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京都期货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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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京都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管理,保护投资者与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风险控制”专指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其他风险控制工作不包含在内。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交易风险控制执行的依据,适用于交易运作部及各业务部门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风险控制业务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交易运作部,下设结算风控业务线,负责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实行统一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结算风控业务线指定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进行日常交易风险的评估、通知与执行;
二、营业部设置风险控制协助人员,协助结算风控业务线进行各营业部的风险控制,及时联系客户本人,监控客户交易风险。
第六条根据风险监控对象的不同,风险控制业务可分为客户账户的风险控制、保证金水平的风险控制、持仓的风险控制。
一、客户账户的风险控制,根据其风险级别,可分为正常状态下的风险预警和非正常状态下的风险处理。
二、保证金率的风险调整;
三、持仓的风险揭示与报告。
第三章客户账户风险控制
第七条客户账户风险率的计算
风险率1=以公司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风险率2=以交易所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第八条公司风险控制的处理方式及条件
一、处理方式为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
二、追加保证金条件
客户交易账户中的风险率1﹥100%。
三、强行平仓条件
1、昨结算后风险率1﹥100%,发出追保(强平)通知的,但客户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的;
2、昨结算后风险率1﹥100%,已发出追保(强平)通知的,且交易日盘中动态风险率2接近100%的;
3、昨结算后风险率1﹤100%(即风险级别“正常”),但因行情发展方向与持仓严重背离,盘中动态风险率2接近100%的;
4、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
第九条日常交易风险控制
一、T日结算后,结算风控业务线通过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向风险率1﹥100%的客户发送追保(强平)通知书;
二、T日,客户服务业务线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作为辅助方式通知客户追保。
追保通知。
结算后,对风险率1﹥100%的客户通过录音电话通知,通知内容为:
要求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至风险率1≦100%。
否则,公司将对该账户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账户风险率1≦100%。
并将客户回应意愿(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或同意公司强平或不作任何回应)记录在案。
三、T+1日,风险处理。
1、追保处理。
(1)若该客户在T+1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约定的时间内立即自行平仓至风险率1≦100%,则该账户风险级别属于正常。
(2)若该客户在T+1未在约定的时间采取措施至风险率1≦100%,则对该账户采取强平措施。
2、强平处理。
关于追保和强平详见《交易风险控制操作流程》。
第十条特殊情况风险控制
特殊情况风险控制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于相关国际市场波动剧烈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时,客户账户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的保证金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即风险率2接近100%时,公司有权对客户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率1≦100%。
第十一条对风险级别属于正常状态,但重仓客户进行风险评估预警。
由结算风控业务线风险控制人员以录音电话的形式与客户沟通,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第十二条所有的风险控制人员的工作电话必须采取电脑录音,记录风险提示、强平通知等工作电话的全过程,并作为通知送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客户账户风险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当市场出现单边市且无成交或少量成交时,公司启动风险控制的应急措施:
一、由交易运作部负责人向首席风险官汇报客户风险情况,由研究中心向首席风险官汇报行情发展方向,由公司对风险账户是否参与第二日集合竞价等做出决策;
二、结算风控业务线必须在单边市当天下午收盘前,向客户及营业部风险控制协助人员发出具体通知,内容包括:
客户资金账号、客户名称、盘中资金情况、需追加资金数量及追加时间的时限、强行平仓执行时间等内容;
三、各风险控制协助人员必须接到结算风控业务线通知半个小时之内,通知各自有关客户,通知的内容必须与结算风控业务线口径一致;
四、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风险控制人员再次进行盘中风险预测,重新罗列客户风险率清单;
六、直至交易行情恢复正常,风险控制应急措施方可取消。
第五章保证金率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保证金率的调整
一、正常调整
1、在交易中遇到的交易所调整收取标准而作的相应调整。
如涨跌停板、持仓达到一定限额、临近交割期等。
此种情况,由结算风控业务线根据交易所的交易提示拟订调整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设置。
保证金率调整后,应在公司网站公开揭示,个别特殊客户由结算风控业务线电话通知。
2、新上市品种保证金率的设置
(1)对新上市的品种,根据交易所收取的标准,由结算风控业务线拟定公司保证金率的收取标准方案;
(2)将收取标准方案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3)公司网站维护人员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新上市品种保证金等的相关信息。
二、风险调整
当公司认为市场蕴含异常风险时,可对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客户。
1、国内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4、国家法定节假日;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此种情况,由结算风控业务线拟订具体调整方案,提交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组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保证金调整方案。
保证金率调整后,应在公司网站公开揭示,个别特殊客户由结算风控业务线电话通知。
第十五条客户保证金率的调整
根据结算风控业务线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对处于以下状态的客户,可申请提高该账户的保证金水平。
一、单品种单方向持仓达到90%以上;
二、由他人代理下单,客户本人失去联系;
三、投机心理浓重,赌性极强,且风险率1经常大于90%;
四、资信记录不良。
此种情况,由结算风控业务线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保证金率调整后,电话通知相应客户调整情况。
第六章客户持仓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限仓监控
一、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二、当公司临近某合约限仓标准时,应通过公司网站对客户作风险预警和揭示;
三、当某个客户临近某合约限仓标准时,结算风控业务线应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对客户作风险预警和揭示。
第十七条大户报告监控
一、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二、当公司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于下一交易日15:
00时前向交易所提交大户报告;
三、当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结算风控业务线应于当日及时通知该客户提供报送资料并进行初审,并于下一交易日15:
00时前向交易所提交大户报告;
四、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接到交易所的通知后,结算风控业务线应于当日及时通知该客户提供报送资料并进行初审,并于下一交易日15:
00时前向交易所提交大户报告。
第十八条上交所持仓规定
持仓取整,上交所品种进入交割前月或交割月持仓需取整,结算风控业务线需提前三天通知客户或指令下达人及时减仓。
第十九条交割月风险提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交易运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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