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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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代码:
(2010)1004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借款种类:
流动资金
借款金额:
签订时间: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制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应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
合同签署后,所有合同条款即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予以履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为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贷款人特别提请借款人对全部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内容予以注意。
借款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请要求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本合同是明确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予以保存。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放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借款种类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以下A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用途。
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
A、。
B、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项下借款。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放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
实际放款日以借据(指借款凭证,下同)记载为准。
第五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以下A方式确定:
A、固定利率。
执行月利率‰,在合同期内利率不变。
B、浮动利率。
执行月利率‰,在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借据载明的执行利率×12/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100%。
罚息利率标准。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挤占挪用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罚息。
第六条提款
(一)提款条件
借款人每次提取款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
1、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生效。
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权、质押权已设定生效;
2、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未出现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4、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且用途必须符合约定;
5、按照约定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已经办妥委托支付手续,且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相符;
6、。
(二)提款安排
借款人应当根据实际用途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提取,最后一笔必须于年月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条不适用于循环借款)。
(三)提款要求
1、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
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第七条放款
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即贷款发放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为此,贷款人如有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否则贷款人有权不发放借款。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方式。
借款人采取以下A方式还款:
A、按月(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
B、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付清。
C、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本,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内容不够,可另附页):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D、其他方式:
。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在每一还款日或结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扣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二)提前还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
属于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当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无须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且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贷款人有权随时调整直至取消循环借款额度,对已经使用的循环借款余额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提前予以收回。
借贷双方就本条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本条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该账户为200265026110012,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二)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配合。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有关指标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
(一)财务约定
在本合同约定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以下财务指标约定:
(二)其他限制性约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一)借款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年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二)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三)签订本合同已经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四)对其他债权人应付借款利息和本金已按期清偿,无不良履约记录;
(五)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七)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十三条借款人承诺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核查;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借款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和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按月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注册登记情况的最新变更情况;
(六)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七)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八)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按要求落实好还款保障措施。
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九)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者以主要资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十)借款人自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者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十一)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十二)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
(十三)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十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第十四条贷款人承诺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信息资料依法保密。
第十五条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具体担保人、担保方式或抵(质)押物为: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连带保证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应当为贷款人所认可且合法、有效、足额。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含联保合同)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人/抵(质)押物为:
。
(三)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生下列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9、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0、借款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2、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借款人违反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挤占挪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安排提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未提取额度按照约定的执行利率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七)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
(二)项第(3)至(12)项的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八)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构成贷款人违约。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资金,并对违约部分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第十七条扣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第十八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方式解决:
A、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B、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附则
(一)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获得借款人同意。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和电话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三)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四)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资产、负债、资信等情况。
(五)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六)在本合同中,
(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资金委托支付协议;
(2)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3)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贰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1:
附件2:
本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协商签订,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贷款人已经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粘贴栏
备注:
可粘贴授权委托书、委托支付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借据等合同附件,不够部分可以增加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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