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顺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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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顺矿第四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版本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荣顺煤矿
第四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编制:
审核:
安全矿长:
矿长: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荣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
一、矿井概况
荣顺煤矿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孙桥境内,井田面积1.4872平方公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截止2011年10月底矿井剩余地质储量二1煤129万吨、矿井剩余服务年限6.5年。
荣顺煤矿历年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均为瓦斯矿井,根据郑煤集团通〔2010〕14号《关于转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通知》2013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0.24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0.14m3/min,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0,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0,我矿二1煤层自然发火等级为Ⅲ类,属不易自燃煤层。
矿井煤尘具有煤尘爆炸性,二1煤层煤尘爆炸指数为14%,煤层伪顶较发育,直接顶为3级顶板,多为砂质泥岩、次为泥岩、个别为粉砂岩,厚度一般4.37m,不稳定、易垮落;老顶为大占砂岩,距煤层顶板7m。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主井井口标高+323.181m,主井井底标高+228.3m;副井井口标高+325m,副井井底标高+208.78m;矿井最深开采标高+80m.
二、矿井生产布局
矿井开拓方式为斜立井开拓,有主斜井、副立井、回风立井。
开采二叠系山西组二1煤层,煤层厚度1.5~1.8m,一般为1.7m,平均1.8m,煤层倾角0°~18°。
井田内二1煤层原煤灰份15.41%,净煤挥发份13.72%,原煤全硫0.28%,发热量33.38MJ/Kg,煤层实体容量1.4t/m3,属低灰、特低硫、特高值无烟煤。
矿井采用两进一回抽出式通风,主斜井、付立井进风,专用回风立井回风,风井安装两台DBK54-4-No13/55型防爆轴流式主要通风机,配备电动功率为2×55KW。
矿井实测总进风1640m3/min,总回风量为1458m3/min,负压182Pa,风量满足生产需要。
矿井提升类型:
主斜井装备一台DTC—65/10/22运输皮带机,带宽650mm,担负提煤任务。
付井安装JTP—1.6×1.2型单绳绕式单滚提升机,选用YBJ315-895Kg型电动机,安装一吨非标罐笼,担负下料任务。
井下运输煤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现安装有KJ70N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监测分站6台,传感器44个,其中瓦斯传感器13个,风速传感器4个,温度传感器4个,一氧化碳传感器3个,风门开关传感器2组(1组2个),设备开停传感器8个,馈电状态传感器4个,烟雾传感器2个,水位传感器1个,负压传感器1个。
地面监控中心配备专职瓦斯监测员3人、井下瓦斯监测电工3人,对监测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本矿属于瓦斯矿井,无矿井瓦斯抽放系统。
矿井供电系统:
供电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趟来自徐庄35KV变电站,10KVI段母线的庄工线,另一趟来自徐庄35KV变电站,10KVII段母线的庄西线,供电距离5.3KM。
矿井排水系统:
主排水系统采用3台125D—25×6型离心水泵直排地面。
排水能力101m3/h。
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30m3/h,最大涌水量50m3/h,目前实际正常涌水量20m3/h,最大涌水量30m3/h。
三、矿井证照办理情况
矿井证照情况表
证照
证号
有效期(发证日期)
采矿许可证
C410000************0009
2010.11至2014.05
安全生产许可证
MK安许证字(2008)012201Y
2011.04.20至2014.04.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204101850540
2011.05.26至2014.04.19
矿长安全资格证
MK41ZHM2061
2012.04.18至2015.04.17
矿长资格证
MK41ZHM2061
2013.04.16至2016.04.16
营业执照
410185000010280(1-1)
2010.10.11至2017.06.25
荣顺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任职资格证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
证号
有效期
证号
有效期
1
王建魁
矿长
MK41ZHM2061
2013.04—
2016.04
MK41ZHM2061
2013.04—
2016.04
2
王海峰
安全矿长
130********940
2013.03—2016.03
MK41ZHM2075
2013.04--2016.04
3
刘天营
生产矿长
130********478
2013.03—
2016.03
MK41ZHM1919
2012.10—
2015.10
4
陈丙臣
机电矿长
10041020012719
2010.11—
2013.11
MK41ZHM1683
2011.12—
2014.12
5
张新涛
总工程师
已培训证待取
已培训证待取
根据矿井初步设计和生产实际需要,从业人员433人,其中井下工人207人,安全管理人员32人,后勤服务人员15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73人。
四、当前安全生产情况
矿井第四季度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无采掘活动。
采掘工作面汇总表
采区
采掘面编号及备注
11采区
11041工作面
11采区
11061备采工作面
21采区
2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
五、隐患排查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2005】146号)的要求,严格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执行)》认定的隐患进行排查,2013年第四季度,由矿长王建魁协同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科室及业务部门对我矿井上下进行了全面隐患排查9次,查出一般隐患16条,已全部整改到位。
同时由矿长对照《特别规定》所列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办法进行全面排查,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如下:
排查重点
认定办法
排查情况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核定能力为15万吨/年,矿井第四季度处于停工停产整改状态,不存在此类现象。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矿井第四季度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不存在此类现象。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没有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定有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无“三超”现象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检员并满足需要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没有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没有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关于对郑煤集团所属煤矿2012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我矿属于瓦斯矿井。
通风科配备有专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维护人员。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矿井装备KJ70N瓦斯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我矿属瓦斯矿井不存在瓦斯抽放系统和专用回风巷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我矿属于瓦斯矿井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我矿属于瓦斯矿井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我矿属于瓦斯矿井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我矿属于瓦斯矿井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我矿属于瓦斯矿井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属于瓦斯矿井,不用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根据豫工信煤[2013]153号文件批复,属于瓦斯矿井,不用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配备有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传感器设置数量足够、安设位置符合要求,每7天调校˛实验一次,瓦斯超限时能正常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矿井总进风量为1640m3/min,总回风量为1458m3/min.矿井总风量满足需要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没有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匹配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不存在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各采掘面均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满足矿井要求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没有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全部按集团公司要求构筑,所有设施完好、可靠,满足通风安全要求。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装备有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每周试验检查一次,动作灵敏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已经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并上图。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配备有防治水人员,并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没有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没有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没有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没有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没有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没有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没有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没有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没有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经2007年7月27日煤碳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对煤炭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报告,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三类,属不易自燃煤层。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未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没有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机电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机电车的
没有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没有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没有
5.煤矿井下爆破,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没有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没有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没有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没有
没有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没有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没有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没有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没有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没有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没有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没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没有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没有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没有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没有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就组织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而组织生产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没有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没有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没有
十五、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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