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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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
列宁指出:
“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
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无产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的数量,而注意提高党员的质量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划出了硬杠杠,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提供了精准的保障。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并全面贯彻《细则》,不折不扣地执行《细则》,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时代背景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20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相关文件,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表现是:
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等等。
三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
(二)修订《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
《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在1990年《细则》(试行)稿的基础上增加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字,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
主要修订内容是:
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细则》有以下6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
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
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三、《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总要求和“三个坚持”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总要求
“十六字”总要求就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这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时提出的。
所谓“控制总量”,就要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
今后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净增1.5%左右。
所谓“优化结构”,即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文化和年龄结构与分布状况。
去年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
各级党组织在当年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青年、一线、高中以上学历三个重点对象要达到70%以上,女党员达到25%以上。
同时要注重在非公企业、社区中发展党员。
农村要以种养殖大户、农民工、致富能手、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为重点发展党员,农村每年每村至少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两年内要有1—2名发展对象,确保每村至少有2名35岁以下党员。
所谓“提高质量”就是要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到“六个不批”,即没有经过两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未经过党委一级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批,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清的不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批,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不批,没有经过公示的不批。
所谓“发挥作用”,就是在党员队伍建设过程中,各级党组织不仅要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也要注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
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
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
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三个坚持”
“三个坚持”,就是“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个坚持”重点是两点:
一是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是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注重把握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
四、《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规定
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
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具体地说,《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共有25个程序,体现在申请入党、列为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5个环节上。
(一)申请入党环节
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一是关于申请入党的条件。
本次《细则》的修改,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5个基本条件:
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不满十八岁的申请人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二是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
《细则》第六条规定:
入党申请人可以向5类对象提交入党申请,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
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2.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这是本次《细则》新增的内容,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等。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环节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细则》做了新的规定,要求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在基层党组织要将申请时间、党员推荐、群团推优情况、支部讨论意见等向所在单位(居住地)党员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报上级党委备案。
公示完毕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汇总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建卡、备案。
到组织部建卡、备案,需四样材料:
一是入党积极分子卡,人手一份;二是入党积极分子登记汇总表;三是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四是基层党委会议纪要复印件。
3.确定培养联系人。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这次《细则》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
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要至少每半年与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培养考察记录。
记录时,要注明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培养联系人要签字盖章。
4.培养教育考察。
《细则》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至少为1年,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党组织要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组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工作生活表现,特别是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中的表现,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存档。
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这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有三方面的具体责任:
一是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
(三)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环节
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有五个步骤:
1.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培养联系人提议,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员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无记名投票,参会人数及有效票数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拟发展对象。
一般在1周内,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公示情况存档),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发展对象。
2.上级党委备案。
这是《细则》第13条新增加的内容。
《细则》规定,党支部一般应在确定发展对象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含联系人意见、党员群众座谈会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支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备案。
3.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应确定2名政治坚定、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需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一般不可请自己的亲属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因工作、学习离开时,党支部要将其主要表现和培养教育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作为培养教育材料内容转交其新单位。
4.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一般在确定为发展对象1个月内,党支部派专人对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审查。
这次《细则》对政治审查增加了两个内容。
一是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要求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情况应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必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开展集中培训。
政治审查合格后,要对发展对象开展短期培训,《细则》对培训有两点调整:
一是培训主体,规定除基层党委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细则》还明确规定,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培训党委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培训一般有效期1年。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环节
预备党员的接收有七个步骤:
1.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申请材料、教育培养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公示情况,及个人现实表现、党员群众意见等方面,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实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可以吸收为预备党员。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上级党委预审。
这是《细则》的新规定。
经支部委员会审查、集体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并提供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团组织推荐审核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发展对象政审情况、集中培训情况、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党员群众座谈会议记录,有关公示情况、党支部会议记录、发展对象个人现实表现等相关材料。
基层党委和有关部门均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结果及时反馈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填写入党志愿书。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的内容和要求,向申请入党人讲清楚。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栏目内容和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4.支部大会讨论并公示。
召开支部大会时,需要把握以下3个具体问题:
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三是支部大会讨论多名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一讨论和表决。
会议议程为: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向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
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后,连同对象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决议形成后,一般应在1周内,将拟接受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5.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主要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和理解情况,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是否成熟等。
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6.上级党委审批。
这次《细则》23条对发展党员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
规定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程序:
由党委组织委员逐一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党委委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委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党委审议批准后,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交党委书记签名盖章。
向报批的党支部下发《发展新党员通知书》。
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公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7.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基层党委审批后,要及时将发展的预备党员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另外,《细则》对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作了规定。
第27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有两点要注意:
一是要严格掌握;二是要省一级党委批准。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环节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环节分为七步走:
1.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组织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党组织书记或党小组组长要找预备党员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并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2.举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必须悬挂党旗。
《细则》规定,宣誓气氛要严肃,不可采取茶话会等轻松活跃形式进行。
3.继续教育考察。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督促、指导预备党员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按期缴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情况汇报,入党介绍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考察意见,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存档),预备期内,基层党委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学时。
预备党员未经集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另外,预备期的培养考察有几个问题需注意:
一是预备党员不能命名为优秀党员;二是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职务,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是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
4.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1年预备期满前,一般应提前1-2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存档),如实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
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及范围与入党积极分子相同),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会议议程为:
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入党介绍人、支委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到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结束后,党支部形成决议(存档)。
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应1周内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6.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后,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预备党员接受会议要求同),并形成决议。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
党委审议批准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下发《党员转正通知书》。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7.材料归档。
一般在发展党员后各个环节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党支部要将党员入党材料归档,党员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本人自传、本人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登记表、群团组织推荐审核表、各个环节的党员群众座谈记录、入党知识分子培训登记表及心得体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材料、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半年考察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发展对象现实表现,各环节的党支部会议讨论记录及决议等,党员预审表(含基层党委预审意见和执纪执法部门审查意见),基层党委接受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集中培训登记表及心得体会、预备党员现实表现材料、党支部讨论转正的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期间的总结材料,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等重要入党材料归入党员档案。
党员受到各级党组织表彰、奖励的登记表、审批表。
预备党员延期转正、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纪处分、党员登记、民主评议、td、撤销处分等有关材料。
另外,《细则》规定,预备期末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五、《细则》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细则》第六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进一步强化了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州、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挥在那党员的查处情况。
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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