执行时间/全年时间(365天)乘以所得分数,从而得出某项指标的最后得分。
附件3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表
测评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测评时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议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分值
扣分原因
实际得分
合规管理
(30分)
政府监管
(20分)
是否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2分)
1次未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扣1分;报送不符合规定每次扣0.5分
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事项,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分)
1份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扣2分
参加保险监管部门各种会议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等现象(2分)
1次未参加保险监管部门各种会议扣1分,迟到或早退1次扣0.5分
是否执行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2分)
1次未执行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扣1分
是否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相关监管政策(2分)
每年咨询少于2次扣1分,未咨询扣2分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或行政处罚(8分)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1次扣4分,行政处罚1次扣8分
是否因代理保险业务受到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处理(2分)
因代理保险业务受到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处理1次扣1分
社会监督
(10分)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被媒体曝光(5分)
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被媒体曝光1次扣3分
是否存在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情况(5分)
存在被查实的举报投诉1次扣5分
注:
若涉及到时间因素,则按照执行时间/全年时间(365天)乘以所得分数,从而得出某项指标的最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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